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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6:33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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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效果,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县(含辖乡镇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政府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代管。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由县以上各级政府统一设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坚持“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滚动发展”的运营原则。
第四条 各级基金经同级政府批准设立,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回收等具体业务,并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取消资金冻结后,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的余额。
(三)地、市、县财政按当年可用财力1%提取的资金(每年提取比例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四)县级财政按本县农业税附加的1/3提取的资金。
(五)每年年终,基金运营产生收益按指定用途使用后的结余资金。
(六)社会各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确保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坚持突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这一重点、适当集中投放的原则;坚持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各个方面:
(一)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重点用于实施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三)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开发高新技术和名特优新产品以及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支持疏通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有效培育农副产品市场和创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项目。
(六)支持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输经营的乡镇企业。
(八)支持乡镇企业有效组织出口创汇的项目。
(九)支持能够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龙头、骨干作用,属于创税型的农村个体和私营企业。
(十)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一)支持其它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借款的占用费和占用费及利息使用
第七条 基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第一年年费率为2%,第二年为4%,第三年为6%;逾期占用费年费率为10%。
第八条 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的使用:
(一)用于报表合同等资料的印刷费。
(二)用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及专家酬金等方面费用。
(三)用于重点项目考察或咨询费用。
(四)用于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要建帐专项管理,节约使用。前3项使用额度不超过上年收取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总额的30%,第四项使用额度不超过40%,年终节余全额转作基金。

第五章 项目借款的申报与审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项目借款的条件:
(一)申请项目借款的乡镇企业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还款能力,可以自身财产抵押或取得其他经济实体担保手续。
(二)申请项目借款的产品必须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回收期短(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2年),回报率高。
(三)申请项目借款的企业管理要完善、规范,守合同、重信誉、资信等级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时要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履行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手续,并经法律公证。
(五)申请项目借款的企业必须于申请前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严肃认真的评估论证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如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与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市场预测与产销
衔接状况、生产工艺与技术成熟程度、原材料来源情况和环保、卫生防疫条件等,需要提供有关部门或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材料、保函或其他可供确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基金的申请复核与报批
申请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要提出借款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等,由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企业办公室共同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报项目主管部门
立项(属于超过本级立项标准的,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并由县、乡两级财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评估论证会。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上报地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由地市组织对申请资金项目进行筛选。经地市审查同意申请资金的项目
,由地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分别向省报送基金借款申请,同时要报送基金借款的其他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申请基金借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一是专家签署的评估论证意见和地市县财政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审核意见;二是行署、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的决策意见)。
2、地市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细审查意见。
3、企业上年度及当年的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申请借款合同书(统一印制的合同表式)和扣款协议书。
第十一条 省级基金借款的审核、拨款程序
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借款项目评估论证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级基金借款项目的审核。省对地市提出的借款申请,凡属特殊项目,即投资额较大(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产品市场前景不易掌握和属于高新技术的,一律由省项目评估论证委员会统一组
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及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一般项目由省项目评估论证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考证。无论是特殊项目、重大项目还是一般项目,经考察、论证后,由省项目评估论证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基金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借款一经审定,由省财政和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和借款指标,各地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由申请借款的地市财政部门与省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明确使用期限、占用费费率和还款总额等条款。根据合同,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逐级下拨
到借款企业。
属于申请行署、市、县级政府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借款的申报、审核和拨款程序,可参照省的做法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回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基金借款合同,到期的基金本金及占用费,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回收并统一缴入上级财政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建立奖罚机制。凡及时、足额归还到期借款的,采取减少上级政府基金、增加下级政府基金的形式,按还款总额的30%予以奖励。奖励的资金,由下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基金的管理办法,按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凡不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的,不再受理新的借款项目,并停止
借款1至3年,由上级财政部门按扣款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办理扣款事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制度
第十六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管好用好基金,省、地市、县(市)成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基金工作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副组长,财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为成员。
第十七条 基金工作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会议主要内容:一是研究确定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二是对特殊和重大借款项目进行审议。三是对基金使用情况、运营效果和和回收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所有项目借款,均按照财政部门现行的资金审批制度、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基金运行状况,并逐步建立呆帐准备金和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组织的财务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业务人员兼任,参与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全过程,以规避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九章 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建立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基金项目的审计、资金筹集和投入审计、财经纪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借款项目进展情况跟踪记载与报告制度,每半年将借款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基金工作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借款。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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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第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者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本辖区内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式样,并负责监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并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持有的“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必须加盖签发机关钢印,并由签发机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不得涂改,不得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执法标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审核,对不适合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应予调整,并报请原签发机关收回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调离环境监理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交回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审核签发机关。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其执法标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其名称和式样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本办法予以统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姓别| |年龄| |学历| | |
|------------------------------|----|----|----|----|相 |
|现在工作单位 | |职务| |职称| | |
|--------------|--------------|----------------|----|片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从事环保工作时间| | |
|--------------|--------------------------------------------|
|何时何地参加 | |
|何种环境保护 | |
|专业培训 | |
|--------------|--------------------------------------------|
|县级环境保护 | |
| | (单位公章) |
|部门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地(市)级环境| |
|保护部门审查 | (单位公章) |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 |中国环境监 | |
|省级环境保护 | (单位公章)|理证件编号 | |
| | 年 月 日 |------------|------|
|部门审批意见 | |中国环境临理| |
| | |证件签发日期| |
|--------------|--------------------------------------------|
| 备 注 | |
----------------------------------------------------------------
注:1.本表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印制。
2.表内“相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照。
3.请按表中所列项目逐项填写,一式二份报批。
附件二: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
填表单位(签章):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环境监理证件编号|监理证件签发日期|备注|
|----|----|----|----|----|--------|----|----|----------------|----------------|----|
| | | | | | | | | | | |
------------------------------------------------------------------------------------------------
注:此表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按其颁发“中国环境监理”证件的编号顺序填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一式二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在全面分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以及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旨在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共享,为政府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科学有效的保障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本规划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进一步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外网平台和涉密网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一批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初步形成了基于政务外网的专网平台及其数据库(简称“三网”,如图1所示),为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技术保障。

图1 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体系
同时,引导和推动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了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管理、应急避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一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企业防范事故和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部分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服务等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信息化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主要成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实施了“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初步形成了支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基础业务的资源专网及其应用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多种网络资源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部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大部分市(地)、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的广域网络,实现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间数据、语音和视频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初步建成了面向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调度与统计和矿山应急救援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和执法统计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舆情分析和电子公文传输等系统,为日常行政办公、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息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保障能力。
2.依托互联网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网上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全国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80%的市(地)级和50%的县级机构基于互联网络建成了政府网站门户系统,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务、政策法规、事故调查处理、为民服务等信息,开展了安全生产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等公共服务,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开通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进一步加强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了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舆情民意,正确引导安全生产舆论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撑。
3.加强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照涉密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涉密计算机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分级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扩容和升级了机关内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涉密网办公系统的功能,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组织的安全保密检查和测评,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安全的业务信息处理环境。
4.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作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得到立项并实施。各地区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地)及部分县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也取得了进展,大连、青岛、南京、沈阳、南昌、南宁、威海、秦皇岛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等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逐步扩充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5.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应急避险系统正在全面建设;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危化品车辆运输监控系统等;化工园区建设了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建设了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建设了礼花弹流向管理系统。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防控能力。
6.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建立了运维保障制度。通过“金安”工程一期项目的实施,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以及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使用的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提高了信息系统的整体运维保障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仍不完善。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全国安全生产专网还没有完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运行环境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设备尚不能全面保障日益增加的应用需求。
2.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不平衡,难以发挥整体效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状况在各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类型企业之间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企业基础信息难以有效采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尚未进行全面规划,更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尚未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传输通道,无法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化在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企业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整体保障作用不明显。
3.信息化尚未深度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信息化驱动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进展缓慢。信息技术尚未全方位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的业务流与信息流尚未达到深度融合与有机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成效。
4.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缺少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缺少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分类不同、库表结构和编码规范不一,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和功效发挥。
5.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落后。尚未完全建立从规划设计、系统研发、工程实施到运维管理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没有形成面向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产业。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高危行业企业信息化人才紧缺矛盾突出,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滞后,影响了信息化的应用推进。
(三)“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重要时期,是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
1.安全生产工作日趋复杂,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需要信息化手段保障。“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为安全生产信息化提供了机遇。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重点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的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已列入我国“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信息化建设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随着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信息化将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环节。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4.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更加迫切。安全监管监察对象点多面广、过程连续、动态变化,仅仅依靠传统的人工方式难以实现对安全监管监察对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扣《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和信息资源利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促进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对信息化的新需求,综合协调、科学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平衡发展。
以用促建,以建保用。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应用的不断深化,以业务需求促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业务的深度融合。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不同业务类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效益。
夯实基础,安全可靠。依托现有多种网络资源,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精选示范,分类推广。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业务应用的需要;初步建成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有效支撑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决策管理提供服务;通过重点工程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标准、互联互通机制以及典型业务系统;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信息化保障。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实现与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具备新一代数据、语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传输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涉密信息安全规定,建成符合涉密信息系统标准的机密级内网及其业务系统。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成政府网站,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等基础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100%。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
——基本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业务系统的基础信息采集标准规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间、与重点安全监管监察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传输交换的标准规范。
——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信息系统运行需要,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明显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
1.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业务系统,煤矿安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实现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煤矿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信息的网络化动态巡查。建立覆盖煤矿职业卫生申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发放。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基础信息动态采集、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动态化安全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利用移动网络和3S等技术,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扩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网上申报和审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并实现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网上查询、跟踪、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功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场所(部位)视频监控与报警功能,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
6.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中介机构管理、专家数据库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职业危害相关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职业危害场所相关信息的采集系统,实现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动态监管。
7.调度与统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扩充建设事故快报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统计等功能,拓展在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健康统计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及形势预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急管理与救援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区、市)、市(地)以及国家和区域矿山救援队、重点企业应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资源管理、预案管理、协调指挥和应急评估等功能的实效;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研制应急演练、预测预警和智能方案等高级应用功能,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接入和综合展现,形成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保障能力。
(三)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企业(集团)级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超前感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控能力。2011年,非煤矿山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到2012年,煤矿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到2013年6月底,非煤矿山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到2015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积极稳妥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装运输车辆跟踪定位系统。到2015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各形成50家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标准化示范企业。
(四)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化的数据、业务、技术和管理标准,指导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口建设和信息共享交换。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入规范、资源目录规范、业务功能规范、系统建设标准和标准使用指南等。
(五)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1.信息资源规划: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职能,梳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全面规划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确定数据存储粒度、更新和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数据中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全面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
2.数据库系统建设:扩充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数据库,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与执法、安全生产应急三大类数据库,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系统运行提供数据支撑环境。新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人才教育培训等业务数据库和综合办公数据库。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应用系统建设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地数据库建设。
3.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分析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等业务流程,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整体业务模型和信息服务总线,在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广域网内实现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共享基础数据,满足全国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多级数据集成需要,为应用集成和流程整合提供基础。
(六)政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1.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政务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系统,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安全生产舆情分析等系统,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公开以及媒体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党建网站、党员信息库,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提高党建工作效率。建设党风廉政、监察、信访等政务系统,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拓展和完善内网办公系统、邮件系统、公文智能收发系统和基于GIS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
3.政府网站群建设:继续完善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建设,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信息服务、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互动等系统建设。到2015年,所有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托专网数据资源实现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许可、科技成果、安全评价资质等12类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继续深化公众参与网络互动平台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信息化,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加快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加强基于互联网的党建工作平台建设。对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保障网站安全运行。推进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七)基础信息网络建设。
1.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传输通道,完善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专网,实现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网络联通。重点加强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网络建设,满足安全监管执法、调度统计等业务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以无线网络、3G等移动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补充,实现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网络联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密内网改造: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涉密内网的覆盖范围,加强涉密内网的安全改造,强化用户终端的安全保障。更新密码系统并升级加密传输系统。调整涉密内网的政务信息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
3.视频会议及IP电话系统建设:扩充完善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系统,覆盖到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现有标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为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提高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的使用效率。
(八)安全保障与运行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非涉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完善安全生产专网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强化信息化人才和运维保障队伍建设,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专网的正常运行。扩充完善专网综合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专网核心节点和骨干节点的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网络设备及广域网传输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制定完善系统运维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系统运维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信息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和安全保障实验室,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化检测和验证,加强对业务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测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创建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能。研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视频系统,开展远程教育培训。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
积极开展信息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煤矿等行业(领域)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装备,重点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打造安全生产领域信息产业,加强专用信息产品研发。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转化平台,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推广的服务平台。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0个安全生产信息化示范城市。
四、重点工程
(一)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
依托国家政务信息资源、“金安”工程一期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所形成的信息化成果,建设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信息处理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运行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等六个方面。通过试点应用,形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等领域共用共享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制定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以及有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安全和运维保障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系统内、相关部门间、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间相关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全面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在已有信息系统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装备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制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数据接口规范。通过标准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和分类编码标准,统一各业务系统底层数据格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标准化,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数据的及时报送和更新。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化监管工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重点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化达标内容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外网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内外网环境及其应用系统布局,构建机密级内网应用平台,将原有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整合迁移到专网平台,完善机密级内网基础平台和涉密应用系统,健全内网安全保密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扩充专网信息平台,新建非涉密信息办公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办公、通知、短信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的整合。扩容升级外网电子邮件系统。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办公相关应用的国产正版软件基础环境的升级改造。健全外网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试点工程。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感知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状态信息,实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要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处置,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与相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立信息关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联网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保障措施和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信息化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协调有序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解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做到信息化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步骤地开展。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重视需求分析,加强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提高进度控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培训,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
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推进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效果的考核监督,将应用推进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逐步纳入单位和个人的政绩业绩考核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严格项目资金管控。
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系统运维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系统运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或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进行资源、资金、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经济控制和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工程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运维机制,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各级信息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系统运维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覆盖全国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明确信息系统运维机构,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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