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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8:23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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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沟造地工程和恢复治沟造地工程。新建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闸沟造地、沟台地、河滩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坝、水毁重建等;恢复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毁河滩地修复、盐碱、荒芜、破损的中小型淤地坝修复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沟道造地工程规划、计划、协调指导、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治沟造地工程规划、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自查自验等建设管理工作。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坚持“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坝、路、林、渠、排水、退耕还林以及产业发展相配套;新增面积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资额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坏。

  第四条 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修具备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到村到地块,采取勾图制作和微机管理,必须与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紧密衔接,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规划要优先考虑人口集中、人均基本农田不足2.5亩、适宜发展农业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 加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区水利部门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蹲点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组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施工所。

  第九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原则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配套资金比例根据各县财力确定。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十一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十四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治沟造地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保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防汛工作统一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项目法人,工程运行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治沟造地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权所有者。

  第十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验收分自查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验收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相关单位参加。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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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002年7月4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住院附加保险、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人员医疗管理。

第四条 门诊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接诊医师核对《医疗证》、IC卡后,按广西医科大学《病历书写规范》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病案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书写门诊病历并注明就诊医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二)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先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检查治疗范围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用药原则,每次使用同类药品只限两种以内(结核病除外),治疗过程中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严格掌握用药量:

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

精神病、结核病、慢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各种慢性心脏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后遗症、血管闭塞性脉管炎、帕金森氏症、甲亢、甲低、慢性结缔组织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鼻咽癌放疗手术后、子宫功能性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舌炎等用药量不超过4周;

高脂血症、慢性胃炎、溃疡病用药量不超过两周。各种输液治疗均限3天量。病人复诊过程中,药物未用完,不准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病)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开具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更换指纹,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期限6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需重新办理手续。

(六)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不持证看病、不持证、卡交费,医务人员及收费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开检查及治疗单、记账及发药。

第五条 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并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预付金: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方可入院治疗。危急重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

(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到外院使用时需凭经治医师及医院医保办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期间使用门诊的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由个人现金预付后使用,出院时结清。抢救时需使用的自费项目,先使用后补齐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必须在《医疗证》上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属治愈出院的,可带2日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药物;属好转出院的,可带1周的治疗药品;属转院的,可带必要的满足路途中与稳定病情相关的药物。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7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危急重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确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扣减医院定额。

第六条 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医疗管理

凡属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医疗,就诊时须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支,治疗结束后,属市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不属市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转院管理

(一)转院对象: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者;因条件限制,本市三级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属约定项目需转院治疗者。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予转院。

(二)转院手续

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凡需转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须凭所转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情简介向市医保中心申办延期手续。

凡需转市外医院进行约定项目治疗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约定项目的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

(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按照转院证明上有关要求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异地就诊管理

(一)探亲、出差的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不含择期手术)可在当地选择1-3所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二)在外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在异地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用药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分为5类:

第一类:先支付比例为10%;

第二类:标有“增大自付比例”的,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

第三类:标有“限门诊使用”的,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

第四类:标有“*”的,限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开处方;

第五类:标有“限价格”的,只按限价使用。

使用自费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以及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具体见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名称备用和使用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以及自费药品的使用率,列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掌握“乙类药品”的适应症,因治疗需用时,应按照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使用自费药品,需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并按规定合理用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用药必须在医疗证上记载清楚。病人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

(六)各定点医院自配制剂须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账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自配制剂不允许记账使用。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

2、制剂名、成份、质量标准;

3、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第十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以下简称特殊检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分一、二两类(具体见附件1)。

(二)特殊检治项目的审批程序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如确需作特殊检治,由定点医院根据病情确定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无该项特殊检治设备的,不能开具相关的申请单,如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治的,经治医师须写明病情介绍,由具有该设备的医疗机构开出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一类特殊检治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类特殊检治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医院医保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一类特殊检治申请单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市医保中心,未按规定办理的,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医院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掌握适应症,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治项目(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见附件3)。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特殊检治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市医保中心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全国妇联、教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特别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责任。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教育对于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家庭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网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当起这一光荣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多年来,各级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家庭教育工作“九五”、“十五”计划,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设,努力发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了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面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重视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工作,作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和长期的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工作全局,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把家庭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立足于提高家长素质和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切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加快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促进家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培养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五)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改变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倾向,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二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知识,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教育和引导家长加强自我约束,重视言传身教,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行为习惯影响子女,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四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实践,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促进“三教”结合,实现家庭教育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三、着力抓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点工作
(六)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努力抓好“十五”计划目标的监测评估,与各地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监测评估相同步。通过评估,进一步总结经验,交流成果,查找差距,完善措施,确保“十五”计划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国妇联、教育部将在部分省区市组织抽查评估,重点检查落实《意见》精神、推动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新举措新发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着手考虑制定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计划。
(七)认真组织科学研究。要依靠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研究机构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的专项研究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应用研究。要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盲点问题,确定研究目标和重点研究课题,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形成一批有份量的研究成果,并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将适时召开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八)大力发展家长学校。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到“十五”末期,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有一所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实施指导,在师资队伍、教学要求、硬件设施、教学效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不断拓宽家长学校的办学渠道,依托社区和农村各类阵地和设施,大力创建社区家长学校、村镇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以及亲子苑、家庭教育网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探索建立机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需求。要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突出抓好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育材料编写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九)切实加强骨干培训。要把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依托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所属教育资源,结合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围绕家长学校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家长学校教师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壮大家庭教育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广泛推进宣传实践。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各类宣传阵地,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和成功经验。联合有关部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并把这项活动与评选文明职工、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小公民道德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实践活动,扩大家庭教育工作覆盖面,营造人人关心、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实施实事项目。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需求,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继续为家长和儿童办好事实事。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要重视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服务。要面向家庭,积极推进绿色上网工程,鼓励开发健康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丰富家庭文化生活,净化家庭网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和完善各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积极构建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组织机构,提供领导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重视、妇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家长参与的社会化家庭教育新格局。
(十三)增加必要投入,提供资源保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研究和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力争把家庭教育业务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阵地建设及表彰先进等。努力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内部资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和设施、活动资源,形成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十四)完善考核制度,提供监督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和干部考核范围。中小学校要将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指标。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体系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量化细化家庭教育工作指标,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探索推行合格家长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对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组织管理,促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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