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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1:17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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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4号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4号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学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蚌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好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市外下列人员、组织:

  (一)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1项,均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分为推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院校、驻蚌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五)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组织在推荐时应当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5万元;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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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三)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六条 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近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

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第七条 灌充施放气球,应当执行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并遵守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3天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升空气球,应当在拟施放2天前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施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施放升空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施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施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施放单位、联系方法,气球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施放地点和施放时间。

第十条 施放升空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取消施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因重大社会活动集中施放升空气球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指导。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十一条 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升空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施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十二条 施放的系留气球或者其悬挂物应当标明施放单位名称等识别标志。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确保系留气球被牢固地拴系,不得擅自释放;

(二)有人员在施放现场守护;

(三)系留气球下附有至少在2千米外能见的彩色飘带,系留气球在夜间使用时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系留气球施放高度距离地面不得超过150米,拴系点与高压线等易引燃引爆气球的物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拴系点至球体顶部的距离。系留气球施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装有快速放气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提倡用氦气等非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灌充和运输氢气球,必须遵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

第十四条 灌充气球、回收系留气球,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避开人群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二)严禁烟火,禁用可能产生静电火星的物件;

(三)设立禁火标志,备有消防设备;

(四)作业完毕,迅速将气罐和充气设备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 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发生安全事故时,灌充施放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检查。

从事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再具备气球灌充施放资格条件的,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其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

(二)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

(三)灌充、施放或者回收气球时,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的;

(五)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后在该市、州行政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

龙城飞将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一定要给许霆定罪吗?
  从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还要应用类推、扩展性解释、比喻、讲故事,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为什么不讲法律和事实,却总想用比喻和类推给许霆定罪?
  什么三岁小孩的金项链,什么脱了衣服的女人在引诱,什么进入了别人的房间,为什么要凭这些不着边际的比喻剥夺一个年轻人的自由?
  为什么要凭前后逻辑矛盾的指控给许霆定罪?
  ATM机是金融机构,ATM又不是金融机构,有时候它是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一会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一会以财产所有人的认识标准,一会又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秘密为标准。就凭这前后概念不统一,逻辑有矛盾,要给人定罪,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
  一定把事情搞这么复杂吗?
  依据法律判决,最简单。为什么为了给他定罪,一定要搞得如此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吗?
  这是人人都不反对的原则,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却非要给他定罪,而犯大罪的人却往往是轻判?
  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
  为什么懂法律的不能给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说清楚,然后又是草草地说,你们不懂法律?
  为什么这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总是避开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却搬着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规定与之论理,还有法律人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实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无罪推定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不允许跑题走样的,为什么当我们不懂法律的讲这些原则时,这些懂法律的人却总是说,对这些原则要灵活理解,不能机械照搬?难道你们的理解大过法律的规定?
  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这至多是个法理问题。但要具体判决,就是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讲法律。法理问题,只能在今后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进行新的立法。为什么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总是把这两个问题搞混?
  银行责任,顾客责任?
  银行因错而占了顾客便宜,没有任何责任。而根据罪与刑相符,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顾客因银行的错误而多拿了钱也应当不负任何责任呀,为什么认定许霆有罪的人总是回避这一点,总要给他刑事责任加民事责任?如果判决了许霆有罪,法律适用还是平等的吗?别忘了,我们是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仅是银行的国家。
  盗窃罪是公开的,抢劫罪倒是秘密的?
  为了给许霆定罪,有学者论证许霆的行为,一会是“盗窃公开,抢劫秘密”(有网友总结其言论),一会又是侵占。在中国人的词汇里,“秘密”是什么意思?“盗”是什么意思?“窃”是什么意思?  “偷”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从刑法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呀?
  什么是“秘密窃取”,顾客许霆自己认为?还是他的行为是秘密?还是银行认为?还是全国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认为?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无论你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思,最终都是人民的意志。那么,请看一下许霆案件上的民意吧?立法机关能不能脱离民意,自己独创一种意志?
  为什么不平心气和地讲法律,总是在网上骂人?
  你想给许霆定罪,就请拿出事实与法律来,让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信服。因为你懂法律,我们不懂,你就骂人?因为你说服不了我们,你就骂人?如果你是真懂法律,就请不人拉开骂人、压人的架势,请心平气和地向我们不懂法律的讲法律,向广大没有文化的老百姓讲法律。如果全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信服了,我们就承认你是真学懂法律了。

2008-3-9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网友留言
  原来只以为这是个很普通的案件,现在我将其定性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吴义春律师 2008-03-09 08:23:06
  龙城飞将:最近读了你的一些文章,感觉你研究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你虽然号称博士,但你文章的水平实际很低劣,到处都是一知半解的认知和逻辑错误。以前也和你辩论过,但后来感觉和你辩论真的很无聊很弱智,于是停了。说了点实话,见谅。——[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43:02
  龙城飞将:1.一个成年人用一颗棒棒糖骗取了一个三岁小孩的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2.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出错多吐出钱,将其占有属于侵占,许霆第一次取款就是这种情况;明知取款机有这个故障,刻意将取款机内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许霆后面的100多次取款就是如此。矛盾的不是张教授,而是阁下混乱的思维。3.不想多说了,批判是好事情,但像阁下这样,无聊地钻牛角尖,暴露的只能是无知。——[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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