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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8:57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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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此规定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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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防盲工作是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防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致盲率已明显降低。目前,我国致盲病因正在改变,盲目及低视力重要原因是:白内障、角膜病、沙眼、青光眼、眼外伤、职业或遗传性眼病。全国盲率约为0.35—0.4%,
全国约有400万左右盲人,白内障盲人约有100万人,人口的增长及老龄也将成为影响盲率的重要因素。若不积极开展防盲治盲工作,盲人总数还将迅速增加。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订规划措施,迅速全面的开展防盲工作。
一、防盲工作的指导方针
防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医院为中心,开展横向联合,支援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地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使眼保健和防盲水平不断提高,降低致盲率,使可以医治的盲人重见光明。
二、防盲工作的主要任务
1.积极防治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和沙眼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眼病,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开展白内障的治疗工作。
2.防盲工作重点面向基层,加强初级眼保健组织的建设。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以眼科防盲手册为教材,培训初级眼科医务人员,宣传普及初级眼卫生保健知识,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地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达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3.加速防盲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加强防盲应用技术和必要的基础研究,重点解决好防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把白内障发病机制的研究放在首位,并把国内研究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结合起来,加强科技人员培养,不断提
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防盲奋斗目标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争取“七五期间至少有1个以上的市、县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城乡三级医疗卫生防治网,并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建立防盲先进县。
2.在全国普遍开展初级眼卫生保健工作,到本世纪末使全国70%的白内障盲人得到治疗,基本控制本地区主要致盲的眼病,将我国致盲率降到0.3%以下,力争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眼卫生保健的目标。
四、防治措施
1.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防盲工作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对防盲工作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合理安排防盲经费,共同促进防盲事业的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防盲工作的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盲工作纳入卫生
事业发展规划中。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防盲指导组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开展有效的业务指导,同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2.大力开展防盲的群防群治工作。要继续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逐步掌握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各地要充分利用三级医疗预防网开展眼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要建立眼病防治中心,使其成为防盲工作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心,有计划地举
办各类学习班,培训人员,组织力量,以防治白内障手术为重点,降低致盲率。
3.各地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防盲重要性和防治知识,使全社会重视防盲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经验交流,建立健全登记报告,调查监测系统,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防盲工作要有计划地发展,计划每5年1期,分阶段进行,在相继5年计划中提出不同目标,逐步提高质量,扩大范围。计划包括:眼初级卫生保健计划、防盲人力、物力、资源开发,防盲各级机构和组织措施的建设,在5年计划结束时进行评价,使防盲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4.各地要认真检查评比,树立典型,注意及时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支持和鼓励建设防盲先进县,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988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预[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5]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六、政务公开制度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为保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相关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监督保障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以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要通过组织座谈、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财政工作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妥善做出处理,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财预[2000]125号)从即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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