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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3:09  浏览:9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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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规范房改房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内个人所购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有偿解困建房以及个人部分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可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出售: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尚未清偿的;
(二)拖欠公共部位维修费的;
(三)经司法机关查封限定产权转移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暂不允许出售的。
第五条 房改房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改房交易执行市场价;
(二)房改房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当事人交纳的税费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
(三)个人所购房改房出售后,不得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第六条 凡属房改房交易行为,必须在市房地产市场内进行。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房改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市场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房改房交易业务。

第二章 程 序
第八条 房改房交易,应先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交易协议书;
(三)买卖双方身份(户籍)证明。
第九条 按规定允许交易的房改房,须填报《房改房交易审查登记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审批,经市公证部门公证,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买卖双方交易手续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税 费
第十一条 房改房交易,卖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5%的综合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操作过程中暂按保证金管理;买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3%的契税;买卖双方各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0.5‰的印花税,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交
纳售价0.5%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一年内又购买住房的,若新购住房款高于或等于其出售房改房税前收入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若新购住房款低于其出售房改房税前收入的,按差额比例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保证金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符合退还保证金规定的,凭出售、购买住房的纳税凭证和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房改房交易后,一年内未新购住房者,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作为税收上交。

第四章 交 换
第十五条 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可以相互交换。交换双方可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证件,经评估审批后办理交换手续。
第十六条 房改房之间或房改房与其他所有权房屋之间的交换,双方分别按评估差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并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的3%交纳契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房改房交易后,原售房时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个人交纳的公共部位维修费,随住房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第十八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得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凡违反房改政策交易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清原县、新宾县的房改房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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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在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对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我们建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982)93号请示、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闽司证字第41号请示和香港同胞杨卓锐、李梅英的来信。
此复

附:司法部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2)司发公字第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公证问题的请示。从反映的情况看,这类人大多数属于按我国旧的风俗习惯结婚的,他们中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他们都以夫妻相待,生儿育女,并得到周围邻居的承认。现在他们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办出境手续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承认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并申办《结婚证明书》。为此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来函,询问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公证处才给未登记结婚的夫妇签发结婚公证书。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在国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而要确认上述情况为事实婚姻,宜由人民法院来确认,不属于公证处的职能。
为保障我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前题下,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为此建议请你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复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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