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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0:04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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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1日,新闻出版署

近一时期,一些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出版所谓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之类出版物日渐增多。其中,不仅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而且有些品种内容芜杂,格调不高,特别是以汇集已经停办的报刊的某些内容招徕读者。为了巩固报刊和出版社压缩整顿的成果,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报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等出版物,凡以期刊形式(封面标有报刊名称)出版的,均视作期刊增刊,应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出版增刊的规定和有关从严控制出版增刊的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报刊社不得用报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标有报纸和期刊名称的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按不得以书号出刊的规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书号出版这类出版物;
三、从严控制文摘类报刊以期刊形式出版精选本、精华本等,此类出版物原则上须由本文摘报刊社提出,经报刊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内容,经严格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期刊增刊的报批办法办理;中央各部门办的文摘类报刊,经其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向新闻出版署报批;
四、报刊社经过批准出版的上述出版物,只限本报本刊已发表的文章,不得转载或摘登已停办的报刊上发表过的作品。已停办的报刊社一律不得以原报刊社的名义出版上述出版物,也不得进行各种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违反的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五、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参照《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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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
财政部



中国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请财政部统一监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函》(民航财函〔1998〕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民航各机场收取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时
,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民航机场原使用的旧票据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鉴于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工作一直由你局指定的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且该公司防伪技术比较先进,管理比较严密,因此,同意你局意见,继续由该公司承担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任务。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收费票据工本费。你局应定期向我部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使用计划,以便票据及时印制和发放,票据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动,应及时函告
我部。
四、你局应建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季度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入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民航机场于1999年1月1日启用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你局负责统一销毁。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票样(略)



1998年10月26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答复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198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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