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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应按规定从一月起实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35:18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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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应按规定从一月起实行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应按规定从一月起实行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三月四日民政部、财政部民〔1989〕优字8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提高标准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实行,财政部(89)财文字267号文下达的拨款数也是按一月起提高标准计算的。但据了解,有的地方自行将提高标准实行日期推迟到五、六、七月。请没有按照两部规定的时间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的地方,严格按照民〔1989〕优字8号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并将应补发的款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以保证把中央拨付的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的专款如数用到指定的优抚对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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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三日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是指日供水规模20吨以上,由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办(新农村办)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与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和水体监测;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水文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公司、供水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需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体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国有资产。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十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滚动开发。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企业或个人投资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可获得经营权。
第十一条 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对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须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县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养殖活动,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在集中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范围内,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生活用水取水项目和集中供水工程能满足供水需要的其他取水项目。已取水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未取得相关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各级政府应引导居民使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居民自备水源检测化验,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应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保证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容量水价可按每户每月8-10元收取,计量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听证后,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批准。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免收供水源水和成品水的水质监测费(水质监测药品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其他各类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用电价格不得超过非普工业目录电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建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以下两项的补贴:

  (一)按照每度0.3元的标准,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抽水用电实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贴0.1元/度,县级财政补贴0.2元/度。市级补助资金待县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再予以补贴。

  (二)按照每户每月10元的标准,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实行用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农村供水工程,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方可给予补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的,取消所属乡镇(街道)当年所有水利项目的奖励扶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二十五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办〔2008〕72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是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
(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对应协调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服务水平。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应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
(二)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市长、副市长的指示要求,对经办科室提出的市政府各类会议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组织落实会务工作。
(三)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做好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研究问题的会前协调工作。
1、加强会前把关,凡是上会议题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尤其是涉及资金、编制等方面,牵头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部门意见不统一的,应有明确的意见及其依据;根据意见分歧情况,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未经会前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秘书长把关后,送市长(市长外出时送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对应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四)做好市政府各类会议的领导讲话、配套文件等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或签发后按会议方案组织印制、分发。
(五)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纪要行文、内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密级、紧急程度、文字、格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提出会稿等方面的办理意见,并指导经办科室办理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六)根据会议决策情况,拟定督办方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按督办程序组织落实督查工作。
(七)跟踪了解掌握决策实施情况,提出后续决策的建议方案。
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协助处理市政府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办理规定。
(二)收文办理工作制度
1、凡送市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按领导工作分工,实行“谁联系分管谁为主受理,按业务分工为主办理”的制度。
2、对请示类公文,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对应领导应在收到公文3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求决事项属市政府同一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求决事项涉及到两个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主办的办公室领导应主动商请相关的办公室领导或秘书长,根据求决事项适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相关领导会稿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协调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的办公室领导报请分管副市长、副巡视员,直到常务副市长、市长,按政府决策程序办理,同时做好决策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3、对特急公文,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相关领导应随到随办。
4、根据答复意见提出督办方案。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对需督办的事项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形成督办意见,按督办程序督办。需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重大事项,由督查室和业务科室共同督办。
(三)发文办理工作制度
1、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的分工,负责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市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起草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代市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市政府各类会议纪要的拟稿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公文的拟稿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完成。文稿审修参照前款会议纪要审修要求办理。
2、发文中如涉及重大问题或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问题,应在发文前做好协调工作。协调程序和决策程序参照前款收文求决事项的协调决策机制执行。
3、根据协调意见将公文呈送相关部门会稿,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4、涉及重大问题决策或出台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对应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再送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文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再送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对应领导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或重要文稿,经办公室对应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签。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对应领导严格把关审签。市政府办与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联合办理的文电,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对应领导会签。涉及编制、人事、经费申请事宜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
6、对公文中涉及到的决策实施重大事项提出督办方案,并组织办公室业务科或督查室督办。
(四)按照分工,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呈报市政府按决策程序办理。办理意见按要求答复有关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
五、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具体指导总值班室、综合科编排市政府领导每月、每周活动安排,汇总通报前阶段活动情况。根据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安排,由相关科(室)将会议、活动通知提前报告对应的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相关领导按照对应联系、主管(分管)的原则参加有关会议、活动。
(二)根据市政府近期主要工作具体实施安排,及早提出对应的市政府领导拟参与会议、活动的建议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把关。
(三)按活动方案及时通知并陪同市政府领导按时参加,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除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陪同市政府领导参加外,原则上不单独出席剪彩、奠基、颁奖、庆典等活动。
六、新闻报道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为主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需公开报道的,报道稿由办公室对应领导负责审核,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审定。重要事项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为主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需公开报道的,报道稿由办公室对应领导负责审定。重要事项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通知、通告等,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需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对应领导负责审定。重要事项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
(四)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稿件,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综合性的稿件,由办公室分管综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涉及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跨行业、跨部门的稿件,由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按业务分工由对应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按业务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组织采集核实信息,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群众上访处理工作制度
(一)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总协调,分管联系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具体协调,信访问题所对应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处理。
(二)遇到重大问题时,参加信访处理工作的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应视情及时向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报告,并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三)指导相关科室抓好信访问题包括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的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九、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到上级和市直单位的接待信息后,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在第一时间用复印件报告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如领导或联系人在外应以电话形式报告),并指导有关科室按程序及时编发《接待件》。重要来宾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建立重要来宾报告制度的通知》(岩委办〔2007〕99号)要求办理。
(二)根据来宾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应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应指导有关科室及时提出接待安排方案以及编制《服务指南》,重要接待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三)根据来宾的情况,对应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应做好来宾迎接、入住、用餐、欢送等现场组织,以及市政府领导及办公室有关领导、市各套领导班子办公室、与接待任务相关的单位的协调服务,落实市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印鉴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印章使用。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对应的副市长、副巡视员或秘书长签发后用印。
(二)市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按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对应领导签发后用印。有关人事、财务工作方面的用印,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三)市政府印章及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应严格实行用印存档制度。
十一、内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制度。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以定期、不定期形式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布置或决定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因公外出报告制度。秘书长因公外出(指公派、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下乡调研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城区的,下同)应向市长、分管办公室的常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办公室主任因公外出应向市长、分管办公室的常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副秘书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因公外出应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因公外出期间,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告知总值班室。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应尽量减少个人外出,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考察。
(三)协管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实行工作协管制度,即除做好本人分管工作外,还互相协管对方分管工作。协管制度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延伸至科室,即协管的办公室领导对应的科室也相互挂钩协作,在特殊情况下,协作科室人员临时调剂使用。
(四)考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办公室年度评先评优和效能建设、平安单位建设、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综合工作、信息工作、信访工作、督查工作、政研工作等专项考评工作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考评对象为办公室管理的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有及时提出嘉奖、告诫建议的责任。
十二、纪律与作风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重点、解难题上,切实提高促进落实、推动发展的能力。
(三)对分工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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