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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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
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
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
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
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
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1.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
12.原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13.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职能。
14.原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协作职能。
15.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
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取消直接管理企业职能。
4.取消审批代理供油资格认定职能,改为核准。
5.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
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认证以及拟订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
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
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
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
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
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
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饮服务、
特种商品、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
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
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
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
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
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
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
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大型企业和
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
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
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提出董事会成员聘任(免)人选。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
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
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交通、邮电及电子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联合运输、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工作。
(十)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工作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
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
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
标和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委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
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
济信息。
(三)法规处
提出经济法规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
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省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发展的行业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
大问题;综合分析近期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联系工商
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
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
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
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军工转民用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
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商企业、
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需要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
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工作;提出工商领域投资和鼓
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监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提出工商领域利
用外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进
技术设备,指导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投向;指导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
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省的
国家重点企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
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组织企业划型工作。
(八)企业监督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省属资产经
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审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
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
承包、租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
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九)交通处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军事物资运输、
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综合协调联合运输工作;指导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铁
路自备车、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十)贸易市场处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市场规划、市场
建设、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国内市场
开拓;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有毒、有害化工商
品和废旧商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化制药和全社
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并实施行政执法;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组织调
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
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管理国家规定的
专卖商品;组织对外轮、军需、特需、民贸商品的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十一)外经贸处(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
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
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重要工业品、原
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管
理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
发企业。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
措施;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
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
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
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
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
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
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省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
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质量处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
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
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十五)安全生产监察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行使监察权;组织协调重大安全
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培育和监管安全生产、职业和
矿山安全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电力处
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
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
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
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
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七)医药处
组织实施医药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联系行业学
(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八)建材处
组织实施建材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建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九)轻纺处
组织实施轻纺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轻纺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轻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重化处
组织实施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
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
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执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
务;联系石化、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
与调整。
(二十一)电子处
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
订电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
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电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
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二)机械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
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等管理;联
系机械、汽车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三)军工处(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
令性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
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十四)人事培训处
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人
选;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聘
任(免)人选;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
等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境
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
和工商领域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
国际间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监察厅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纪
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以及党务、
工、青、妇工作;指导工交商贸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
组织交通保障。
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人民政府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救助工作;负责与境
内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合作,批准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我省海域的搜救行动。
四、人员编制
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不含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7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交通战
备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
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
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的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老龄、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龄津贴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本市户籍、在外地居住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的申请人,因出行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社区申请的,也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或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审批发放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对并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报区(县)老龄办。
(三)区(县)老龄办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社区专栏公示3天。每月25日前将审核批准花名册报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上报花名册审核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数据,分级配套,拨付到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由财政部门协调指定银行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核实、审批以及高龄津贴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六条 高龄津贴经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比例共同承担。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人数及资金测算,列入年度预算。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享受高龄津贴人数测算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高龄津贴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建立“高龄津贴经费专户”,专款专用,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每季度都应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入户调查,发现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应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发放手续,到现居住地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手续,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高龄津贴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区(县)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常规档案、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常规档案要编制档案编号,设专柜存档。同时,做好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实现微机化管理和微机网络传输。
第十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扣押、拖欠或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要严肃处理,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体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非农业户籍,当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三条 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二)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全血细胞分类+三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和心电图检测。
第四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符合免费体检标准的老年人,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老龄办审查,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核审批程序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就近、方便原则确定免费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县)老龄部门协助,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批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应安排在每年气候适宜的季节进行,对出行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要根据实际安排好体检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漏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检查项目,由区(县)民政部门和具体体检医疗部门领导签字。确因老年人不在或个人原因不能和不愿意体检的项目,应由医生在体检项目中注明,并由其本人或其亲属签字。
第六条 高龄老人体检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比例共同承担。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体检人数及资金测算,列入年度预算。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高龄老人享受免费体检人数测算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体检结束后,由民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实际数据,财政部门分级配套,区(县)财政部门据实拨付相应医疗机构。
第七条 高龄老人免费体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认真做好免费体检的组织、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免费体检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免费体检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免费体检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免费体检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免费体检经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