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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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24日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
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各地区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公路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等有关情况,督促收费站制定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与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8日)
中方去文
(〔86〕部领六字第17号)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智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智方持有效的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常驻机构人员外,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需逾期逗留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延长逗留期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三、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双方公民,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四、任何一方如要求中止或废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须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如蒙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第38/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智利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第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文)
智利大使馆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通知外交部同意上述照会内容,该照会与本照会构成智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会签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海员管理,规范外派海员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派海员是指符合本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四)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第四条 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
(五)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
(七)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商务部定期公布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国际海员证书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