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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2:31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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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

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新建投资项目、扩能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项目;

(二)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大幅增长的支柱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含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和国家新设立的其他信息产业化专项)和倍增计划建设项目;

(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六)上市融资投资项目;

(七)列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八)企业创名牌、驰名商标和国家级专利项目;

(九)《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可以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采取贴息、补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予以支持。

需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支持资金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承诺和有关资料,先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的一半,待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剩余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县(市)、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或在郑州财政网(www.zzcz.gov.cn)实行网上申请,填报《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后的申报资料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贴息补助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决算报告、贷款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主要设备和土建工程付款凭证或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年度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税收增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提供企业申请年度和上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经中介机构审验的申请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审计报告;

(五)申请技术中心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最新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利润总额审核报告;申请高新技术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该产品增值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与之签订的《上市协议书》及复印件;

(七)申请名牌、驰名商标和专利项目奖励的企业,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改制企业提供市政府对企业改制批复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改制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原件);

(四)市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批示;

(五)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复印件);

(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城建规费的减免和园区内企业税收市财政地方分成部分的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补贴和奖励金额,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投入、项目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贴息、补助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作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有关的业务费用,用于必要的中介机构评估、专项资金申请书的印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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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三条 设在风景区内的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选址初审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依法管理风景区测绘市场。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区内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第七条 风景区现有房屋以危房为由确需维修、翻建、改建的,审批时须向管委会提供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居住的旧庵堂的改建、扩建,由风景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风景区内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系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维修方案、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危及到文物建筑本身安全的建设活动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报文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依据风景区当年游客接待量和游览接待规模、控制规划,合理确定第二年游客日接待最高限量,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

重大节假日、节庆活动、香会期期间对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实行分流、限量。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合理制定风景区常住人口户口迁移政策,出台相应的暂住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各单位、经营网点聘用务工人员,须向风景区劳动部门备案。聘用单位应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习,熟知风景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危及风景区生态平衡的动植物进入风景区;

(二)经营、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棒香、金银箔制品、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

(三)尾随纠缠游客,非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拉客、揽客、带客活动或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

(四)乞讨;

(五)假冒僧人形象或宗教名义进行欺诈、募捐或变相敛财;

(六)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需要从事采土、围填海河水面等活动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严禁对本土生态安全可能构成危害的一切外来物种进入风景区。

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风景区,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并经风景区森检机构复检方能进入。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项目或地址、扩展经营场地的,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在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文明经营。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各类宾馆、饮食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应具备垃圾、粪便、泔水的处置设施,按城监和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由专业部门统一上门收取,实行有偿服务,统一处置。

风景区内各单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按划定区域自行负责保洁,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扫清运。

第十九条 居民和游客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广场、景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招贴、招牌、阅报栏、广告横幅、宣传栏等应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牢固,与风景区相协调。凡剥蚀、陈旧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张挂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划定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单位职工自行车停放也应划定停放区域,由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设置客运车辆停靠点,专人管理,维持上下客秩序。各单位机动车停放,按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区域统一停放,不得超越划定的界线,并统一朝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在风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禁止二轮摩托车、个人自备机动车进入风景区行驶。

风景区内人力三轮车、手拉车、自行车实施统一上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运行的各类客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沙石等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相关部门应阻止车辆上路行驶。

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应设置轮胎除泥装置,落实专职人员管理,禁止轮胎带泥上路。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游览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临时交易市场,举办展销会、社会文化、咨询等活动,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是按照审计信息化的要求,对全国审计人员进行的普及性培训。1997年至2002年,全国有近四万人通过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考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金审工程的建设,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应当有新的提高,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需要。为此,审计署决定组织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第二轮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审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新、提升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以考试促培训,以培训促应用,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从2003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完成第二轮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机关局域网资源,进行日常办公和审计工作;能够使用通用办公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使用多媒体开展各种培训、交流。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第二轮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组织短时间的集中辅导和答疑,或组织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参见《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配套教材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计算机应用技术(2003版)》。

三、参加考试的对象和考试的组织

年龄在55岁以下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审计署将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署机关、派出局、特派办工作人员任职及职称评聘的相关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轮培训仍沿用题库公开的方式。配套教材所附的光盘中有全套试题和考试练习软件,可供审计人员随时进行考试练习。

考试由审计署统一安排,省级审计厅(局)和特派办分头组织;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题生成,参考人员在计算机上答题;答题软盘集中到审计署统一阅卷;概念题和操作题都通过者为考试合格。

第二轮培训的第一次考试计划于2003年底举办。



附件: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大纲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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