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6:27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谭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 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第八条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
  第十条 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1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现将2011年有关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均超过当年触发水平数量,其中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的部分将转入今年,并相应减少今年的触发水平数量,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实际进口触发水平数量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截至2011年2月22日,原产于新西兰的脂肪含量大于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3000)本年度累计进口申报数量为1566.113吨,加上去年以在途方式进口的198.529吨,合计数量已超过今年1505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水平数量。因此,自2011年2月26日起,对上述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有关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10fj.xls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目标

  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效显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会计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模式主要是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开展不够、检查对象的选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等。为此,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方式,明确专员办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关系,建立和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动态、持续、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

  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要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做到转变监督理念、丰富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一是落实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监督行为,落实专员办监督责任;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专员办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二、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分布情况,考虑到各专员办的监督力量和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利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分工名单见附件):

  (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监督分工。

  财政部负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统一规划,对各专员办的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巡视和考核,协调各专员办的分工与配合,必要时直接参与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北京立信、信永中和、北京京都天华、中勤万信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由天津、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专员办负责监督。

  上海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上海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安永大华、立信、上海众华沪银、上海上会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上海东华、上海公信中南等2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宁波专员办负责监督。

  其他地区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相关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分工做出调整。

  (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分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的分所,由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进行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新设、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进行就地监督,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分工。

  专员办应对分工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所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也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应报财政部备案。

  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处罚工作的分工。

  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由检查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3.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4.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财政部指定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方式

  专员办依法对分工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在牵头专员办的统一协调下,主要负责分所执业质量的就地监督。具体可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专员办应高度重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工作,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利用,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并应通过报备资料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在利用报备信息的基础上,专员办可利用走访、约谈、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专员办要综合各方面信息,包括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反映、事务所的历史表现、内部质量控制、分所管理模式、人员素质、执业理念、业务承接、工作底稿、审计程序执行等方面,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日常监控。

  (二)现场调查。专员办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专员办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

  (三)专项检查。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基础上,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四)质量评价。专员办要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积极探索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着力构建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专员办要高度重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详细方案,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研究行业特点,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着力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二)探索创新,统筹安排,切实转变会计监督模式。专员办要积极创新,将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不断丰富监督手段,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专员办要将工作重点放到强化日常会计监督上来,根据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疑点和线索,组织安排对分工负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重点企业的检查,有效扩大会计监督的覆盖面,切实提高会计监督的针对性,避免以专项检查替代日常监督,实现会计监督工作的日常化、机制化和规范化。

  (三)做好沟通,联动配合,有效形成会计监督合力。专员办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切实做好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协调各分所所在地专员办的监督工作。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要积极配合牵头专员办的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及时通报牵头专员办。专员办对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所在地专员办要予以积极配合。专员办要与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证监局、审计特派办等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形成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四)依法监督,便民高效,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性,做到以理服人、以专业水平服人,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要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要求,不得影响和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报备有关信息。

  (五)加强指导,狠抓落实,确保行政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财政部将与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研究出台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办法,加强对专员办工作的指导,定期对专员办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被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走访,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员办每年底应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日常监督具体做法、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财政部将对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专项年度考核,推动该项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专员办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758、68552323。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分工名单

  



                                财 政 部

                              二○○九年二月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