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1:53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
(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条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成立演出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节目。
第十一条 (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上岗合格证》;
(三)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
(五)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 (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人员容量标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2平方米/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的要求)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播放或者表演反动、淫秽和其他内容不健康的节目。
营业场地面积不满150平方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不得举办时装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游戏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游戏机房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设置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
(二)设置老虎机、苹果拼盘机、牌机及类似的游戏机;
(三)利用游戏机从事换取现金、奖券、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游艺机房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要求)
游艺机房的经营者利用游艺机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目录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准准确。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合同备案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演员变更)
营业性演出队和时装表演队变更演员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稽查)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游乐场,是指设置主题游戏、缩微景观欣赏,穿插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细则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和1993年12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8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仍大量存在中小学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为了加快中小
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
重”的具体体现。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提供适当资助,充分体现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央投入“工程”专款30亿元,重点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
程”确定的目标。中央专款补助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除个别危房改造任务重、有特殊困难的省(直辖市)外,东部地区的危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本地区财力解决。“工程”的实施要与教育结构、学校的布局调整相结合,要与国家贫
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相结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同志组成。
各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管理。
四、实施“工程”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对农村分散的教学
点,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不拨付“工程”专款。
各地区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
五、“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后再统一上报“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项目学校所在的县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工程”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
“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程”在选择1至2个省(自治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六、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各地区应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工程”完成后,再出现
新的危房问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01年2月17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 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1.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2.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3.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

1.重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

2.为民办实事完成情况;

3.市各综合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质量。

二、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

1.平时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阶段目标分解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当月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等以报表和文字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抽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重大项目和实事进展情况;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单。

2.年终考核。年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组,集中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组在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包括平时完成序时进度情况)等资料后,依据形象进度、投资额等指标完成情况,由考核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二)综合服务部门考核办法

对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年终实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组发放“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由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对部门服务质量测评打分,根据测评结果汇总计分。

三、计分办法

(一)重大项目计分办法

1.计分公式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一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形象进度得分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最高得110分,该得分作为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计分依据。

2.投资完成情况计分

投资完成情况得分一基本分x(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

基本分为5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最高得55分。对于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原因节约投资,但仍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减分。

3.形象进度计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项目得基本分50分,超额完成最高得55分,基本完成得40分,未开工项目不得分,其它的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分办法

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定量指标,另一类为定性指标。

1.定量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度x基本分),最高得分120分。

2.定性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形象进度要求计分,分为“超额完成”(120分)、“完成”(100分)、“基本完成”(80分)和“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未形成工作量的得0分。

3.承担多个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最终得分,为其所承担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总分的平均分。

(三)综合服务部门计分办法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对市各综合服务部门服务质量设定“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分别计分为100,80、60和0分。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最终得分一该部门总得分/参与测评单位数。

四、奖励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计分结果,市重大办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表彰奖励方案,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和形象进度得分均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金总额按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段计算、累加确定。其中,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1%。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 3%。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0.1%。确定奖金金额。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重大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为民办实事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最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实事责任单位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为民办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综合服务部门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服务质量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综合服务部门,给予每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1.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或县(市、区)财政列支50%,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列支50%。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列人市重大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2.“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和获奖综合服务部门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徐政办发【2003】92号)和《关于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02】175号)同时废止。



2008年7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