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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9:14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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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0号)



  现将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基础知识》、《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二、考试时间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1月31日 12月18日(2003)
2月29日 1月16日
3月28日 2月18日
4月25日 3月17日
5月30日 4月23日
6月27日 5月21日
7月25日 6月16日
8月29日 7月23日
9月26日 8月17日
10月31日 9月22日
11月28日 10月19日
12月26日 11月16日

注:每次考试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
5月29日 4月1日至4月16日
10月30日 8月25日至9月10日
注: 上午9:00至11:30举行《经济基础知识》考试;下午
2:00至4:3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
6月26日 4月20日至5月14日
12月4日 9月13日至9月28日


注:上午9:00至11:3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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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7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8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罗马尼亚总统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罗马尼亚总统康斯坦丁内斯库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谈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访问期间,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罗马尼亚水利、森林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和罗马尼亚工商会合作协议》等文件。
  双方对访问结果感到满意,一致认为这次访问将对中罗友好合作关系持续向前发展作出重要的积极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悠久的友谊。双方对在新的国际形势以及两国所发生的变化和改革的背景下,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继续发展两国在各领域的紧密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中罗紧密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相互尊重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对话,支持两国政府、议会、民间组织和机构、地方部门代表之间的接触,以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互利合作。

 三、双方认为,大力拓展经济贸易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目标。为此,双方将根据两国的潜力和可能,积极支持两国公司、企业和贸易界人士之间的直接接触,促进双边贸易关系并开展新的工业及技术项目的合作,促进和支持双方感兴趣的共同投资,鼓励在第三国市场进行合作及在金融和银行领域进行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罗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在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环境保护、文化、艺术、教育、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双方将继续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文件,鼓励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商谈和签署新的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重申尊重各自对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
  中方理解并尊重罗马尼亚与欧洲--大西洋机制一体化的选择,赞赏罗马尼亚继续奉行发展同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政策,并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维护中东欧乃至欧洲和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五、罗方重申,罗马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罗方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和贡献,高度评价中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六、双方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国人民争取和平、安全、发展、民主和繁荣的愿望,与世界各国开展广泛的合作。双方表示完全支持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以及通过谈判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方面的作用。双方愿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斗争中积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江 泽 民          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
     (签 字)             (签  字)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财库[2004]34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明确规定了2004年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和有关要求。各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努力开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现将贯彻执行《目录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根据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计划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做全做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二级预算单位,都要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京外二级预算单位属于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都要执行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其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各单位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明确实施要求,但要纳入采购中心统计范围。其他机关系统二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由各机关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中央单位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依法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并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要求,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研究落实各项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采购效率,凡是适合协议供货的货物项目,都要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凡是服务项目都要采取定点形式。尚未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范围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要尽快完成采购活动。为了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要集中力量做好采购项目的招标、定标工作。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确定后,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不能采购非中标产品,不能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定了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中央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具体采购事务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财政部登记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三、关于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中央单位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2004年中央单位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都要依法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财政部登记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中央单位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金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批准,其他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批准。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要报财政部备案。
五、关于其他事项
2004年中央单位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没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表格式向财政部补报。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要执行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的中标结果和实施要求。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是协议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中央单位在选购时,可以就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与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及时上报备案。2004年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是,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以及国库改革非试点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采购合同副本应报财政部备案,其他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副本要同时送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中央单位与供应商的履约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中央单位要监督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对违约供应商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中央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
2004年中央单位要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目录及标准》,落实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等项工作。在《目录及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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