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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2:29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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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8月2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其余建设项目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城市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属绿地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区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住宅区绿化由建设单位完成,其管理维护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区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加倍收取树木赔偿费。

   一次砍伐三棵以下,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四棵以上十二棵以下,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领取砍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砍伐树木应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树木赔偿费,并按“伐一株栽三株”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或者批文,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同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该项建设工程的文件。

  (二)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四)占地位置图。

  (五)配套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资金安排、竣工时间。

  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绿地无法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占一还三的原则另择地绿化,费用由侵占或者挪用绿地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被批准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补偿费,树木花草赔偿费,绿化设施所赔偿费,并按“占一还二”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择地绿化。

  根据绿地种类、所处的位置不同,绿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一)公共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200元。

  (二)生产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

  (四)道路绿地每平方米主干道不低于1000元,次干道不低于800元。

  (五)专有绿地(街坊和单位附属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

 第十四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各类绿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部门的要求,对所占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进行管理,并缴纳每平方米每日2元的临时绿地占用费,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各类绿地的除限期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外,按每平方米每日15元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建设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建设延误费,收费标准按当年平均造价的2倍计算并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全市所有大小绿化地内不允许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十七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推行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包栽、包浇、包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凡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植树费15元以资代劳,由各区绿化办统一收缴,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收取的移地建设费、绿地占用费、绿地补偿费、绿化建设延误费,全部上交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奖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

  (二)占用城市绿地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一)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委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行道树木的。

  (二)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三)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树上拴绳、挂物、锲钉的。

  (二)熏烤树木的。

  (三)往绿地内、树池、花池内倾倒污水、垃圾及有害物质的。

  (四)随意上树撇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五)其他损害绿地的确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外,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出圃带有病虫害的苗木的。

  (二)从非保护区向保护区调入有虫源的苗木的。

  (三)未经检疫从外地调入林木、种子的。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园林设施、树木、花草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损坏园林树木、花、草赔偿标准

2、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附件1 损坏园林树木、花、草赔偿标准

树 种
规 格
赔偿标准



速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每厘米20元

胸径6—15厘米
每厘米50元

胸径16厘米以上
每厘米100元

慢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每厘米50元

胸径6—15厘米
每厘米100元

胸径16厘米以上
每厘米200元

针叶树
高度2.5米以下
每米500元

高度2.6-3.5米以下
每米1000元 

 高度3.6米以下
每米2500元 

绿篱
常绿
栽植3年以下
每株80元

栽植4年以上
每株200元

落叶
栽植2年以下
每米50元 

栽植3年以上
每米200元 

花灌木
冠幅50厘米以下
每丛100元

冠幅51厘米以上
每丛300元

草花

每株20元

草坪

每平方米100元


注:树木损佃根据损伤程度按赔偿标准的30%以上,80%以上收取赔偿费。

 

 附件2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设 施 名 称
赔 偿 标 准




双蹲围栏
每延长米300元

铁管护栏
每延长米500元

石蹲铁链
每延长米500元

铸铁护栏
每延长米250元

花池
混凝土
每延长米500元

料石
每延长米300元

铺装路面
彩色砖
每平方米200元

大理石
每平方米500元

碎大理石
每平方米300元

普通五格砖
每平方米150元

草 坪 灯
每个400元—1500元

公 益 灯 箱
每个1000元

喷 泉 喷 头
每个400元—1000元

垃圾桶
不锈钢型
每个1000元

普通型
每个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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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

金小明


摘要:案件一开审就应弄清案情原委,作出公正判决,不必二审三审。一审会发生错判,二审三审同样会发生错误判决。因此,消除判决不公不在于提高审理级别增加审理次数,而在于保持无限申诉来增加行贿法官的风险,并以重拳监审法官办案抑制再审的连环发生。这就要求对司法公正保证机制进行改造,设计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并重拳监审的案件审理机制,制作以办案质量三项指标为中心内容的判决书表格形式。其法理依据一是法官掌握了裁判权,判决不公由法官品行和司法监督缺失引起;法理依据二是无限制地追求公正系天赋人权的必然,设计终审会导致当事人与终审法官暗中交易,不择手段去谋取最终胜诉。
关键词:一审终结无限申诉;重拳监审;司法公正保证机制的改造;办案质量三项指标;判决书表格形式
一、 问题辩析
据《信息时报》[1]“今日开庭”栏目,《民事诉讼法[2](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将设三审解决二审的地方保护弊端与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将于年底交全国人大审议。这种建议似乎有点不着边际!原因一是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法官操守和司法监督的缺失引起,地方保护或当事人只能通过暗中交易施加影响而已;原因二是增加三审虽可一定程度地削弱地方保护,但本质是将当事人、律师、(主管)法官三者间的交易和权力干预由二审推移到三审,无谓地增加了司法成本。至于个案特殊性引发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如果设计在监审法院再审或人大表决中解释难道不比三审的层次更高法理意境更深?如果其关键主张是设置三审取消再审,不管案件办得是否公正,统统结束于省级法院。则这种主张是基于三个不成立的假设上的:一是假设第三次审理绝对正确公正,而再审会使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完不得了;二是假设司法腐败源于(地市)中级法院级别低而非法官品行;三是假设(省)高级法院廉洁自律且素质高,办案效率高成本低。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问题的本质为:对法官办案过程缺乏监审考核机制,导致法官敢于受贿而枉法裁决,并主动同权力勾结;现行终审的设置和再审的软弱,使得当事人行贿终审办案法官谋求最终胜诉;司法结构体系同政府对应,办案程序复杂而冗长,司法独立有限,司法机构庞大而资源浪费惊人;立法没有扣住物质(人性)规律,法律条文无限增加,法律知识不易普及,司法操作离不开律师,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设置三审终结制基本上会使这些问题恶化,因而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是虚设课题。
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今日开庭”展开了有关议论。下面就其观点进行辩析。
“有了三审制就应结束再审”的观点无异于将“第三次审理”设定为公正判决的标准,其结果是三审绝对正确绝对权威,进而形成搞定三审就能赢的荒唐局面。其实终审是形式上的,一审完结无限申诉才是本质,因而三审制是错误的,结束再审则是错上加错。
报载“因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是过于多虑,因法律操作质量主要取决于法官操行而非能力,即使遇上疑难案殊案也可由审理法院专业人员作技术处理,何况按市场机制招聘可调整司法人才的流动方向,使高级司法人才按需求结构就业于各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再将再审法院设置在省级以上,那样办案质量还能没保证?
报载“审判监督程序频繁启动” 的真正原因是法官枉法办案可逃避惩罚,而不能归咎当事人嗜好打官司。自古以来,申诉者多为弱势群体,其申诉之路饱蘸着血和泪,把“再审无限”的设计说成是当事人无休止地打官司的通道真是无聊至极。
法官裁判权威来自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报载的判决一锤定音。是否结束再审应围绕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对办案法官的工作进行审查而后定。一个案件应结束于公正结束于当事人诸方心服口服。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法院应不怨其烦地再审,因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是法院的全部工作,引发再审是下级法院工作错误造成的,纠正这种错误监审法院责无旁贷。枉法法官最希望的是自己所作判决是最终的最权威的,这样一来其作弊就没有风险。
报载似是在抱怨监审或再审“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监审再审的设置本是以公正和当事人诸方意愿一致为案件审理终结依据,反映了追求人权和保护公正的无限性,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质,有何问题呢?
二、基本司法公正法理
设计一审终结无限申诉的司法操作原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其依据是如下基本法理。增加三审结束再审恰是违背下述法理的。
(一)法理系
1.一审终结之理
司法实践表明,二审或建议设置的三审往往是重复一审工作内容。原因是任何一个案件只要开审,就必须搞清全部事实,完成一套必经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无需二审三审纠正。况且这种“纠正”从概率上讲必有50%会发生错误,从枉法办案讲必然是越纠越错。设置更多的审理环节虽能有限提高暗箱操作的门槛值,却使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负担大幅提高,办案时间大幅延长,并使涉案人员增多,案情变得更复杂又不能改变当事人行贿终审法官的本质。一审终结是指依照诉讼法规定,案情完全清楚,必经审理程序运行完毕,可以申请执行,并非追求公正的终止而是办案形式上完毕。一审终结后是无限申诉,申诉再审不同于二审三审,仅审理申诉人对原审办案的疑点和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属法律审或简易审理,重在解决疑难案与冤案。
2.无限申诉之理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和追求无限公正,只有无限申诉才能阻止权力支使办案人员或钱色行贿法官,才能抑制枉法判决。而且,解决殊案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可由一审报请国家法院解释或通过无限申诉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律工委中表决确定。一句话,公正无限的天理和法律适用标准均决定着申诉无限不可取消。
3.时效原理
立案不受时间限制体现了追求公正无限,实质上是无限申诉原理的又一个范畴。根据人权平等原则,追究公正是无时间无再审次数限制的。但是,自然事件又是不可逆转的,发生了就发生了。也就是说,时效问题由时间的自然流逝而事件发生不可挽回引起,作为人性修正法(律)就是要修正自然恶性而追求社会公正。自然事件不可逆转性和社会公正的无限性是一对矛盾,它要求司法机制必须将自然与社会统一起来,统一于调和社会矛盾和追求公平的基础上。即凡原告能提供证据的,不设时效限制;证据确已消失又难以复原的,设置追究时效。所以,时效概念是针对证据自然消失而言的:当案件受理规定时间一过,不立案的不加考核,但立案得当的就应加工分奖励经办法官。
为消除以往法官、律师聚焦时效审理而浪费办案精力的情况,诉讼时效不能象现在这样规定得太死,只要证据确凿或可查证的案件应无时效限制,证据不清的案件在法定时效之后由当事人同法院协商受理方式,最终由法院确定受理与否,不应在庭审中辩论。为促使当事人及时报案立案,均匀法院工作负荷,对因案发时间长立案晚造成的办案困难应追加诉讼费。
4.重拳监审之理。
法院有裁决权决定了冤假错案只出自法官,病根在当事人、律师、终审法官相勾结和司法不独立。针对法官办案设计全程监审和考核,增加枉法裁决的风险,才能打破这种勾结并增强抗权力干扰。
5.办案质量三项指标的公正原理
公正无限有二个涵意,一是消灭不公正事件的发生;二是全面、准确、快速地还受害者清白和补偿受害者损失。快速是个审理时限问题,生命有限,办案时间长不仅影响准确度,而且会加大当事人的消耗,甚至衍生新的案件和得出无意义的判决。法官拖沓懒散和制造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易空档大都是利用审理时限。全面是个事实清楚焦点明确和法官响应当事人全部诉求的问题。案件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常存在案中案、连环案,而不少法官办案只审其一不理其余,只判一点不管方方面面。准确是个事实与法律一致的适用和判令补偿损失接近实际的问题。枉法裁决多违反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体现出法官官僚霸主作风,不理会当事人争理辩护。总之,全面、准确、快速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三项指标,其含意是办案程序与审理时限是否合法;对诉求响应率是否完全、清楚、合法;事实与法律间法理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只要这三项指标达标,社会上不公正事件发生的条件就能减少乃至消灭。
6.再审不再发生之理
一审终结到二审终结的司法发展史是由一审枉法或误判造成当事人坚持申冤拚命追求合法权益而状告到上级长官那里再审形成的。败诉当事人控告的实质对象多为原审办案官员,诉述的是原审“大人”误判或偏袒行为,因而再审对象应是原审法官是否公正办案,而不再单纯是当事人双方的纷争。枉法办案渎职判决是再审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难以消除决定着无限申诉不能取消,因设置终审必然会出现权钱交易,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会出现权力干扰。但只要设置无限监审和对法官考核淘汰制度,就会大幅提高公正办案和快速断案;只要设置无限申诉,当事人暗中交易风险就会大增;只要设置对一审的严格监审程序和设置合理的明确的申诉立案条件,再审就会少之又少。
7.原则性强灵活性弱的法理
法律适用标准应统一于全国人大,不应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原因一是法官主观空间太大;二是法理观念没有统一于自然规律,法律文本体系有待改造;三是量子论关于不兼容原理决定了世上确实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基于此,我们一要数量化处罚指标,突出法律条款的原则性,引导法官的主观灵活性。二要将法理直接同宇宙本体论联系起来,按照物质公正规律改造现法律体系成总法律和量罚法二部分。三要依据不相容原理,在量罚法中设置指标数字上下限,给法官判决时保留应有的灵活空间。
8.以动作建立量罚法之理
行业是人类行为的分化,多样而不稳定。现在行业就有二千多个,而且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如按行业立法,则条款必然出现交叉抵触状况,而要完善法律,其工作量始终是大的,不便普及和使用。行业分化复杂,但劳动动作、行为目的是大同小异的,人的动作种类是有限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总目标也是基本稳定的。因此,应以人类行为的动作建立量罚法,而不宜以行业立法。
(二)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原理
判决不公大体有二方面:一是枉法办案;二是事实不清法理不通的误判。判决不公的消除根本在于设置重拳监审和保持无限申诉,不在于增加三审或提高审理级别。因为一审要完整地办完一宗案,就必须有能力弄清案情原委性质且承担全部事实调查工作,而判断案情的技术难题由相应的行业和司法专业鉴定机构配合解决。因此,本质上不存在一审处理不好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重审。判决错误不仅仅会发生在一审,也同样会发生在任何级别审理中,因而增加三审以至更高级别的审理本身不会减少办案错误。为得到公正判决只有设置无限申诉,但无限申诉会发生无限再审。为防止无限再审出现就得设置重拳监审机制使再审不再发生,因枉判与误判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官工作没有与自身前程和工资收益挂钩而枉法渎职造成的,跟那一个那一级法院办案无关。提高审级虽能有限消除地方保护,将案件提高到偏见少心胸大的审理环节,但办案成本高,当事人消耗大,综合起来既无必要也得不偿失。
申诉再审重在监督,既不滥受理也不应重复一审工作。可以预测到,设计这种无限申诉和重拳监审相结合的机制不仅不会造成无限再审,反而一审终结案的息诉率会大幅提高。这便是无限申诉与有限再审的辩证统一。
三、司法体系改革构想
在确认司法问题本质并认知到基本法理后,自然就会产生下述司法改革的构想。
(一)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外乎面对司法腐败建立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的机制和建设无人办案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第一个目标也称司法基础改革,是强化公正、效率、原则和灵活四个方面。第二个目标是建设无人办案网系的改革,分法律体系改进和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开发应用二方面。
1.公正第一
公正是司法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居第一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大的方面。贪欲无处不在,为利益往往抹杀公正;或者,办事无利益又会出现“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这是难以改变的人性规律,从而冤假错案不断,而且申诉也必然陷入司法人员个个回避推卸的消耗受害人生命的漫漫上访之途。不能指望良知、道德和良好的习性维持公正,要追求公正,改变这种不人道状况,就要置司法人员于“公正事关前程 公道自在人心”的约束机制和氛围中。
围绕实现司法公正的办案质量三项指标,量化办案指标体系,并实行监审团全程监审,再审向社会公示判决结果和人大会议最高表决制,尤其是评定“判决书”的合法性才能算是司法公正的一套机制。
2.效率第二
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第二指标,主要是指办案成本、当事人消耗、案件速断率。一个案件尽管办得公正,但审理时间一长,久拖不决,连锁案件就会不断出现,受害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投入就会不断增大,案件执行就会落空或失去意义。考核办案时限,可保证办案效率,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
3.原则与灵活
有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灵活性大,试图将法律条款数量化并实现自动化办案的思维是僵死的机械主义。这显然是将法律公正推向随意性而使简单的法律神秘化。法律体系原则性强而适用标准统一,没有给法官太多的自主权。不相容原理关于世上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东西是微观(误差差距很小)概念,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是有问题的。法律的威严在于原则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法庭调解时化解矛盾实现息诉上。司法操作实践原则性强而灵活性弱,是监审考核体系相比于人文社科易于数量化进而建立自动化无人办案网的独特条件。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徐委发 〔2005〕 30号

为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和推进开发区建设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第一条 奖励对象
 为开发区成功引荐市外、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项目投资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引荐除外。
 第二条奖励范围
 成功引进市外、境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以现代物流业为主的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重组和市内企业搬迁项目。
 第三条 奖励标准
 (一)对引进一般性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 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5‰的标准奖励。
 (二)对引进生产服务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
 (三)对引进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 (四)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世界500强企业等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 第四条〓奖励认定
 (一)在项目建成后,引荐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和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报告等材料。
 (二)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人对引荐人的奖励申领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制定奖励兑付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 第五条 奖励资金
 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第六条 奖励管理
 (一)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 (二)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 (三)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开发区在两个月内予以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报批兑付奖励。
 (四)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 (五)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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