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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6:30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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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难燃输送带是用于煤炭、冶金等矿山井下生产运输的重要物资。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盲目发展,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决定对该产品实行定点生产管理。
(一)定点生产产品范围
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包括塑料整芯型、橡塑整芯型及橡胶分层型矿井用难燃输送带。
(二)定点企业范围
在近几年化学工业部安排生产计划并与煤炭部门安排产需衔接的生产企业中择优确定,包括化工系统及其他系统的企业(具体定点生产企业范围见附件一)。
(三)定点生产基本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按行业归口管理的精神,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2.现有难燃带生产总能力为410万米,“七五”、“八五”期间煤炭系统对难燃输送带需求量为180万米左右,加上扩大出口部分,初步确定,定点生产能力应控制在200~250万米。
3.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应达到规模合理,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符合化学工业部HG4-1619-87标准要求。
4.参加定点生产的企业,不受系统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以省为单位,难燃带生产企业以定点一家为宜。就是在煤矿比较集中,需用难燃输送带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不要超过2个,并在上报时排列名次。
5.对定点企业,化学工业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视条件予以重点支持。
(四)定点生产的具体条件
1.产品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HG-1619-87标准中规定的全项物理性能和滚筒摩擦、酒精喷灯燃烧、丙烷燃烧、导静电四项安全性能指标。
2.具有完整先进的生产线,检测手段齐全。其中必须具备:①硫化机有效硫化长度在5米以上(含5米),整体带芯结构输送带生产具备完整可靠的浸胶(塑)及干燥(塑化)设备。②物理性能检测仪器和酒精喷灯燃烧、滚筒摩擦、导静电三项安全性能试验装置。
3.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生产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和企业内控制标准,有一支掌握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悉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队伍。
4.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必须经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产品鉴定。
6.定点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原则上为橡胶型、橡塑型、塑料型带合计10万米以上。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按《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见附件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化学工业部橡胶司。
2.根据企业申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结果,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安排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按收费标准支付。
3.产品质量经监测中心测试合格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专家考核组(专家单位见附件二),进行现场检查。专家考核组提出定点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由橡胶司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专家考核组要按照定点条件,制订考核实施细则,按细则进行检查。
(六)定点企业管理
1.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精神,加强对本地区定点生产企业的组织领导。企业应通过努力,在管理上迈出新步伐。并通过自查及走访用户,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坚持按标准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厂。
2.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对定点企业生产的难燃输送带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每2年进行一次质量普查。并对抽查及普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3.要坚持科学态度,确保产品质量。在定点生产办法实施之后,对在企业管理、产品评优、售后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生产企业,部和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4.今后再增加生产能力,原则上通过现有定点生产企业挖潜改造解决,不铺新摊子。确因出口需要新增的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化学工业部视情况决定。
5.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点外企业开展该产品技术转让及其他方式的技术合作。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现有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名单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湖北宜昌中南橡胶厂 重庆中南橡胶厂
山东枣庄橡胶厂 太原新华化工厂
石家庄第一橡胶厂 安徽淮北市橡胶厂
河南鹤壁橡胶厂 河南许昌橡胶二厂
河南开封橡胶厂 哈尔滨北方橡胶厂
佳木斯塑料二厂 沈阳橡胶机带厂
天津橡胶机带厂 安徽淮南橡胶管带厂
徐州淮海橡胶厂 湖南矿用橡胶厂
山西长治市橡胶厂 辽宁阜新市橡胶厂
银川市胶带厂 吉林四平实验厂
焦作市橡胶三厂 洛阳商都橡胶厂
上海胶带厂 合肥胶带厂
广州胶带厂 兰溪橡胶厂
南昌第一橡胶厂
附件二 矿用难燃输送带考核组专家单位
组长:青岛橡胶工业研究所
副组长:管带协会
成员: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宜昌中南橡胶厂
北方橡胶厂
附件三
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商 标 │ ┃
┠───────┼───────────┼────┼──────────────┬─────┼────┼─────┬────┨
┃ 何时、何部门 │ │投产日期│ │一九八八年│ │一九八九年│ ┃
┃ 组织鉴定 │ │ │ │ 实际产量 │ │ 预计产量 │ ┃
┠───────┼───────────┼────┴──────┬───────┼─────┼────┼─────┴────┨
┃现有难燃带 │ 橡 胶 型 │ 橡 塑 型 │ 树脂(PVC) │ 其 他 │ │ ┃
┃ ├───┬───┬───┼───┬───┬───┼───┬───┼─────┤ │ ┃
┃生产分类 │分 层│整 体│钢 芯│分 层│整 体│钢 芯│整 体│ │ │整体带芯│ ┃
┃ ├───┼───┼───┼───┼───┼───┼───┼───┼─────┤ │ ┃
┃综合生产能力 │ │ │ │ │ │ │ │ │ │ │ ┃
┃ ├───┼───┼───┼───┼───┼───┼───┼───┼─────┤ │ ┃
┃1988年实际产量│ │ │ │ │ │ │ │ │ │设备能力│ ┃
┃ ├───┼───┼───┴───┴───┴───┼───┴───┴─────┤ │ ┃
┃宽度规格 │ │ │ │ │ │ ┃
┠───────┼───┴───┴───────┬───────┴───────┬─────┴────┴──────────┨
┃ │ 生 胶 kg/m2 │ 树 脂 (PVC) kg/m2 │ 纤 维 kg/m2 ┃
┃ ├───────┬───────┼───────┬───────┼──────────┬──────────┨
┃ 主要原料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整体带芯 │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 ├───────┴───────┼───────┴───────┼──────────┴──────────┨
┃ 消耗情况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炼 胶 机 │ 压 延 机 │ 硫 化 平 板 │ 浸 渍 机 │ 专用检测仪器设备 ┃
┃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省.区.市化工 │ 盖章 │ 化工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 │ 盖章 ┃
┃ 厅 (局) 意见 │ 月 日 │ 检 测 结 果 │ 月 日 ┃
┠───────┼────────────────┼───────────────┼────────────────────┨
┃ 现场考核 │ 组长签字 │ 橡 胶 司 │ ┃
┃ 小组意见 │ 月 日 │ 审 查 意 见 │ 月 日 ┃
┗━━━━━━━┷━━━━━━━━━━━━━━━━┷━━━━━━━━━━━━━━━┷━━━━━━━━━━━━━━━━━━━━┛
同时上报复印件 一) 鉴定证书一份 二) 产品检测报告单一份



19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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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
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
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1998年1月6日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六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有效发挥和提高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中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凡从事市级储备粮收、储、调运和销售(包括轮换)以及资金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下达计划储备的粮食,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及费用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本市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以及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
(二)规划部署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
(三)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
(四)审核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上报市储备粮轮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六)审核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所需财政补贴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三)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本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及市农发行。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合理布局、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公开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粮条件好,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仓房防漏、防潮、防火、防风、防盗等设施完备,具备必要的物检、化检仪器设备。
(二)管理人员熟悉粮食仓储业务并掌握有关技术。检验、防治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药品库(房)。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对其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按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报表以及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承储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
(五)按照市级储备粮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
(二)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变质、霉变、被盗损失。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五)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相关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六)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粮食品种及其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每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市粮食收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轮换,但必须于每年3月前提出当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后提交市储备粮轮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当年新粮。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损耗是指保管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运输损耗和加工折差等。
市级储备粮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纳入储备费用拨补范围。
市级储备粮损失是指因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粮食数量损失。
市级储备粮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到现场核实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公共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和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区储备粮是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储备任务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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