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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05:21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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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2003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26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等。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全体会员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在市区以及不设区的市的范围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同一行业经济组织比较集中、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可以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区范围内经济组织为主体组建全市性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愿意交纳会费的经济组织,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协会会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人以及与这一行业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也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该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实现职业化。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遵循本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根据会员的要求,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出具公信证明以及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行业协会行使自身职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等职能委托或者移交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要求。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助、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并依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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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铁道部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982年7月2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铁路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加速货车周转,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即:
1.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装卸的货车;
2.专用铁道内装卸的货车;
3.其他根据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
第2条 专用线内装卸的货车及按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应由铁路局分别按一般货物、罐车装运的粘油、长大货物车装运的长大笨重货物三类规定。
车站应会同企业单位按货物品类,参照历史最好水平,查定装卸作业时间标准和一批作业能力。但装卸作业时间标准最长不得超过铁路局规定的最长标准。
第3条 专用铁道内装卸货车的停留时间标准,按上年度的实际货车停留时间,并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由车站会同企业商定。
第4条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1.由铁路机车取送货车时,其装卸时间的计算:自一批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时起,至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超过一批作业能力,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计算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的装卸时间标准计算。
2.由企业机车取送货车时,其停留时间的计算,自铁路将货车送到指定的交接地点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时止。
第5条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装卸的货车,超过装(卸)车时间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
超过规定的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货车停留时间的尾数,不足半小时不计算,半小时以上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6条 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实际停留时间或装卸时间按日结算。其当天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以抵偿同一统计日内超出的时间,并按抵偿后的超出时间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7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前向专用线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通知的时间送车时(提前、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确报时间。
第8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道凭货车调送单(货统46)进行交接。货车延期使用费应按日清算并核收。
第9条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停留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狂风、暴雨等),车站可适当延长。
第10条 对协作好、缩短货车停留时间有显著成效的路矿(厂)双方有关职工,铁路可以按月在收取的货车延期使用费中,提出一部分给予奖励。


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顷霖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清扫清运市区积雪,确保市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市貌整洁,给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清扫清运市区积雪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门前三包和主次干道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公民个人,均有承担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分配的清除积雪任务。
第三条市区的清除积雪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爱卫会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组织清理。
第四条各单位沿街地段自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政府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理。
主干道交通路门及桥中涵的积雪,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理。
居民区的积雪,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清扫清运。
各公共场所的积雪,如广场、停车场、绿地、街头游园、公园内的道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组织清扫清运。过境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清理。
当地驻军机构可与共建单位共同组织清扫、清运工作。
第五条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立即开始清理;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理。
第六条节假间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理积雪。不得以节假日为由拖延或拒绝清理积雪。
第七条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受损坏。清扫的积雪,可堆置在人行道树坑内及不妨碍安全的人行道道牙等安全处。有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清运到市区外无妨安全的地方。
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确保清运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搞好清扫清运积雪工作的跟踪报道。
第十条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清除积雪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并责令限期清除;对拒不履行清除积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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