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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06:29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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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4]135号 1994年0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路汽车运输市场逐步开放,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但汽车客、货运价管理形式与目前的汽车运输市场不完全适应。为深化运价改革,经商国家计委,现将汽车运价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汽车运价水平的管理权限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今后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负责汽车运价方针、>策的制定,协调省际间汽车运价。交通部负责运价法规的制定;组织人员培训和运价信息的交流等工作。
  二、客运价格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需要相对稳定,在目前情况下主要采取国家指导性价格形式,其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对于道路条件差的山区、支线运输,在充分考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成本情况,价格可适当高一些。对于高档豪华汽车、包车运输,经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涉外旅客运输按两国(地区)运输价格协议执行。
  三、货运运价中抢险、救灾、军运等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实行国家定价,省际间零担货物运价,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确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及上述范围以外的汽车货物运价管理形式,由各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交运发〔1992〕925号)中有关国际集装箱部分,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汽车客、货运站费收、业务性费收。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国家定价。汽车维修价格,在交通部统一工时定额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定价。
  五、目前,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负担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逐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请各级政府对各种规费加以控制,不宜再行增加。并请从税收>策,离退休人员劳保统筹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汽车运价改革牵涉面广,困难大,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价格管理形式。有些改革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各级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向社会提供汽车运价的动态信息,对市场调节价进行引导。
  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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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述
2012年 4月27日,中国境内自然人控制的中盛资源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盛资源控股”) 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鉴于该中盛资源控股是通过组建合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境外换股等一些资本运作手段,最终实际控制中国境内的经营实体—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境内资产的转移、规避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业内称之“10号文”),最终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之目的。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低迷、国内拟上市报批企业达到近900家,上市之路遥遥无期,特别是国家相关部门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门槛之际,仔细研读该上市案例对于很多已排队上市或拟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引意义。

二、 中盛资源控股集团资本运作路线图
1、 第一步——运营基础公司:2010年11月15日,山东兴盛股份公司通过股东之间股份转让并整体变更为山东兴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运德(股权比例95%)和李庚和(股权比例5%)。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内资企业营业执照。
2、 第二步——李运德设立境外公司(境外架构搭建):李运德2010年、2011年先后在境外成立Alliance Worldwide、 Ishine Mining、鸿发控股、中盛资源控股(开曼),其中中盛资源控股作为上市主体,最终形成李运德通过鸿发控股、中盛资源控股等中间公司控制Ishine Mining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主体架构的搭建。
3、 第三步——身份转换(内资变外资):朗伟国在2010 年12月通过实际控制的SMI 香港离岸公司从李运德和李庚和处收购其持有的山东兴盛20%、5%股权。收购完成后,山东兴盛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即李运德持有75%股权,SMI香港离岸公司持有25%股权。山东省商务厅在2011年1月7日批准股权转让,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月14日授予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
4、 境内股权权益转移,中外合资公司变更外资企业:2011年2月20日,也就是在中外合资公司成立后的一个月,Ishine Mining与李运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李运德持有的山东兴盛75%的股权。最终,Ishine Mining持有山东东盛75%股权;SMI香港离岸公司持有25%股权。通过上述运作,山东兴盛的股权全部转为境外公司持有,完成合资公司向外资公司的转换。
5、 境外还股,实现上市主体中盛资源控股控制境内经营实体山东兴盛全部权益,完成境外上市架构的最终搭建。

三、 中盛资源控股资本运作的关键点——关联并购
1、 李运德通过其控制的Ishine Mining与自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10号文11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关联并购?

四、 本分析依据的法律、法规
1、 2006年8月8日,六部委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2、 2008年12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1) 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2) 关联关系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五、 本案分析
李运德将其所持有的山东东盛75%转让给其所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并购?
1) 根据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10号文所指的公司是内资企业,外资公司不受该文的约束。故在山东东盛已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李运德左手转右手的转让行为应按照不构成关联并购,不受10号文的约束,而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变更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2) 但问题的关键是1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A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B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我们从李云德境内公司的变更、境外公司设立及后续一系列的资本运作过程的最终的结果是自然人将自己境内的资产转移境外由其控制的上市主体名下,进而进行境外上市融资。这种运作行为是否构成“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如果按照常理及本人在2008年参与一些项目从同行所反馈的信息判断,该行为如果说没有直接构成关联并购,至少也构成以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批准)。
3) 尽管如上述分析,相关运作存在规避关联并购的嫌疑,那么山东省商务厅批复为何同意,是否事前已告知国家商务部并得到默许等,尚难揣测。

六、 本案的借鉴价值与提示
1、 如果山东兴盛案例视为商务部默许或基于10号文法律理解不构成关联并购这一结论成立,则未来境外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通路变宽,这有助于解决目前国内上市申请积压成灾之现状。大量公司排队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效仿山东兴盛案例,提前搭建境外交易架构,再根据境外资本市场情况,通过境内公司的变更及境内权益的转移,则机启动香港或境外证券市场的IPO。
2、 鉴于上述案例并未得到商务部的明确认可,类似操作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商务主管机构的认知及态度,故凡事拟进行类似操作的公司,需要提前与地方商务主管机构的沟通并获得认可,方能实质启动,切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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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园林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园林局



志愿捐献遗体是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殡葬改革的举措之一,其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市园林局、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以及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规划、协调、管理捐献遗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下设联络站和若干个登记接受站。联络站由市红十字会兼管,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资料综合统计、咨询等工作,并做好与登记接受站的联络工作。登记接受站工作分别由有关医学院(校)指定相关科室承担,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
作。
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捐献遗体不索取报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择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市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一份交执行人(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一份交红十字会。
2、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在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
三、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向原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并向撤销登记者收回“纪念证”。
四、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也可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损献遗体手续。
五、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选定一处林地作为捐献遗体者的纪念林,并立碑标明,其纪念林林权视同全民义务植树。
六、志愿捐献遗体联络站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和各登记接受站共同分担。各登记接受站的办公费用,以及运输尸体的费用由设站的医学院(校)负担。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八、本办法由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起施行。

南京市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工作规范(试行)
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以下简称登记接受站)是专门从事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工作的单位,在所属医学院(校)的直接领导及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登记和接受工作。
一、登记接受站的职责
1、积极宣传捐献遗体的目的、意义和志愿捐献遗体活动中的典型事例,促进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半年书面向市红十字会、市殡葬管理处汇报一次。
3、认真作好遗体的接受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为临床、科研和教育服务。
5、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登记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工作和捐献遗体者的有关善后工作。
二、登记接受站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富有爱心。
2、有标志明显的接待室、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节假日有专人值班。
3、配有专用或兼用的接尸车辆,有保管和存放尸体的设备。
4、有合理、科学使用尸体的规章制度。
三、登记接受站工作制度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迎送,耐心听取倾诉、诚恳解答问题。来信处理要做到及时、认真、每信必复。对来访、来信中提出超越志愿捐献条件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予以解释。对来访、来信中提及的家庭、经济情况等要严守信访保密制度。
2、对年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应上门协助其办理登记手续。
3、建立、健全来访、来信的登记、接待、归档和统计制度,建立假期专人负责制度。
4、家属要求在登记站向遗体告别的,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举办简短的告别仪式,但不得进行带有迷信色彩的活动。
5、在办理遗体接受中,如发现贵重遗物,应如数归还。
6、登记站给遗体作病理检验时,如发现有遗传性疾病,应如实告诉家属。
四、登记站应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五、成立登记接受站需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六、登记接受站日常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各所属院校负责解决。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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