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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4:45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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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卫生统计定期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类编码

1.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CD-10编码。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心公布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中文译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ICD-10临时编码为U04.9。我国等效采用U04.9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临时编码。相应调整卫统5表(出院病人调查表)产出表中173项疾病分类编码范围,将U04.9列入“总计(序号为001)”和“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序号为002)”中。由于正式编码尚未确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暂不列入“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下设的各类传染病中。排除疑似病例按确诊后的疾病名称编码, 疑似病例不应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2.从今年起,医院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5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卫统8表)。卫生机构分类使用新的22位代码,废止旧的18位(门诊部及以上卫生机构)和12位(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分类代码。

二、执行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有关问题

1.根据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对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1、2、3)和12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各县/区汇总表;卫统7表各县/区汇总表;卫统8表死因调查点汇总表和1/3原始资料数据库;卫统9表省级汇总表。

3.按照《制度》规定,基层卫生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和主要设备变动情况随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今年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2003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部分卫生机构设备数据库》。

三、《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未做修改, 业务统计调查表由我部有关司局布置。基层卫生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送2003年卫生业务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业务统计调查表。

四、推迟2002年第二次年报上报时间。由于各级卫生部门忙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2002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卫统2表)和《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的上报时间由《制度》规定的6月底推迟到8月底,填报范围和报送内容不变。

五、各基层卫生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数字,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卫生法规及军队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报送有关卫生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和《制度》,从召开布置会、组织人员培训、深入基层检查等环节入手,扎扎实实搞好年报准备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03年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调查表》

1. 卫统1表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和卫统7表第1.4项(设置/主办单位):将“1政府”分为“1卫生部门”和“7其他政府机关”,产出表“政府办”包括“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相关代码数据库。

2. 将卫统1表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卫统3表第八项(购买价格),卫统4表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卫统6表第三项(年总收入与支出)中的“万元”改为“千元”。

二、《调查表》说明

1.卫统1表和卫统2表(人员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卫统2表(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 + 效验码(1位)。

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年(19XX)、月(01-12)和日(01-31)。顺序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即001-999,以识别行政区划、性别和出生日期相同者,顺序代码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

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3.卫统4表:妇幼保健院从2003年起填报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内容。

三、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用户要求,调整并完善了产出表及《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程序,加快了系统运算速度。补丁程序已在创智公司网站公布(www.powerise.com.cn/pis/),用户可自行下载。修改和增加内容主要有:

1.卫统1表和卫统4表: 将“疗养院”从“医院”中划出,作为一大项统计;资料类别增加“卫生部门”和“直属单位”。

2.增加卫统1表与卫统6表之合并表,卫统6表增加按“市县”分组栏等。

3.增加卫统7表-1(产出表)乡级录入、审核、汇总功能。

4.增加功能有:一览表查询及打印,基层单位上报卫统1表、卫统4表、卫统9表,卫统5表产出表数据导入导出等。

5.修改审核条件和产出表汇总检索条件。

四、修正2002年数据

1.修正数据前,备份原有代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及汇总产出表(Excel表)。

2.修改2002年卫统1表和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中“设置/主办单位”有关编码。我部已完成各地区2002年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修改,由创智公司负责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按照程序提示将调查表数据中有关“万元”改为“千元”。

4.重新汇总2002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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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的请示》〔沪工商案(1997)第1号〕及案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内设立加工点,从事黄金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你局对该案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职权范围内曾于1995年9月28日电话答复,并于1996年10月3日发文(公字〔1996年第49号〕)答复,此案由你局直接处理,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此复。




1997年3月10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8〕24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理解不够一致,以致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生了
很多矛盾和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各方面反映强烈。为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9〕1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
〕27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1999〕l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
  1995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办发[1995]27号)规定:“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
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
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近年来,由于有的部门和地
方对上述有关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的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国有企业界定的规定,国
办发[1999]27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央直属水电厂”、“火电厂”,是指下列电力
生产企业:
  (一)中央全资的电力生产企业;
  (二)中央出资占企业资本总频的50%以上的电力生产企业;
  (三)中央出资占企业资本总频的比例不是50%,但是中央出资实质上拥有
控制权的电力生产企业。
  三、国办发[1995]27号文件中规定的“循环冷却水”,包括第一次注入循环
冷却系统的水和以后补充到该系统的水。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5〕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
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己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
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
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
源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
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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