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西省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4:28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人考核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各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所属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增加人员和编制的前提下,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所属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工人考核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和经过考核升级,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为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暂行标准,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试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招用技术工人,应侧重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逐步做到从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中补充;招用学徒工(熟练工),应侧重文化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应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各类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的毕业(结业)生,应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双证制度。其考核工作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或具备条件的地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的毕(结)业的学生,须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第十条 各单位招用的学徒工、熟练工的转正定级,按本工种的起点工资等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考,限期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转为非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工人上岗、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由本企业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工人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对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参加升级或者越级考核。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学员毕业时,按高级工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的工人晋升工资,应以升级考核结果为依据。对经过全面考核合格的,可择优升级。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均达六十分者为合格。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需技术考核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工人的初、中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发证部门审定;高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命题,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
非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按照《岗位规范》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省级负责核发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县(区)负责分别核发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人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使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的凭证,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据,是进行国内介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春耕备耕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多数地区农资供应充足,但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业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保障农资市场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春耕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净化农资流通渠道,努力稳定农资价格,全力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二、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加强农资市场监测,重点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的信息督报与核实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跟踪分析,如果价格大幅波动或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发生,要及时报商务部。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资流通成本,防止农资在流通过程中不合理涨价。

  四、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资农家店的作用,积极备货、敞开供应,树正牌、售正货,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保障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的措施,本地区主要农资商品质量、价格变化情况,农资流通企业为农民服务汇总统计以及本辖区内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我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万吨

品种
本地总需求量
本地总供给量
其中:万村千乡企业准备货源

化肥
 
 
 

其中:氮肥
 
 
 

磷肥
 
 
 

钾肥
 
 
 

种子
 
 
 

农药
 
 


农膜
 
 
 

柴油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国家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部门与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同时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第六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方案和各项相关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业作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章立制,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四)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动纠风工作开展;

(五)督促、协调、支持政府纠风部门履行职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对同级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瞒报、故意缓报、虚报的;

(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迫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以致引发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经年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行风或目标管理考核以及专门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监察机关委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主管纠风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内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