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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2001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29:30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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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2001年修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建立土地巡回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回避、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其他案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应当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至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确认有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其土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六)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省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四)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再向下级移交或交办,并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和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第十四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查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土地监察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业务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特派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从事社会监督的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土地监察信息员。

第二十七条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熟悉土地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任用。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监察人员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或者不依法立案查处的,或者在查处违法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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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6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府发〔2012〕1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市府办发〔2002〕8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处理工作,并对各县、特区、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各科室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签收、拆封
  第五条 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由文书科统一签收。
  第六条 文书科收到文件资料等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转领导同志秘书或对应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各科室、领导秘书每天应派人到文书科领取文件资料。“急件”、“特急件”,由文书科通知相关科室及时领取。
  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和办理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 登记、分办
  第七条 文书科收到公文,按以下原则登记和分办:
  (一)办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办件章(见附件1),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相关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二)阅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阅件章(见附件2),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等,转相关领导或科室阅处。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传阅;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传阅。
  (三)对有前案的公文,加盖前案章(见附件3),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送承办前案的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四)信访类信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市信访局办理。
  (五)署名市人民政府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秘书一科办理。署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综合科办理。署名邀请领导同志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联系该领导的科室办理。
  (六)要求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时参加会议、活动等类型的文件,文书科按文件内容转联系该项业务的科室办理,并由该科室将文件复印送综合科,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领导,综合科负责通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需汇总反馈名单的,由业务科室负责汇总反馈。
  (七)领导办公室收到直接呈送领导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外,相关科室、领导秘书应转文书科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已签批的,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转文书科补登记、归档。
  (八)公文分办中,各科室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与文书科沟通协商,及时送文书科商转其他科室办理;来文内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文书科转联系该来文单位的科室牵头办理,相关科室协助办理;来文业务交叉而无法确定承办科室的,由文书科提出建议,呈报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八条 办件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承办科室收文后,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见附件4),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二)承办科室对公文的拟办意见应具体、有可操作性。对承办科室的拟办建议过于笼统、简单的,分管领导视情况可将公文退回该科室重新拟办。
  (三)公文办理,需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承办科室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纸”(见附件5),注明收文号,明确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时限等要求,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仅限于公文处理中使用)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
  (四)领导批示完毕后,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五)涉密文件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六)工作日之外收到的文件,由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后商文书科直接交承办科室先行办理,待上班后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件呈批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呈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公文,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提出拟办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再按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呈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符合上述程序以及无公文处理笺的,相关领导不予批示;紧急公文需直接呈领导批示的,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应立即办理。
  (二)如相关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承办科室应填写“批示回呈单”(见附件7),将领导批示意见回送有关领导阅知。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文件,应由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提出,由承办科室送秘书一科汇总后报请秘书长审核,再报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各科室承办的公文要在时限内完成。公文在承办科室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回复的及时回复;因问题复杂,9个工作日难以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五)呈请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科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及时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明确反馈时限。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条 拟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由承办科室按有关会议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
  (一)拟稿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
  (二)按照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的,必须附有关会议纪要或文件、领导批示。
  (三)草拟文稿应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准确规范;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用语恰当,文字精炼。
  (四)拟稿首页应使用专用行文稿纸。呈报领导审批的文稿,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稿。修改文稿一律用碳素笔(不得使用红色和蓝色圆珠笔芯、铅笔和红、纯蓝墨水,下同),字迹要工整。修改较多,不易辨认的文稿,应清稿誊正,并附原稿。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审改。承办科室负责对文稿内容、政策、文字等方面的审改;文书科负责对行文规则、格式等方面的审改(文稿清样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核。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审改稿,由承办科室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核。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府发、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府复字、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专议、市府函、市府发电、情况通报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发电、市府办任免、市府办聘及其他一般性事务的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日期书写齐全。
  签发文件的权限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令、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府发、市府函、市府复字,属全局、综合性及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专门性业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呈请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市府专议,由召集会议或委托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发电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报、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任免、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市府办聘字等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办发电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登记编号和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文书科负责登记编号和印发。文书科应在收付印清样后2至3日内印发。特急件、急件在要求的时限内印发。文件印制要确保质量,认真做好打印、复印、装订工作,做到格式规范、印刷清晰、装订整齐、页码准确。
  第六章 公文审核、传批传阅
  第十五条 收文审核。对印送或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书科和各承办科室应按照公文处理规定严格审核。文书科侧重对公文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承办科室侧重对公文的内容审核。对不应由本机关办理,不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不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未征求,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把关等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审核科室填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见附件8)说明理由,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由文书科登记后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发文审核。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承办科室和文书科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法律法规、政策、文字、格式到签批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如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成熟的文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不发或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先行有关文件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经协商的,待协商一致后再审核。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恰当,签批手续是否完整,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 传批传阅。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领导同志的排序,由承办科室依次呈送。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毕后,承办科室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公文上注明“办毕”字样及时送文书科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的文件、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合作协议等,均应交文书科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科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对归档的文件、资料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确定保管期限,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以及档案存放和移交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5/17/art_21773_3025.html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25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可以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六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含10%)的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
(二)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三)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四)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五)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重点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期末余额、发生额、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报告》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内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备查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
(六)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年初数增减(%)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国内会计准则 境外(国际)会计准则注2
净利润
差异说明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年度内增减 年末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注3(已流通或未流通)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注4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约定持股期限的说明 股东名称 约定持股期限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注5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刊登日期和报刊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职务注6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注7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行业1
行业2
……
其中:关联交易注8
分产品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地区1
地区2
……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经营业务 产生的损益 占净利润的比重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参股公司名称
本期贡献的投资收益 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净利润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承诺项目 拟投入金额 是否变更项目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变更原因及变更程序说明(分具体项目)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调整经营计划内容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注10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收购或置入资产 购买日 交易价格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1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注12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出售或置出资产 出售日 交易价格 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3 出售产生的损益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担保发生额合计
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注14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合计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审计
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审计意见全文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7.3 报表附注
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填表说明:
一、 如选择“不适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 本摘要“§6 重要事项”应当包括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有关标准界定的事项,不包括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事项。
三、 注释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2:境外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
注3:如同一股东持有两类股份应当分别列示。
注4: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
注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6:如是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注7:分别按照行业、产品列示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注8:仅披露在上市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总额。
注9:披露最近一次定期报告中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
注10、注12:对于资产置换应当视为同时进行了收购和出售资产,并分别填入6.2和6.3的相关表格。
注11、注13:适用于收购、出售公司股权的情形。
注14:如往来发生频繁,按照每月累计发生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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