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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7:09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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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等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报废汽车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一)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汽车,强制报废。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六)汽车车主应依法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用于抵债。各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汽车凡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造册归档,及时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登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拆解回收车辆,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三、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

(十)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汽车拆解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以及相关企业的工作情况。

(十一)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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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为积极推动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特制定并公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产品 评价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 送: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1年6月18日印发

打 字:王 岷 校 对:董乐群




附件1: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原材料组装,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

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九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前者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方案。
四、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行业和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和《产品免检申请表》(质技监局监发〔2000〕114号),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日期之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各类产品的评价细则提出评价意见,并以省级名牌战略领导机构的名义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其中,免检审查按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请材料分送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评价报告和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初选名单,报顾问、主任、副主任审核。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顾问、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间。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除按本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编号:□□□□□□□□□□□□



中 国 名 牌 产 品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填 表 说 明

1.“编号”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12位数字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7-9位为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类别代号,第10-12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申请企业配发的顺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为:
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15)
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
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
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
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
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
新疆(65)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由申报企业填写。
3.表1 、表2 由企业填写,如果表中地方太小,企业可以另附详细材料。表2 中“用户满意度”、“综合得分”、“权数”和“最后得分”企业不需要填写。续表2中“实物质量水平”按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填写。表3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省级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针对申报产品情况讨论并形成综合意见。表4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填写。表5 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针对申报产品情况讨论并形成综合意见。表6 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填写。
4.表1 中“企业规模”统一按固定资产规模填写。
5.表3 中要综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产品最近连续三次监督抽查是否合格的意见。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产品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合格的意见。
·省级质量检验协会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的意见。
·省级质量管理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的意见。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的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的意见。
6.表5 中要综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申报产品最近连续三次监督抽查是否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合格的意见。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的意见。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的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的意见。
·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的意见。

指 标 解 释

1.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X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X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
X100%



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扶贫资金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边疆巩固,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年来,各级扶贫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贫困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在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对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1)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级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2)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在县级各部门全面组织自查基础上,省级五部门联合抽查有关县(抽查面要达到30%的重点县),五部委办重点抽查若干省区市。(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整改,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2008年12月5日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民委分别形成分报告,由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后联合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五部委办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好的典型将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总结归纳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依据。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也可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贪污、骗取、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起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要广泛宣传动员和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参与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民 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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