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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5:13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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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土耳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0年10月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土耳其期间,中土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埃尔多安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O一O年十月七日至九日对土耳其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居尔总统,与埃尔多安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坦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中土各领域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历程,对双边关系发展成果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中土同为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处在各自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历史背景下,中土友好合作关系规模不断扩大,内涵日益丰富,不仅造福于两国人民,而且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基于进一步提升中土关系水平、全面推进双方各领域友好合作的共同政治意愿,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重申恪守一九七一年八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和二OOO年四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

  保持高层互访势头,深化政治互信,在事关对方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支持;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扩大两国议会、政党、地方政府间的友好交流,推动投资、能源、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安全、国防和交通等领域的友好合作。

  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不懈努力。

  于二O一一年正式启动“两国外交部联合工作组机制”,并将逐步充实机制内涵,扩大机制职能,使之成为当前双方战略对话与磋商的重要渠道。

  全力办好二O一二年在土耳其举办的“中国文化年”和二O一三年在中国举办的“土耳其文化年”活动。

                           二O一O年十月八日于安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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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1995年10月13日,文化部

现发布《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 目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 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 目 管 理
第九条 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函〔2004〕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4〕58号)制定的《2004年省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配合做好今年的网站评议考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2004年省政府部门

互联网站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4〕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对省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进行评议考核。方案如下:

一、 评议考核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今年重点评议考核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名单附后)。

二、 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评议考核内容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根据网站建设进展情况,有些内容今年暂不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网站内容50分(信息公开28分、网上办事11分、咨询投诉服务7分、专题信息4分),网站设计11分,网站技术13分、网站管理14分、安全保障12分(详见《网站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此次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获90分以上的网站为一等网站;76至89分的网站为二等网站;75分以下的网站为三等网站。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扬。

三、 评议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网站评议考核采取网上公众评议、专家组跟踪考核和日常监测三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8月初至10月末)。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公众评议政府网站”专栏,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意见。投票情况供专家组考评网站参考。

(二)专家组跟踪考核(9月初至10月末)。成立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网站评议考核组,分别对各网站进行跟踪考核,并参考网上征询的意见写出评议报告。

(三)日常监测(从8月初开始)。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分工对各网站重点内容实施日常监测,并形成监测意见,供专家组参考。

11月中旬进行网站评议考核活动总结,公布评议考核结果,下发通报。

四、 有关要求

(一)请各部门对照《网站评议考核评分标准》事先对本部门网站进行一次自我评测,查找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鉴于有些评议考核内容,如咨询服务规范、系统分析、管理机制、制度建设、安全保障等,单从页面上难以进行评议考核,请各网站主管部门将这些内容写成书面材料,作为评分依据于8月末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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