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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0:00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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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省直属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现将《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工作中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的第一年。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省经济、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十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继续坚持“两个推进”,即坚持“大力推进经贸法制建设,促使经贸委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开展全省经贸委系统经贸法制工作,不断提高经贸法制工作水平。2002年经贸法制工作的重点是:

  一、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

  1.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制定出“十五”期间省经贸委经贸立法计划。同时认真做好有关的经贸立法调研工作,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技术进步、行业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市场流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定工作。继续做好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

  2.各级经贸委要紧紧围绕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环境、加速江西工业的崛起以及围绕我国加入WT0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做好应对措施、推进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所急需的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3.继续完成好各级人大、各级政府交给的立法任务。对国家经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建立健全经贸立法审核制度,各级经贸委起草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都应经过法制工作部门的统一审核,以确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大力加强和推进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各级经贸委要通过建章立制,形成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经贸工作制度化、职权行使程序化、政策措施公开化、监管工作规范化,促进各级经贸委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搞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2.切实抓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要进一步摸清经贸委系统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各级经贸委要认真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赋予经贸委的执法职能,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有效形式,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省经贸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并进一步在全省经贸委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经贸委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启动执法与监管工作,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3.加快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研究统一执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机制。

  4.要积极组织对全省经贸委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加强企业法制工作

  1.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要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管理方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同步推进。年内将分片召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

  2.以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经贸委的部署,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力争今年我省有5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顾问。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我省2002年全国第三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并做好有关的考前培训工作。

  4.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要采取专题讲座、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不断提高我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后、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要与注册工作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

  四、积极推动“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实施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全面实施阶段,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全国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江西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普法培训计划,确定普法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四五”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全省经贸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认真开展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重点抓好各设区市、县(市)经贸委主任及省经贸委处级以上干部的普法教育。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按照分工,突出重点,认真抓好本委机关和所属县(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

  2.按照省经贸委“四五”普法规划和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中推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主要抓好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重点学习有关WTO及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知识。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抓好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各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和经营实际,认真开展企业各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经贸委、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省经贸委拟在全省选择8-10个普法重点联系单位和试点单位,各级经贸委都要选择建立3-5个普法试点单位,以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普法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普法工作年度总结,交流普法经验,使普法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经贸法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责任重,要做好此项工作,各级领导重视尤为重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法管理经济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经贸系统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把法制工作真正提上领导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2、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是搞好经贸法制工作的前提。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切实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3、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做好经贸法制工作,人才是关键。要通过两支队伍的建设,做好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一是在各级经贸委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经济、专业强、素质高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以促进各级经贸委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二是在企业中建立起一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重点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复合型人才,以满足企业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需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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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接待、安置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是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使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得到妥善安置,感受到祖国的温暖,而且有利于争取广大国外华侨进一步心向祖国,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望有安置任务的省、区,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做好工作。在接待安置工作中有
何问题,请随时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系。

附: 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五月三十一日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对蒙古驱赶华侨提出抗议和进行公开斗争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中提到的,要求国内做好全部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的安置准备工作,再作如下报告。
今年四五月间,为着紧急安置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同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民政部会商后,于五月五日向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被蒙古当局迫迁、驱赶回国华侨的安置工作的通知》,对接待安置工作中一些
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部署。财政部增拨了安置经费;海关总署和商业部对华侨带进物品的验放和收购作价,分别作出了以难侨对待,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各地铁路、交通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的各级党政领导,对安置被驱赶的旅蒙华侨的工作十分
重视,亲自落实任务,热情接待,妥予安置,工作完成得比较好,有力地配合了我外交上的斗争,使广大侨胞体会到祖国是坚决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的。由于前阶段我们对形势估计不足,只计划接待安置二千人,而截止目前为止,被蒙方迫迁的华侨已超过此数。根据当前的事态发展,需准
备接待安置六七千人。由于安置量大、时间紧、困难多,前述五个单位联合《通知》虽属可行,但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为利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助,做好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目前必须尽快地做好接待、安置六七千名华侨的准备工作。考虑到河北、山西、内蒙三省(区)全部接受有困难,拟扩大安置地区。按七千人估算,初步分配方案是,河北省安置三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一千二百人),山西省安置一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五百人),内蒙古自治区
安置八百人(含已下达的三百人),另请河南省安置三百人,湖北省安置二百五十人,陕西省安置二百人,安徽省安置一百五十人,甘肃省安置一百人。拟请我驻蒙使馆多做工作,动员一些华侨自愿到上述省、区安置。请上述省、区及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接受妥善安置
。所需劳动指标,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解决;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劳动厅、局和侨办按实际安置人数,年终报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二、建议各有关省(区)、地(盟)、县(旗)人民政府,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领导,建立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的接待安置归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安置经费和建材问题。原计划安置二千人的经费,财政部已列预算,现需中央财政追加五千人的接待安置经费一千万元。请各地加强对这项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接待安置情况,管好用好。所需建房材料由国家计委作为特殊情况,按分配给各省、区的安置人数,将三材
指标专项下达有关省、区计委,然后由省、区直拨安置市、县。建房资金在财政部下达的安置经费中解决,由此而相应扩大的建设规模,年终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希望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归侨安置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安置任务重、侨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的地区,要从当前的实际工作出发,配备必要的干部,使组织机构的状况同所担负的繁重任务相适应,把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198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式样
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
发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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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
|--------------|----------------------------| 像 |
| 别 名 | | |
|--------------|----------------------------| |
| 籍贯或国籍 | |性别| |出生| | 片 |
| | | | |日期| | |
|--------------|----------|------------------------|
| 护照证件种类| | |
| 和 号 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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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业 | |
| 或社会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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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貌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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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出境口岸| |出境后可能| |
| | |前往的地点| |
|--------------|----------------|----------|------|
| 交控日期 | |控制期限 | |
|--------------|------------------------------------|
| 阻止出境的法| |
| 律依据和说词| |
|--------------|------------------------------------|
| 发现后的处理| |
| 和联系办法 | |
|--------------|------------------------------------|
| | |审盖| |
| 备 注 | |批 | |
|--------------|--------------|机 | |
| 审批机关意见| |关章| |
--------------------------------------------------------
交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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