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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5:52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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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2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业经市委1届10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并已开始组织实施。为保证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条例规定的及市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3、管委会负责编制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对、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合作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合作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建设档案。
4、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内房产行政(产权、产籍、仲裁)、房产行业、房产市场(抵押、租赁)管理及动迁、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代表市政府统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力证。
5、一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对进区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所有工程招投标、合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新型墙体改革、房地产开发等项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建筑市场。
6、合作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内土地、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违反案件和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区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调查、统计、定级。地价、登记,代表市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编制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指导统征、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评估结果认证。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审批用地。
7、管委会对合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拟定环保规划,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综合整治。
二、经济尽理
8、合作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区内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管理合作区内有关广告、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9、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及终止,要向管委会报告,经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管委会负责合作区现在征管范围内和新办企业的各项税收、规费及其他财税收缴,合作区财政实行收入全留、支出自负、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负责编制合作区各项财政计划和预算、结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合作区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1、管委会负责管理合作区国有资产,审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12、管委会负责区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和信息。
三、劳动人事管理
13、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配备;按规定权限调配、任免、聘用、奖惩和培训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市场。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4、管委会统一管理合作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负责劳动用工、工人调配、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和负责工人退休、退职、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劳务输出、境外人员入区就业及特种设备安全资格认证。依法行使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权,负责合作区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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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办[2008]9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十一五”以来,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治污项目开工少,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治污资金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经商国家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认识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指导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十一五”约束性环保目标的重要保证。加快规划实施,不仅对改善流域水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当前扩大内需,拉动流域各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团结协作精神,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二、努力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批复的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帮助解决治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在计划时间内竣工投产。二是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前期工作完备的规划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还需要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通过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启动。三是优先安排流域环保基础设施等拉动面广、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四是抓紧准备一批对改善流域水环境效果明显的备选和后续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可以优先实施。
  
  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流域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快规划实施的工作计划,对各项措施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按部门、按市县、按进度、按任务指标、按责任人抓好落实。各地环保部门要扎扎实实搞好规范、高效服务,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规划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统筹配置资源,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四、认真做好水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工作
  
  在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重点流域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项目纳入各级计划或财政部门资金支持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将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资金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确保规划项目按期实施。同时,要按照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竣工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我部已商相关部门制定了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印发实施。自2009年起,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流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省辖重点流域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高检办发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 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具体体现,以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得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法原则,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正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反映,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不能停止复查决定的执行。

三、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办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一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凡上级检察院已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任何非主管复查业务部门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立案复查,无权同意或指令下级院中止对复查决定的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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