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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7:07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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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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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研制消防器材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比老产品在基本原理或技术参数、经济指标、结构性能上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及国内或地区尚属空白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制定与管理:
一、新产品计划项目确立的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发展规划和指令性新产品试制任务。
(二)企业经过市场调查,技术预测,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的带有企业方向性的产品规划。
(三)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与之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或合同)。
二、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分级管理。
(一)部级新产品包括:消防车、消防车用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产品;国内尚属空白或有重大技术改进,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影响较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消防产品。部级新产品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统一编制下达。
(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产品,系指本地区尚属空白或老产品有重大技术改进的消防产品。地方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地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归口部门编制、下达,并抄报部管理办。
(三)企业级新产品,包括老产品改进,预选研究项目以及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认为有必要开发的项目。企业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各企业自行编制、实施。
三、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一)列入各级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由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编写计划任务书;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安排的项目,可用双方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书(合同书)代替计划任务书;新产品计划任务书应按附件一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试制项目,由上级确定的有关部门与承担试制任务的企业协商后,共同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列入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公安部部属企业编写新产品计划任务书一式两份,于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报部管理办;地方企业应编写新产品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地方行业归口部门统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部管理办。计划任务书经部管理办审查同意后,该项目新产品即可列入下一年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
(四)地方级新产品计划任务书按地方有关规定格式编写,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地方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
(五)企业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由各企业自行编制,也可直接编制新产品计划。公安部直属企业新产品计划报部管理办备案。地方企业的新产品计划应报地方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产品设计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一、新产品试制计划下达后,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产品设计任务书一式两份,设计任务书中各栏目应在产品设计部门负责人主持下,按产品应达到的性能参数及各项指标认真填写。设计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凡列入公安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报部管理办审批,列入地方级的消防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列入各企业的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企业主管新产品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审批。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下达后,新产品设计需按严格的程序进行,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设计,即:总体(初步)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简单的或有可靠的参考样机或有充分资料的新产品,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合并成一次进行。
(一)总体(初步)方案设计的内容:产品的系统功能分析、总体布置方案、外形整体结构设计、美学设计、关键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新技术的采用,以及需要试验研究的内容、“三化”采用及原则、技术经济分析等。并尽可能提出多种设计方案,供决策时比较、参考。
(二)技术设计内容:结构参数设计及计算,关键零部件功能设计及技术条件,绘制总图、系统图、原理示意图和装配图等。
(三)施工设计内容:完成全部设计图纸,编制必要技术条件,提出外协、外购件明细表等。
二、每一设计阶段完成后,均应由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查。列入部计划的重大项目(如消防车),承担项目的企业在总体(初步)设计完成后,还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会审。
三、各级新产品试制项目,在项目设计任务书被批准后,各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年编报计划执行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要及时报告下达计划的部门。除跨年度的项目外,当年项目无正当理由,又未报告调整计划的,则作为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第七条 新产品的试验与鉴定
一、新产品在试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检查,并进行标准要求的各项试验,考核产品各项性能和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各项试验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写出试验研究报告,并经过审定评价。
二、新产品必须在试验或使用考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鉴定。对技术比较复杂或难度比较大的新产品(如消防车),在正式鉴定之前,还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业专家和使用部门对样机进行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进一步改进后方能进行正式鉴定。
三、列入各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样机各项试验完成、各项性能参数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后,试制单位应及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全套技术、设计资料。其鉴定方式根据产品情况而定,可采用开鉴定会集中审查、评定,也可以请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下达任务单位认可的方式。省级以下(含省级)的各项产品鉴定证书应于每年年底由地方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管理办备案。
四、鉴定前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及必要的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性能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试制工作总结、鉴定大纲。如第一次转产消防产品的企业,还应由有关部门做出的生产条件的审查报告。
五、鉴定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试制工作报告,审查设计资料及各种技术文件。对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考核,不能在鉴定时进行检测考核的,试制单位要提供国家检测单位认可的起旁证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或录像资料,或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测小组在鉴定会前完成检测考核工作。
六、鉴定应对新产品做出正确、公正的评价,做出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投产的结论。
七、属于地方级或各企业级的新产品项目,确有较高科技水平或有较大推广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八条 新产品税收的减免:列入部级新产品研制计划的项目,由公安部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85)383号文件)的要求,报财政部财税总局,由财税总局确定能否减免及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的时间和幅度。地方级新产品计划项目按地方有关新产品税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新产品试制经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21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4〕财工字第138号文)的规定列支。
第十条 开发新产品的奖励,列入公安部计划的项目,按照公安部有关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列入地方级计划的项目按地方规定执行;列入企业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按企业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经部管理办审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重才、育才、聚才、用才”工作要求,改善和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卫生人才队伍,推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委人才〔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通过人才引进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和“人才兴院”工程;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提高我市医疗和科研工作水平。

  (二)通过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拓展我市学科和科研人员的专业覆盖面,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卫生人才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按需引才,结构合理;

  (三)注重能力,不拘一格;

  (四)坚持标准,质量优先;

  (五)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优胜劣汰。

  第三章 人才引进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根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专业目录。

  第五条 引进对象

  (一)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人才紧缺急需引进专业目录规定的人才。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专业性强的紧缺人才。

  第四章 引进条件与相关待遇

  第六条 人才引进条件与住房补助标准。对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引进条件与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高级技师或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补助经费的兑现:由用人单位填报《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补助费(购房补助款)申报表》,经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补助经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或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待遇

  (一)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障基金。引进人才所在地已参保的,及时予以办理转移接续;引进人才所在地未参保,由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二)对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补助;“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拔尖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400元津贴补助;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职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300元津贴补助;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三)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紧缺急需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四)为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如家属为卫技人员,由市卫生局负责安排在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就职;如非卫技人员,市卫生局会同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向有关部门推荐并协助解决;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的就学问题。

  (五)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落户的人才,办理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随迁手续,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六)建立高级人才“一卡通”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每两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市级干部保健待遇。

  (七)已满编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如果引进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超编接收,已有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占岗位直接聘任。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人才引进的申请

  (一)凡符合人才引进对象要求的,由其本人向引进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人事科备案。同时,须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可附上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二)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面试、体检、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监督指导。

  (三)拟引进单位将综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填报审批材料,经市卫生局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引进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引进的专技人才必须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三明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规定基本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签订《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条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填写《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安家补助费申报表》,签署单位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相关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专家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且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目标的过程评估和终端评估,根据不同层次对引进人才进行学科、医疗、科研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作为聘后评估、续聘、奖励、评优等依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成立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按约定切实履行好聘用合同和《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一经调离三明市域,次月起其相关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必须经三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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