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6:45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行为向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台州市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以外),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机动车辆排放标准的,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检测中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装点燃式机动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检测结果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

  第八条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频率因车辆使用年限不同而异。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一年检测一次;超过5年的,6个月检测一次。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一年检测一次;超过10年的,6个月检测一次。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年检测一次;超过6年的,一年检测一次;超过15年的,6个月检测一次;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污染排放合格证明。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黄标车”转入本市,对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提前报废,实行分期分批报废。达不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黄标车”实行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机动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经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后按规定予以报废。排气污染不符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旧车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道路上对来往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抽查检测,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对制造、维修出厂及销售环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应当进行监督抽检。对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该机动车的排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计量认证检测资质和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可以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负责检测的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奖励为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琴岛奖,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按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琴岛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授予琴岛奖:
(一)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在生产、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和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为本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国外智力,向本市提供捐赠,成绩显著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国外城市友好交往和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申请授予琴岛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由推荐单位填写琴岛奖申报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由市外办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报送的琴岛奖申报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评审和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的结果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在未收到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的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对获得琴岛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颁发纪念证书和奖章。纪念证书由青岛市市长签署。
纪念证书和奖章在适当场合,由市长或副市长颁发,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
第八条 对不宜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可以公开宣传报道的,应当在公开宣传报道前,征得推荐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特殊情况,还须经市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琴岛奖申报表、琴岛奖纪念证书和奖章,由市外办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仍然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执行。



根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和杨尚昆副委员长的说明,台湾省暂时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近22000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100名左右。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协商选举会议于四月十日左右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候选人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林丽韫委员负责召集。协商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1987年9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