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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3:31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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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测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反馈书面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调查登记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分户进行汇总,建立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七条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没有2003年正射影像图的地区由该区人民政府确定以2003年最相近年份的测绘资料为基准。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条 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一条 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认定为合法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二条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函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土部门提供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宗地图或者土地确权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对征收人提供的规划许可核查材料;

  (三)建设部门提供是否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住房部门提供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城管部门对拟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提出认定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对于情况复杂、资料需求量大的资料,有关部门在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后,可最多延长7个工作日提供。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在征收地块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认定结果公布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程参与、监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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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8〕4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营业性舞厅的管理,繁荣我省社会文化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舞厅、歌舞厅(以下简称舞厅);
二、为舞厅伴奏(唱)的各种乐队;
三、参加舞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文化艺术单位、宾馆、饭店、展览馆和其他娱乐场所,均可开办舞厅。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舞厅,但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舞厅的管理工作。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舞厅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舞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舞厅的设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舞厅和伴奏(唱)乐队收取适当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协商制定。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舞厅的管理工作,不得挪用。
第七条 开办舞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的固定专用场所,并设有存衣室、吸烟室、冷饮部等其他服务设施和消防设备;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舞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座席占定员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音响和广播设备及平均每平方米不低于5瓦的照明设备,并备有应急照明灯;
五、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
六、维持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八条 开办舞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后方可营业:
一、经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营业许可证》;
二、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省、市、地、州直属的文化艺术单位、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场所开办的舞厅,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条 对外国人和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开放的舞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地、州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按第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文化个体户开办舞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地、州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相应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舞厅经营者的职责;
一、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舞厅办成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关系、陶冶人们情操的娱乐场所;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坚守岗位,严格维护舞厅秩序;
三、每日开业前后,对舞厅内各项设施及通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四、严格控制舞厅人数,平均每人占有面积(含座席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五、保持场内的音响效果良好和音响连续性,不得向外扩音,不得聘用未经批准的乐队伴奏(唱)。
第十三条 舞厅营业时间,夏季晚场不得超过23时,冬季晚场不得超过22时,节日晚场可延长1至2小时,但不得超过次日1时。
第十四条 凡参加舞厅伴奏(唱)的乐队人员,须持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奏(唱)许可证》;每场不得少于6人,不得顶替和自行串换场地。
第十五条 舞厅乐队的职责:
一、《演奏(唱)许可证》须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或涂改;
二、人员固定,不得擅自变更;
三、伴奏(唱)时须佩带统一标志;
四、伴奏(唱)曲目须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参加舞厅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禁止在场内喧哗、吵闹、吸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凭票入场,讲文明,讲礼貌,保持良好的舞姿和舞风;
三、不得穿着佩有标志的国家统一制服进入舞厅;
四、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场内设施,保持场内清结。
第十七条 舞厅票价管理,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物价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禁止倒卖舞票。
第十八条 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禁止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裤跳舞。
第十九条 禁止精神病患者、酗酒者、中小学生或儿童进入舞厅。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舞厅。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影响舞厅秩序的,由场内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劝告;不听劝告或严重影响舞厅秩序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工作突出,秩序优良的舞厅,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当月营业额20 ̄30%的罚款,吊销《营业许可证》、《安全检查
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舞厅或组建为舞厅伴奏(唱)乐队的;
二、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事故的;
三、乐队人员不携带或转让、涂改演奏(唱)证件,擅自变更人员或演奏(唱)未经批准的曲目的;
四、因乐队失职,造成舞厅秩序混乱的;
五、超员售票、出售各种酒类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需查封时,按审批权限须经处罚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批,并抄送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舞厅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音乐茶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9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开拓市场,扩大服务,推动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发展,现对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作如下规定:
一、联名卡或认同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具有比普通信用卡更优惠和便利的特点。持卡人除可在建设银行全国各地龙卡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外,联名卡还可以获得联名企业单位提供的特殊优惠服务。
二、凡冠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必须由省级分行提出方案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发行。上报内容包括:
1.联名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经营方式、财务状况、所有权归属、分部地点及数目等情况。
2.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资金结算方式;建设银行与联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间利益分配;提供给持卡人的特殊服务形式、折扣优惠率和其他方便。
3.发行时间以及预计当年的发卡量。
4.市场推销方案及其费用分担方式。
5.卡样设计方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冠有分行和联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不跨省使用的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由省级分行审批。各行发行联名卡或认同卡后一周内将卡样和发行情况上报总行信用卡部备案。
四、省级以下的地市级发卡行如需发行的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必须按上述统一规定经省级分行审批后才能发行。
五、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名称由联名企业名称和“龙卡”构成,企业名称为修饰定语,“龙卡”为主语,即“××龙卡”。
六、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卡面设计:
1.卡面正面须采用我行万事达龙卡、VISA龙卡版面。在行徽和行名下方可加印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名称或标志。在卡面设计合理的前提下,也可加印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有关图案标志,但加印的图案要求版面设计合理,尺寸大小不能超过万事达卡、VISA国际组
织的徽标尺寸。
2.卡背面设计:在保持我行万事达龙卡和VISA龙卡基本设计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加印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象标志及图案(如正面已有,背面则不加)。
3.卡背面说明词为:此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企业、社会团体联合发行,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此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时须依照领卡协议规则办理。非持卡人如有获得请即交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4.采用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版面,按此原则设计、报总行批准。
七、卡片制作:凡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其卡片由总行统一制作。仅在本省内使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其卡片由各省、市分行制作。鉴于我行进行CI设计后有可能调整行名、行徽等标识,各行如制作卡片要做好市场预测,切忌批量印制过多,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八、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卡号编排:
采用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版面的,按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有关规定执行。
九、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发行规则以及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受理联名卡和认同卡的操作规则原则上同信用卡操作一致,利益分成等由各分行与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商定。
十、对各分行联系的联名企业单位中,其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分布全国各地的,由总行授权分行签订协议,其他分行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标准执行。
十一、联名卡或认同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信用卡核算方式进行。



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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