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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货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1:12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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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货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

       冯兴吾 汪长海 吴斌


  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双方或数方为实现某一特定的合法主题予以实施的协议。土建工程合同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是极为重要的文件。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全过程的管理。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一、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的内容
  土建工程合同通常包括以下部分:①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目前,我国利用世行货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文本是在FIDIC第四版(1987年)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而成的。该文的特点为凡是能作为一般条款的,均写入一般条款;凡是要在特殊条款中明确的,写入特殊条款,克服了过去特殊条款修正一般条款,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缺点;②技术资料和说明;③图纸;④协议书;⑤招标规定和说明(投标组织及有关说明资料);⑥投标书中标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率等;⑦补遗及附录。
  二、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的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报其总价,业主不管理项目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及各种设计变更均不得改变原合同价。这种合同的风险仅由承包商承担,在总价合同中,尽管规定了合同总价在实施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得改变,但在实际中,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双方也会经常发生争议,在大型土建工程中,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费用加减合同
  费用加减合同要求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报其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的基本价格以及利润比例,业主按上述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外加规定比例的利润向承包商付款,这种类型合同的主要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工程量和设计发生增减或变更,承包商的利润是不变的。因此,承包商不会注意节省。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土建合同中的计日工的支付,只作为合同应变能力的补充措施。
  3、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土建工程承包中采用较多的一种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是以承包商中标时所报的各项工程单价为基础,工程量则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准。合同的风险是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的,在单价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规范执业,做好详细记录,否则,支付就没有可靠的依据。当然,承包商投标的总报价并不是业主最终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款数,承包商的投标总报价仅供评标时使用。在合同执行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价格浮动、追加工作、合同变更、汇率变化、索赔的发生等等都会导致业主支付额的变化。
  三、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
  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的业务面很广,每项业务都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每项业务之间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度控制、图纸和规范、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条件、安全检查、现场会议、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风险的合理负担、工程验收、劳务和分包合同的管理、仲裁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但是,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是有重点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是保证施工工期的前提条件。工程进度的控制主要是审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提醒承包商,帮助分析查找原因,适时指导承包商调整进度计划,并监督和促进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2、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①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做到承包商自检、监理员检查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抽查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内外连成一体的质量管理网;②健全各类测验表格,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③督促承包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质量管理关;④加强监理,严格按规范施工。工程监理是通过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四大措施对土建工程的项目、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监理。同时,根据我国国情执行世行贷款中的土建工程的合同条款,实施政府监督(交通质量管理站)、施工监理(监理工程师)、企业自检(质监员)的制度,实质是树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作为业主单位、承包商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工程师运用业主委托给予的权力,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合同管理。在日常管理中,监理要做到严格按质量标准办事,做到单项工程准备工作不足不批准开工,未经批准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工程设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试验或证明不可行的施工方案不准采用,上道工序未经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质量检验认可的工程不可计量等。
  3、工程付款控制
  工程付款控制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各项工作按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保证。监理一方通过进度付款对工程投资随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付款对工程质量控制具有很强的否决权。
  四、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完善合同文件是做好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基础
  合同愈完善、愈明确,责权利关系愈清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就越小,纠纷就越少。合同文件的任何失误、疏忽、遗漏、含糊都会给合同执行带来困难,也会给管理工作增加难度。
  2、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
  由于合同管理是技术、经济及其他各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因此,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分工、职权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要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纳入科学轨道。
  3、提高人员素质
  合同管理的关键是管理人员的素质。因此,要加强人员培训,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合同条款,提高管理能力,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等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坚持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人员外语培训,以适应国际合同管理需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选好人员。要选择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聘的方式选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的人才放在重要的岗位;二是组织继续学。根据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采取布置学习,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总结。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岗位成才;三是送到有关院校深造。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选送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四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
  4、实施合同执行的统筹
  由于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会有许多承包商参加建设,各个工程和各个合同之间的衔接需要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只有做好协调工作,实施合同执行的统筹,才能保证各项工程顺利进行。协调对于合同管理来讲相当重要。因为一个世行贷款中的土建工程,工期往往比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承包商、业主难免有磨擦。这就要求协调承包商与业主、业主与监理,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以便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降低工程投资,更好地体现世行贷款的土建工程价值。同时,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系统管理。
  5、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必须实行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
  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个部门都要协调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行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重视情势变迁时,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否则,就会遭到合同管理不善的惩罚。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管理局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参考文献:
1、金立群:《世界银行:寻找发展之路》,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1994年
2、刘月莲:《国际工程施工对国内公路建设的启示》,《中国公路》,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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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对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自身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外,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金融、保险、建筑业、广告发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外贸企业的外贸出口销售业务,其收入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分别按贷款金额、保费收入、建筑安装营业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款)、外贸出口销售收入依规定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相关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称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其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金融、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公布一次。由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商民政、价格、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的;

(六)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商业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知识产权收入,指以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六)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政府颁发的对待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

(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助学贷款等;

(八)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九)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其他依法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对在职职工工薪收入的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对兼职等其他劳动收入的认定,由个人如实申报。

第十二条、对经营性净收入的认定,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如实申报。

第十三条、对财产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售或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由个人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相关部门可根据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对转移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离退休金,提供离退休金领取存折。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供失业金领取证。

(三)遗属补助费,单位出具遗属补助费证明。

(四)赔偿收入,提供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五)经济补偿金,提供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并把被赡养、抚(扶)养人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抚(扶)养费;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八)接受馈赠收入和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如实申报。

第十五条、对借贷收入和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认定,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应经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区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相关的证明和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区民政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来的《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调查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方式、范围等参照《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公示制度的通知》(石民政〔2009〕28号)文件执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在《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盖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通过隐瞒收入和财产等手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经查实后,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级办理机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和矿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2015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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