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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李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19:03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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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李磊


  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中 止、终止的过程中,违约金常常作为履行担保出现,所谓“违约”简言之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协议中约定内容的行为,保障合同完整、有效地履行。从法理上看,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同样可以约定违约金。是不是任何月翻约定的行为都能成为违约金的成立条件呢?从实际情况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消极主义态度,中国立法也不例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应用范围采取了很大限制。劳动关系应当是一种稳定的、和谐的关系。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实际上是增大了劳动关系的交易过程的法律成本。例如劳动者的一次迟到、早退;用人单位的一次迟延付薪、违章指挥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违约(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只是法律上不认可)。那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性将会被挑战,劳动管理将变得相当麻烦,并且也没有必要如此麻烦。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主要有四大限制:
  一、范围限制
  1、服务期限制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数额限制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但是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数额的涉及,笔者认为数额可以双方进行约定,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三、成就条件限制
  1、服务期要满足“脱产”、“6个月以上”、“专业技术培训”三个条件。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举证限制
  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以上讲的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否对单位约定违约金呢?作为单位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的,只是笔者还没有遇到这样的实际案例,也许只是存在于小部分实力比较强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作者:李磊
单位: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电话:13851866512
特别声明:如需修改本文,须经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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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先后十次发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进行规范和整顿,明令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
下简称“三乱”),并结合去年3月至8月在全系统开展的财务大检查,对“三乱”问题进行了重点清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治理“三乱”作为强化监管执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
一步加强了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三乱”问题尚未彻底解决,顶风违纪现象仍然存在,治乱减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相当繁重。
最近,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对治乱减负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要求“治乱减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选几个情节恶劣、有普遍性又已严肃处理或还没有解决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藉以推动纠风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今年5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
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治乱减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组织广大干部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传活动。正确认识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形势;正确认识“三乱”的危害性和顽固性;正确认识治乱减负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更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和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
各项决定的精神上来。各地要在6、7、8三个月,通过新闻宣传、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学习,并把这项工作做为1999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
二、坚决贯彻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严禁借年检或其他理由向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验照向个体工商户收取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替其他部门或社团代收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乱罚款、乱摊派。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6月底完成。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垂直管理的职责,落实治乱减负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贯彻边查边改的精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拒不执行中央《决定》,继续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坚决查处,追究领导责任,绝不姑息。
四、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统一组织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请,各地积极配合。
为了加强信息的沟通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治理“三乱”工作的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1999年6月17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2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2008年,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扶贫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革命老区县贫困村开展整村推进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相关资金,支持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的开展。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组织落实。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与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整合使用;
  (三)项目择优遴选、公开透明、群众参与。


  第五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著地方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联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池、小型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为每个项目实施村提供15万元资金,用于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准和政策指导;
  (二)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制定和政策指导;
  (二)负责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及范围;
  (三)会同财政部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四)负责制定项目操作指南,并组织开展参与式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等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三)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省项目资金的下拨和监管。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县的竞选方案,并组织开展竞选工作;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县开展参与式村级规划和实施的培训和指导;
  (六)负责对本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县级扶贫部门共同确定本县项目村,并负责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指导本县项目村制定村级规划;
  (二)负责汇总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形成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
  (三)负责本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监督;
  (四)负责为本县项目村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省份,并联合制定下发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申报方案,下达拟支持的项目县数、项目村数以及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省份确定后,由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县的竞选,并确定项目县。


  第十七条 项目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协助项目村按照参与式村级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编制村级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县项目村,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申报书,上报国务院扶贫办。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
  (四)资金估算及初步安排;
  (五)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六)项目县选择原则;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年项目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及其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录入与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将一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投诉制。对项目村、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公示公告。县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并形成竣工报告报送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条 验收评价以本暂行办法、操作指南和参与式村级规划为依据。验收评价内容包括:村民参与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和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指导、协助项目村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制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精神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这不仅对进一步促进贫困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进一步拓宽财政扶贫投入渠道,创新财政扶贫开发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总体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2008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的通知》(财综[2008]57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合二为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三是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的职责;四是明确了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五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七是明确了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
  该项目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根据财综[2008]57号文的有关要求,在总原则上,该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上,由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为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职责分工,我们在《办法》第三章中将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职责分级进行了细化。
  (二)关于项目审核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的要求以及财综[2008]57号文的有关规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需要实施审核批准制,而不实行备案制,即彩票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由国务院扶贫办提出分地区的项目安排计划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关于项目择优遴选的问题
  由于资金有限,目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并不是一种普惠制的项目,因此,为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益,需要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县、项目村实行竞争,择优遴选。
  (四)关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用于项目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二是用于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包括改灶、改厕、改厨、建沼气、建院坝、建垃圾处理设施等。三是用于项目村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对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上报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申报书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则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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