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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6:11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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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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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号《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今后,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
(二)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



1988年12月26日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
1、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2、正式申报所辅导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被证监会认定其不合格并不予受理的,每出现一家减40分。
3、负责填列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经复核不存在错误的,每一家加10分;经复核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减2分。
4、发行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随意增补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5、申报材料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6、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遗漏,经认定属故意隐瞒事实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若经认定所隐瞒事项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7、发行申请材料有虚假记载的,每出现一次减30—50分;若经认定该项虚假记载涉及发行上市重要财务或法律问题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8、发行申请材料有明显误导性陈述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内核工作程序、召开内核工作会议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10、经认定以不当行为干扰发行审核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
11、在证券发行承销方面受到证监会批评且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2、所辅导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受到发审委的表扬并记录在案的,每一次加10分;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13、所承销公司的发行申请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次未通过但复议通过的,每一家减5分;首次未通过且复议未通过的,每一家减20分。
14、股票发行估值研究工作认真,询价区间范围较小,最后定价在此区间内,且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升幅恰当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则每一家减10—20分。
15、所承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80%,每出现一家减1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80%的,加20分。
16、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虽履行法定程序,但在发行后一年内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7、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8、开展承销业务,按有关要求建立了内部“隔离墙”的,加10分;没有建立的,减10—30分。
19、按规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工作报告和年度承销报告的,加10—20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20、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表现,加10—30分。
21、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一项加10—20分。
发行人考评部分
1、针对发行人的实际,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良好的发行方案,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20分;差的,减5—15分。
3、积极帮助发行人确立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能力突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改制辅导工作效果显著的,加5—20分;差的,减5—10分。
6、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5分;差的,减5—15分。
7、认真协助发行人制作申报材料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8、全面履行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并且资金如期到位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
1、所推荐的发行人质量高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为发行人设计的股本结构、发行方案及定价合理的,加10—20分;差的,减10—20分
3、承销新股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5—10分;差的,减10—2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发行方案设计、新品种开发方面有创新的,加5—20分。
6、在发行人上市后,能继续认真履行主承销商职责,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加5—40分;差的,减5—20分。
7、所承销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的,加20分。
8、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4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9、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5、对发行人进行的法律辅导效果显著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6、尊重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法律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故意刁难、阻碍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8、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律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9、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而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公开发布或披露的内容或信息应当经过但实际上未经过律师事务所确认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业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加5—10分;不熟悉的,减5—10分。
3、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6、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与发行人共同作弊,伪造、变造证券发行、上市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给注册会计师审计预设障碍者,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
8、要求或通过发行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30—40分。
9、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难、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报告,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重大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1、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证券公司考评部分
1、在承销过程中能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且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10分;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2、承销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能严格履行承销协议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承销股数在2亿以上的,每承销一家另加10分。
5、所承销的公司分布于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加5分。
6、除配股外,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7、所承销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增长10%以上,每出现一家加10分。
8、业务创新能力强的,加5—10分。
9、研究能力强的,加5—10分。
10、所承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且其行为发生在辅导期及申报期内,每出现一家减5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说明:上述“承销”均指“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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