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54:54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帐方式处理。


2001年3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6〕70号

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修改为:

  …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二、原规定中第六条“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修改为:

  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6℃。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对逾期交费的,可依法收取1‰的滞纳金。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对拒不交费的用户,供暖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暖,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暖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供暖、未达到规定或约定的供暖温度,采暖用户有权要求供暖单位退还采暖费;给采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采暖用户应保护好供暖设施,并做好室内保温。采暖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三、原规定中第十三条“…对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0%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修改为:

  …对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2%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

  四、原规定中第十三条“…以上享受照顾的采暖用户…”修改为:

  以上享受政府政策照顾的采暖用户,每年10月15日前,由有关区及有关部门提供名单。经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采暖用户予以减免费照顾。

  减免低保户的采暖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的低保资金比例承担;减免困难企业人员的采暖费,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上述采暖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下拨给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再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分拨给各供暖单位。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5号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 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等101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79所高等职业院校,与联想集团等326家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附件3),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