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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独立与监督/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4:43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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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否独立是衡量一国是否进行法治治理的一个重要标签。对正在朝向这一目标努力的中国来说,则面临一个两难的抉择。不容否认的社会现实是,司法腐败一度超越吏治腐败为民众所关切。于是,很多人提出,司法腐败是因为司法官员的权力太大,应该加强对司法官员的监督,包括高层的司法官员也不乏持此观点之人。与之观点截然不同的是,身处一线的法官们、法界的学者们,则反复强调,司法腐败的加剧恰恰是因为司法不独立。
法官究竟是走向独立,还是该接受更多的监督,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一个问题。
如果用辩证的方式思维,这或许不是一个问题。用我们常用的哲学语言来解释,二者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然,这只是大而言之;具体来说,还是应该作一细细思量的。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不容置疑的原则。就像一段时期人们热议的普世价值,所谓的专家、大人物、主流媒体发出了质疑、批判普世价值说的强大声音。然而,细心人很快发现,时任总书记胡锦涛、总理温家宝则在国内外不同场合则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尤其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直言:“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其实,司法独立,同样本是无需质疑和讨论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早早已经写进宪法。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伊始,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由此可直接得出的结论是:否定司法独立,就是挑战宪法的权威,阻挠宪法的实施。
于是,有人又有新的论点:司法独立是法院的独立审判,而非法官个人。是的,所有法官的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但是,哪份判决又不是法官制作的呢?没有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岂不是无源之水。同时,法官的独立审判,在我国也并非没有依据。《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更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当然,什么都不是绝对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都必须确保公平正义。于是,监督问题就产生了。
至于监督,大家早就注意到,在我们国家,对权力部门的监督,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用老百姓的话说:君子多了乱朝纲。多头监管的结果是,有利的争着管,赔本的没人管。对其他部门尚不宜多头监管,何况司法这一极其专业的部门。
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对法官监管。与司法独立一样,法官必须接受监督,也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希望对法官的监管要专业些。对于监督体系的建立,司法实务者之外的学者们的建议和意见,应该更值得汲取。因为这一话题同样太大,仅从大的原则性方面谈谈看法。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任何法院和法官,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应限于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又不涉及具体司法活动。比如,党委会、党组会是不能讨论案件是否提起再审的,也是不能认定某一案件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法官们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一监督则需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报告工作、任免、听取意见和建议等等,而不是曾经出现过的个案监督。对于个案,应当不外信访、申诉、提起再审、上诉、抗诉、复核等等合法途径,但无论哪条途径,只要针对的是法官办理的案件或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是否是错案,案件最终如何解决,依然必须坚持由法院通过调解、审判、执行等法律程序解决,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手段。更不能因案件瑕疵、仅因工作方式不当,或其他并非出于法律的考量,只是受某些人的意志支配,达到某些人的满意或目的,随意扩大化、上纲上线的追究法官的责任,而是依法依纪依制度处理。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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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吴丹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 证人拒证现象乃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本文通过心理学视角、经济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法理学视角剖析了证人拒证的深层原因,为更全面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证人拒证 原因 视角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国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这说明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作证纷纷建言,但在论及证人拒证原因时往往一笔带过或陷于空泛,使立论基础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证人拒证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以期对设计证人作证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为研究证人在担任这一特定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证人心理学,其中包括对证人拒证心理的研究。笔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十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并采用问卷调查、三级评分和数学统计方法(过程从略)按影响力大小列表如下:
序号 拒证原因 简 释 评分
1 畏惧感 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 78.3
2 自私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74.9
3 庇护心 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72.4
4 贪利心 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 69.8
5 报恩心 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 65.6
6 抵触感 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 61.5
7 报复心 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 59.2
8 羞耻感 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 53.9
9 恻隐心 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境况 50.3
10 面子感 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 46.2
上表结果表明,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之脆弱可见一斑。上表结果还表明,证人拒证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或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再次是考虑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传统理论认为这些都是证人思想觉悟的问题,是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表现,从而试图通过说服开导、道德教育的手段来促使证人作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证人心理虽说是一种观念现象,但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思想问题,须知“观念现象不过是移植于头脑之内并在头脑之内改造过的物质现象”(物质决定论原理),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着眼于创造一套矫正社会行为的制度体系而不是提高个别证人的思想觉悟,方能逐渐消除证人消极心理的根源。以笔者之见,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应当是道德系统,而应当是社会规范系统。

二、经济学视角: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证人拒证的外在诱因
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的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个人实质上都是利己主义者,是以自我为本位的人。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证人拒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运用经济学方法可以简化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正如下表所示:

证人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帐表
证人可能选择的 游戏策略 预期成本 预期收益 评分
作 证 1. 可能受到的人身危险及忧虑 2. 因作证而3. 损失的直接物质利益和机会成本 4. 对原有的人际关系的破坏可能造成的隐形损失 1.可能因社会正义伸张而得到的心理慰藉 3>1
拒 证 1.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由此产生的道德负疚感 1. 避免了可能受到的威胁 2. 维持了原有的人际关系 3. 没有损失机会成本并且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居民个人直系亲属外汇帐户划转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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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局7月2日请示和7月26日挂号邮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与直系亲属帐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考虑到吕能、黎辉的特殊情况,经你分局审核外汇来源确为境外汇入,且凭证齐全的
,可同意吕能、黎辉将原寄存在其亲属处的外汇划转其本人帐户。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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