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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胡水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29:34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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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

胡水君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poethics)概念,他说,“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交流,关注那些被视为‘他者’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素。”魏斯特(R.West)也曾经利用卡夫卡的作品来批评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她借卡夫卡的《审判》指出,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些是远远不能用纯粹科学分析来说明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者在这一点上无疑太过“乐观”,太过理性了。

  “作为文学的法律”将法律视为同任何其他文学故事一样可以被理解和解释的故事,其倡导者主张运用更为广泛的文学批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法律文本、考察法律样式同法律修辞学的属性,这实质上是将文学理论和文学分析的技巧和方法适用于法律,因之,语言、文学批评手法以及解释方法的运用尤其受到了重视。诸如“讲故事”、修辞学、隐喻、寓言以及叙事等都被广泛运用到了法律领域。作为“讲故事”的书写与作为“科学”的书写针锋相对,通过讲述基于个人切身经验、虚构的故事乃至奇闻逸事,人们可以描述一种有可能获得读者认同(或者让其摸棱两可)的共同经历,让人们洞察为法律的权威性文本所忽略的一些方面,并在法律话语中穿插一些没有在法律的官方故事中被提到的人群的视角,从而揭示现代法学的普遍“思想形式”。此外,法律解释也被认为是文学解释的一个特定种类,解释方法以及法律文本的意义也得到了关注。目前,解释方法在宪法学界尤为流行,费什(S.Fish)、费斯(O.M.Fiss)、列文森(S.Levinson)等都是运用这一方法的代表。解释方法的运用产生了如下问题:法律解释能否超出作者原意?基本的文学解释方法能否被用来发现法律研究的最好解释框架?为了发现法律文本的复杂性,是否需要目的开放的道德解释准则?有法律批评家在运用解释方法时对法律文本的官方解释提出了挑战,他们鼓励读者通过质疑法律文本的权威而发现新的意义和解释,例如,费什就认为,文本的意义是由拥有共同的社会和审美习惯的“解释共同体”所创造的,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习惯实际上对文本的意义起了作用,读者群构成了文本的权威之源,而法律的官方解释则是在“法律话语”的语境下进行的。总体来说,“作为文学的法律”十分看重语言、修辞艺术和解释方法,并且主张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对各种文学理论有所了解,以便日后在做律师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义。

  当然,“法律与文学”的上述两种划分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严格,事实上,二者都重视文本的意义以及文学理论的运用,要将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尽管有人指出,“法律与文学”经历了一个从“文学中的法律”的本质主义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反本质主义的转向,但严格区分二者无疑是夸大了二者的差别。在怀特看来,作此区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卡夫卡曾经把法律学习比作吃锯木屑,看来法律的学习远不是一件容易而有趣的事。而“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一个原因正在于使法律教学成为一种轻松而有意思的事情。同时,“法律与文学”的兴起也很难说与西方文艺理论的繁荣、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律师和法官在这一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及后现代思潮没有关系。而“法律与文学”能够崛兴的最要紧的条件或许还在于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贝尔(C.Bell)曾经提到法律与文学的如下联系:文学名著很多都与法律、法律制度相关;解释问题对文学和法律批评与研究都很重要;法律家和文学家都知道语言和修辞的用处;法律(如关于淫秽作品的法律、版权法等)通过各种形式对文学作品予以管制。这些联系在波斯纳(R.Posner)的《法律与文学》(1988/1998)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阐明。但波斯纳始终没有忽视法律与文学的差别,他认为法律在小说中完全是补助性的,小说主要想说明的并不是法律,因此,必须把“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小说对“人类处境”的关怀区分开,他告诫世人:“最好不要将成文法理解为文学作品,而应将之理解为一种命令。”就此而言,法律与文学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别正构成了这一运动向外扩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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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


(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号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本省内的旅行社、旅游定点住宿单位、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车船公司等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案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投诉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旅游投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承办上级交办的旅游投诉案件。
第五条 旅游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投诉范围。
第六条 投诉人向旅游投诉机构投诉的时效期限为六十日,时效期限自投诉人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应向旅游投诉管理机构递交投诉申请,并按被投诉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递交投诉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构记入笔录,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人签字。
第八条 对旅游经营者的下列行为,投诉人可向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旅游行业规定标准的;
(三)旅游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有欺诈、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
(五)国家或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投诉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以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十条 被投诉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向旅游投诉管理机构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情况的,经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构应对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人逾期不答复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构直接处理,被投诉人不得阻碍旅游投诉管理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投诉案件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由旅游投诉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自行和解和调解无效的投诉案件,经调查核实,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投诉人过错的,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属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属于投诉人自身过错的,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第三人责任造成投诉人损害的,责令被投诉人先予赔偿,被投诉人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游投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3日

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收购烟叶、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生漆、天然树脂、毛绒、牛猪羊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日用食用香料、经济林苗木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的水产品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竹木制品用料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竹荪和人工食用菌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在本县属大宗的、应当征税的农业特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县范围内开征;未经批准,不得征收。
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开征的应税品目,认为需要继续征收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全省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地、州、市、县、乡不得决定减征和免征。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一)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三)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成原产品计算计税收入。
(四)收购烟叶的计税收入,是指由收购单位支付给烟叶生产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收入(包括价款、价外加价款以及各种补贴)。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规定税率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准予免税1年至3年;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五)自产竹、木用于自制自用农具、用具或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准予免税。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机关核实,地、州(市)财政机关审查同意后集中报省财政厅审批;符合前款等(三)、(四)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机关核实后,报地、州(市)财政机关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符合前款
第(五)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级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由当地财政机关征收。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县级财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收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证书;也可以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九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适合当地情况的其他征收方式。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获、出售、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当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地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向生产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向收购发生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纳税义务人,向生产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5日、10日、15日、30日。纳税义务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征收季节和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扣除原核定的农业税任务;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税,不缴农业特产税;生产牲畜皮、毛、绒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
对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财政机关付给最高不超过代扣代缴、代收税款3%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按正税的8%征收地方附加。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和198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补充《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税 率 ┃
┠───────────────────────────────┼────┨
┃一、园艺产品 │ ┃
┠───────────────────────────────┼────┨
┃ 毛茶(包括精制茶用毛茶)、边销茶原料 │ 7% ┃
┠───────────────────────────────┼────┨
┃ 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莓 │ 12%┃
┠───────────────────────────────┼────┨
┃ 其他水果、干果 │ 10% ┃
┠───────────────────────────────┼────┨
┃ 果蔗 │ 7% ┃
┠───────────────────────────────┼────┨
┃ 果用瓜、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 8% ┃
┠───────────────────────────────┼────┨
┃ 药材、花卉(包括盆景)、日用食用香料 │ 7% ┃
┠───────────────────────────────┼────┨
┃ 经济林苗木 │ 5% ┃
┠───────────────────────────────┼────┨
┃二、水产品 │ ┃
┠───────────────────────────────┼────┨
┃ 鱼、虾、蟹、龟、莲藕、荸荠、席草、芦苇、蒲草 │ 8% ┃
┠───────────────────────────────┼────┨
┃三、林木产品 │ ┃
┠───────────────────────────────┼────┨
┃ 原木(包括方材、板材、房料)、原竹(包括楠竹、毛竹、杂竹)│ 8% ┃
┠───────────────────────────────┼────┨
┃ 竹木制品用料 │ 7% ┃
┠───────────────────────────────┼────┨
┃ 生漆、松脂 │ 10%┃
┠───────────────────────────────┼────┨
┃ 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乌柏子 │ 7% ┃
┠───────────────────────────────┼────┨
┃ 油桐籽、油茶籽 │ 7% ┃
┠───────────────────────────────┼────┨
┃四、食用菌 │ ┃
┠───────────────────────────────┼────┨
┃ 香菇、竹荪、蘑菇、人工食用菌、黑木耳、银耳 │ 8% ┃
┗━━━━━━━━━━━━━━━━━━━━━━━━━━━━━━━┷━━━━┛
附件(二)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税 率┃
┠──────────────────────────────╂───┨
┃一、烟叶产品 ┃ ┃
┠──────────────────────────────╂───┨
┃ 晾晒烟叶、烤烟叶 ┃31%┃
┠──────────────────────────────╂───┨
┃二、园艺产品 ┃ ┃
┠──────────────────────────────╂───┨
┃ 毛茶(包括精制茶用毛茶、边销茶原料) ┃16%┃
┠──────────────────────────────╂───┨
┃三、林木产品 ┃ ┃
┠──────────────────────────────╂───┨
┃ 原木(包括方材、板材)、原竹(包括楠竹、毛竹、其它竹类)┃8% ┃
┠──────────────────────────────╂───┨
┃ 生漆、松脂 ┃10%┃
┠──────────────────────────────╂───┨
┃四、水产品 ┃ ┃
┠──────────────────────────────╂───┨
┃ 鱼、虾、蟹、鳖、龟、莲藕、荸荠、席草、芦苇、蒲草 ┃5% ┃
┠──────────────────────────────╂───┨
┃五、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 ┃8% ┃
┠──────────────────────────────╂───┨
┃六、牲畜产品 ┃ ┃
┠──────────────────────────────╂───┨
┃ 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免毛 ┃10%┃
┗━━━━━━━━━━━━━━━━━━━━━━━━━━━━━━┻━━━┛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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