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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0:40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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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金融系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系统要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培训人员、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应积极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促进金融系统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四、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金融系统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金融系统提供政策咨询;金融系统要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金融系统顺利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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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重庆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请示》
(渝劳社文\*2002\#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
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
本养老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三、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航道工程、消防、救生、港航监督、环保监测航标、民间义渡船(艇)。
(二)专门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
(三)免于船舶登记的军事、公安、武警、体育运动船(艇)。
(四)避难或遇难船舶。
本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船舶如进行营运,则应交纳船舶港务费。
四、船舶港务费计征分类:
(一)客船、客货船、客驳、囤船按总吨计征。
(二)货船(包括机动货驳)、驳船、车辆渡船、人力(帆)船及其它有载重吨的船舶,按载重吨计征,无载重吨的船舶,按总吨计征。
(三)拖轮按千瓦总数计征。
五、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
(一)我省船舶全月在省境内营运的,按船舶总吨(或载重、千瓦)总数,每总吨每月0.70元计征,每载重吨每月按0.80元计征,每千瓦每月按0.95元计征。
(二)出省船舶和外省船舶在我省营运的,按航次计征,每进口或出口一次,每总吨(或载重吨千瓦)以0.25元计征。
(三)旅游船、游览船按每总吨每月1.00元计征。
(四)拖运或浮运竹、木排筏,由始发港或第一港埠的港航监督机关,按每立方米0.10元计征。
六、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方法:
(一)凡在我省港航监督机关登记发证的船舶,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向船籍港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按航次征收的,应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
(二)外省进入我省航行和停泊的船舶,须向我省港航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应向签证机关按航次缴纳船舶港务费。
(三)旅游船、游览船的船舶港务费,向辖区内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是按月缴纳还是按航次缴纳,由所在地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四)竹、木排应由托运方按航次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
(五)按月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因检修、停封或其它原因需报停时应先经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同意,办理报停手续并缴回船舶证书,报停期间可免征船舶港务费。
(六)凡全月航行省外的船舶,应先报告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原则上在本省交纳船舶港务费,在外省已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省内不再征收船舶港务费。
七、船舶港务费的解缴:
(一)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解缴到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各港航监督机关在收到船舶港务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套印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的“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票据”和“贵州省船舶港务费缴讫证”。船舶
港务费征收票据、缴讫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将缴讫证妥善保管,随船备查。
(二)船舶港务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具体征收单位是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各地不得擅自变动各项费率。船舶港务费由省交通厅实行统收统拨,年度用款计划和年终决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征收的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购置、添置加强水上安全措施的设备,弥补水上交通安全经
费的不足。各级港航监督机关所征收的船舶港务费应及时存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船舶港务费专户,不得动支。各县(市)港航监督站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全数解缴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统缴到省内河航运管理局港航监督
处专户储存。
(三)船舶港务费是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规费,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征收,应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拖欠、漏缴船舶港务费,否则港航监督机关可按国家规定扣证、扣船,不予签证放行。拖欠一天课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凡因漏缴、伪造、转借、涂改
票据者,除追收应缴款外,可酌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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