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1:17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质量技监局、药品监管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11

残联康[2001]8号


2001年3月3日,是第二次全国爱耳日,主题为“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为了把此项活动落到实处,现将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北京的活动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省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我国有听力语言残疾人2057万,为残疾人总数的首位。其中7岁以下聋儿80万,由于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声污染、意外事故等原因,每年新产生3万余名。听力障碍严重影响着这一人群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
为了降低耳聋发生率,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预防工作尤为重要。1999年,卫生部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加大了对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中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针对我国耳聋发生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工作薄弱的现实,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0部委局共同确定:每年的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已于2000年3月3日以“预防耳毒性药物致聋”为主题,动员社会积极、广泛参与首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了解致聋原因、危害及预防方法,树立了全民爱耳意识,避免和减少了耳聋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提出了:防止药物致聋和实施早期干预是预防耳聋的主要手段,仅此每年可以减少1万余名新生聋儿。实施早期干预工作,不仅能有效减少耳聋发生,还能提高聋儿康复质量。为此,确定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一、主题
减少耳聋发生 实施早期干预

二、活动形式和措施
(一)首都北京
1、宣传咨询“一条街”活动
2001年3月3日上午,于北京城区的繁华街道举办一条街宣传咨询活动。届时组织由中央和北京市的医疗、康复、特教、预防研究等机构参加,同时在郊区县开展同步宣传活动。
主办单位:北京市残联、卫生局
参与单位:北京地区残联、卫生局,北京地区各医院及部队医院、特殊教育学校、新闻单位,爱耳日文件会签的部委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
2、“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专题节目
2001年3月3日晚上,将邀请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在北京电视台举办的以“耳聋预防、早期干预、听觉康复知识宣传”为主题的专题节目。
主办单位:北京电视台、中国残联、北京市残联。
3、宣传画
组织设计、印制宣传画,下发各省在主要街道和医院张贴。
4、设立全国爱耳日标志
为了唤起全民爱耳护耳意识,重视耳聋预防工作,设立全国爱耳日永久性标志,于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中全面启用。
(二)地方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县可参照北京的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三、要求
各省要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工作,及时将本地活动情况、感人事例、宣传报道材料、图片等收集整理,上报全国残联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四、爱耳日宣传口号
  --3月3日一全国爱耳日
  --开展爱耳日活动,提高爱耳护耳意识
  --重视听力,爱护耳朵
  --聋儿康复从早期抓起
  --实施早期干预,提高康复质量
  --实施早期监控,减少耳聋发生
  --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发现、早干预
  --加强耳病防治,慎用耳毒性药物
  --重视孕早期和围产期保健,减少聋儿发生
  --树立全民爱耳意识,减少耳聋发生
  --康复一个聋儿,温暖一个家庭
  --全社会都来关心聋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4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使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保险业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认真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结果表明,全球变暖将使高温热浪、严重干旱、暴风雪、超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工作,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各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气候持续变暖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做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产品创新,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各公司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灾害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天气变暖引发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影响,针对风险时间分布和区域分布的特点,加快改造老产品,积极开发新产品,主动、及时、充分地满足全社会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新型保险需求。特别是针对最易遭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的农业领域,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天气灾害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服务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切实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保险补偿作用。

  三、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各公司要妥善安排巨灾再保险,充分利用再保险资源,强化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必要时,根据巨灾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和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探索使用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进行巨灾风险融资和风险转移。各公司要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国内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及其它风险研究机构在巨灾数据积累、损失概率与模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成果,研究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模型,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四、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各公司要树立“防重于治”的灾害应对思路,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以预防、检查为重点的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检查和风险防范指导,实现防线前移。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公司、各保监局要认真修订完善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各公司要全面考虑和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按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彩票公益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具体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和“两上两下”流程同步编制年度相关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结余、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等因素,科学、准确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收入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和具体的项目内容,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基金收入预算应当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具体包括:预期收入总额、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等。收入预算数应为全年收入总额,不能以支出预算数代替收入预算数。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市地税部门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城乡建委、城管局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体育局根据上级各项补助收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

  4.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供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费用及计提廉租住房资金情况。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应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各类用地所缴纳的出让金和划拨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尽量落实到具体区域、具体宗地、面积、收储时间、收储成本、预计上市时间、预计成交单价及总价款,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区域内相同用途地块可作位置调整。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成交土地跨年度收入,以及根据本年度土地供应时间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合理确定全年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可筹措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储备土地上市收入、从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储备资金,按宗地编制年度收储计划,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土、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收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增强土地出让、收储计划的准确性和约束力。

  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

  (二)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应当严格对照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用途和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统筹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应再从一般预算安排经费,其中:基本支出参照一般预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应当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核、排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预算编制说明。

  1.基本情况:包括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以及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和支出安排等;

  2.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3.各项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4.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全年收入预算组织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均衡安排支出,确保全年收支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预算经批准后,非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已完成的项目,及时收回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比照一般预算调整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