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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2:29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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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根据各省反馈的信息预测,今春草原火灾的发生率将高于常年。1月9日,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发生一起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6160公顷,烧死羊105只,烧毁房屋25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年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新疆伊犁、塔城、巴州博斯腾湖湖滨草场,黑龙江大庆、吉林白城、河北张家口、甘肃甘南、青海玉树、四川甘孜和阿坝地区,火险等级高于往年,有发生较大草原火灾的危险。为确保草原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努力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宣传新修订的《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大范围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牧区干部群众对草原防火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把预防草原火灾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防患于未然。
  二、落实责任,专项部署。草原防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好行政领导负责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与气象、公安、森林防火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三、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大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是否按照温家宝副总理提出的“五项标准”,即“专业扑火队伍是否到岗,防火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野外火源管理是否落到实处,扑火交通工具和扑火机具储备是否充足完好,火灾案件是否查清结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防扑火能力。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对现有的消防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特别是物资储备库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对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起到防火作用。扑火队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强草原防火值班和火情监测预报工作,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在春季草原防火期内,各地要做好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工作,加强戒备,坚持昼夜值班。各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务必在每月28日前,向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月26日至当月26日草原火灾情况。一旦发生重、特大草原火灾,必须立即上报,并随时同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直至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发生、救助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在15日内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慌报。
  为及时掌握各省草原防火情况,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若有变动,请及时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春季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联系人:张智山、黄明亮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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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

  
1998年8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汽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包括驻肥部队和各单位自备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不得向本市批发销售含铅汽油。本市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第四条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是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郊区、三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计划、公安、技术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合肥石油分公司负责无铅汽油供求平衡和流向安排工作,并应当将无铅汽油纳入配置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保障向全市各加油站供应充足的无铅汽油。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油站营业执照或进行年检时,应当注明其销售的汽油为无铅汽油。

  第七条 市、郊区、三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技术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销售和使用汽油的单位及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郊区、三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超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规定区域内销售的汽油不符合无铅汽油质量标准的单位,由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市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经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监测,确认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

  第十条 环保、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

  第十一条 加油站销售无铅汽油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法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7】27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严格按《合作社法》要求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销售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第三条 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要坚持“护农、助农、惠农”原则,以合作组织内全体农民真正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依据《合作社法》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运作年限1年以上,建立了完善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民主管理与决策、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会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三)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产品产、供、销及技术、融资等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合作组织成员的专业培训。
  (四)为合作组织成员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效果显著。
  (五)专业合作组织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有良好的业绩。
  (六)参与农户成员不少于50户,且合作组织切实为农民带来实惠,90%以上的成员满意。
  (七)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必须占有一定股份,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组织,市每年择优扶持50个,具体扶持标准:按农户成员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个合作组织适当补助。其中:成员50户-10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5万元;成员100户-15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0万元;成员200户以上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5万元。
第五条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协会或组织不再重复补助。
第六条 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经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应重点用于该合作组织未来开展的以下方面业务:
(一)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四)开展品牌培育、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七)其他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实行市财政先行下达、县级政府具体安排的办法,即: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区市县年内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指导性目标和本办法确定市对各区市县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量及扶持合作组织的数量一次性下达给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依据本办法具体安排负责落实,安排结果于市补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要指导其建章建制,帮助协调和解决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九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级财力及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投入,扩大扶持数量,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对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除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违规资金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按上报的项目和本办法认真安排好扶持对象。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于资金下达3个月后对各区市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落实的,市财政局将下达扣款通知书,在年末通过财政结算加倍扣减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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