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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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63年10月30日,内务部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作长期供养的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回原籍居住,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一律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支付,公费医疗待遇及其他生活待遇,均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
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
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
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
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199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