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8:00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1988年9月1日,劳动部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培训中心的实际情况,决定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根据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工作岗位的需要,对从事培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或教学能力,但未达到现行教师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的人员,有目的地进行成人高等专业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达到了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岗位所要求的大专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职业技术培训部门(如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本专业(工种)的教学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定、聘任(任命)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若转换其他专业(工种)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教学或研究工作,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而仍需留原岗位工作的专职人员;
(2)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3)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承办院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课目应考虑培养职业技术培训教师的特点和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本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班由劳动部培训司规定。
三、根据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若干规定的精神,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向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办班或招生,应报劳动部培训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国家教委和承办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内容,应包括委托办班院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办学形式及入学考试办法等。
四、《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根据职业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在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职业技术培训的特点,专业(工种)的针对性要强,教学要侧重应用知识和工艺理论的内容,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学习。课程设置为八至十门,教学总时数一般为八百学时。办学形式可根据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办脱产班或半脱产班。学制:全脱产班一般为一年,半脱产班为一年半。
五、《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由劳动部培训司统一印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承办院校颁发。
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和指导。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要从严要求,按需培养,确保质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8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工程,加速集聚重要产业,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加力培植重点企业,促进工业实现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5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2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75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6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6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7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70%。
(2)对属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培育目标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8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3、补充事项。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年度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四)对实施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绿卡优惠政策,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或奖励。
1、扶持条件。
(1)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其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在60%以上,批准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
(2)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并由市财政承担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鼓励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五、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各类地方工业企业,自2006年度起执行。
2、本办法由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在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6年9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