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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5:21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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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琼府[2005]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本着更加务实、更加细化的原则,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二、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给营业执照。
  三、国内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经批准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县(市)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四、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如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按正规企业预备期管理,符合条件后再补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政府核准,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拔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贷款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七、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
八、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扶持和奖励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有贡献的骨干龙头企业。
十、鼓励市县积极推广三亚市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渔业外海捕捞融资发展的经验,积极推广澄迈县与开发银行合作建立信用协会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的经验,密切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构筑信用融资平台,扩大会员数量和贷款规模。
  十一、在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壮大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
十二、加快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十三、按照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与现行政策不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涉及的税费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十四、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在省内迁移的企业不得享受)。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十六、鼓励纳税人在海南置业消费。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在海南从业、就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其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
十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并且不得随意向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十八、对全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登记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同时免费领取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任何单位或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都要将进入时间、检查内容、收费标准等如实登记,年终时由各市县政府将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卡统一回收,作为社会评议政府的重要依据,对于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二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企业生产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治安联防体系,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二十二、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的制度,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定期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奖励纳税大户和信用好、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十三、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行业自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同时对不守法、不诚信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惩治,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诚信环境。
二十四、充分发挥总商会(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总商会(工商联)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能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五、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服务职能,认真研究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督促落实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及各项资金,加强对本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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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政法[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改革创新、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以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夯实基础、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内涵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能力,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

  一、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1. 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搞好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抓好第一批、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巩固扩大成果工作。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符合教育科学发展要求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和用人导向,切实改变单纯以升学率、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衡量发展成效和工作成绩的观念和做法,推动教育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启动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规划纲要和筹备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到2020年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制定和发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7个分领域规划和9个省(区、市)分地区规划,统筹推进各省(区、市)编制本地区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制订规划纲要任务分解分工方案,提出重点任务、重要政策和重大工程配套实施办法。编发学习辅导材料,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规划纲要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以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重点,抓紧启动重大教育项目和改革试点。建立规划纲要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做好全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

  3. 积极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和资源配置,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落实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适应城镇化进程,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业振兴计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支持力度,鼓励东部地区教育率先发展,推动区域教育改革和协调发展。

  4. 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新格局。建立健全部部合作、部省(区、市)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部署和落实国家重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拓宽听取广大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集思广益、问计于民、形成合力。更加重视对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政策研究。加强教育舆情分析研判和网宣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营造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

  5. 提高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大力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师生员工。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做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写、出版和使用工作,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筹备召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落实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巡视制度。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完善符合教育系统特点和规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6. 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建设,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新方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健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制度,发布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并修订教材,编写好思想品德、语文和历史课程教材。扩大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业质量基本标准和学校督导评估意见。深入做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文件,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视力保护。编制第三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十年规划。全面推进普通话教学,提高师生使用和书写规范汉字能力。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研究制订国家语言文字“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

  7.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各地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初中校舍改造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改造薄弱学校力度。完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措施。采取综合措施、增强政策合力,有效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现象。鼓励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发展。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和督导评估办法。做好最后一批13个县实现“两基”目标的检查验收工作。

  8.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目标,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推动专业与职业岗位、教材与岗位技术标准、继续学习与专业引导的对接。支持办好涉农专业和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外出务工技能培训。研究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办法,对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政策措施。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实训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学生实习责任险政策。启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修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启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制定引导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以及社会各方共同担负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培训教师体系,加强中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建设计划,引领和带动全国高职院校强化内涵建设。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9.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发布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指导意见,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重点,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探索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鼓励举办特色高中、新型综合高中,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0.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制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及管理办法,推动高校面向社会需要办学。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启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开展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试点。加强高校附属医院管理和建设。深入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计划”,启动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加强高水平、有特色大学建设。完善质量监督和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启动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深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启动实施高校自主创新工程,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实施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和文化传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11.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幼儿园建设。修订《幼儿园建园标准》。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发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2. 加快发展继续教育。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和改进教育培训。加强社区教育。办好广播电视大学。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改革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13. 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支持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研究制订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课程标准。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

  14.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支持相关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制定《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修订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启动民族院校建设工程。编制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五年规划。深化内地民族班教学改革和招生改革。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及西藏、新疆中职班。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15.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抓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完善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办法,将师德表现放在首位。健全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研究制定深化高师院校课程教学改革意见。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研究建立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编制管理。研究制定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意见。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推动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研究和指导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教育人才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新一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16. 推进教育信息化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研究制定构建覆盖城乡学校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全面部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质量监控、毕业生就业等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启动运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推进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

  17. 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推动形成政府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

  18.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补助标准,推动和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进程,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普通高中纳入国家助学体系。推动各地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政策。大力推行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9. 重视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巩固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切实抓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进“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应征入伍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科研助理制度,深入推进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强对就业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20. 统筹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及试点。围绕教育优先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成立国家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研究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创新及试点实施的方案,支持重点领域改革。完善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布局。鼓励和引导各地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探索和支持区域教育协作与联动发展。

  21. 改革义务教育体制。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责任,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和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农村和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推动县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健全中小学管理制度,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22. 改革职业教育体制。以政府统筹为主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行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模式。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改革。深入推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与订单式培养改革。支持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院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推进集团化办学和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完善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23. 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完善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作用,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结构。研究制定高校分类指导意见和分类管理办法。推进与行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建直属高校和省部共建地方高校。依法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直属高校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制定章程、依法治校。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扩大社会参与学校管理。

  24. 改革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支持和扩大各地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实验,鼓励高水平大学和示范性高职院校进一步探索多元化人才选拔模式。完善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深化高考内容和形式改革,重点考察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加分政策。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

  25.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探索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加强独立学院建设和管理。

  26. 进一步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办好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评估试点。办好第四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及中国与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议、东亚高等教育合作论坛。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扩大来华留学规模。研究制订和启动实施接受美国10万学生来华留学方案。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政策,提高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做好俄罗斯汉语年工作。加快汉语国际推广,抓好汉语教师培训和教材建设,办好孔子学院。积极推进双边、多边人文交流与教育合作。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等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27. 健全教育投入保障机制。优先发展教育,研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探索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拨款基本标准。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清理化解。扩大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试点。探索化解普通高中债务。加强教育经费使用和资产的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制订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方案。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四、进一步转变职能,树立良好作风

  28. 坚持科学调研、科学决策、科学执政。建立教育部党组成员、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联系学校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重大改革咨询、听证制度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提高决策水平和能力。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完善重大教育决策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做好国家督学换届工作。

  29.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的执法检查。完成《职业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配合做好《考试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与审议。修订《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减少和规范教育行政审批。加强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动各地开展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30. 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和学风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创建活动。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研究制定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意见。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继续配合做好治理中小学教辅散滥工作。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完善加强学风建设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31. 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制定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招生、资助、食堂以及困难帮扶工作。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普遍开展预案宣传和演练。加大学校安全防范力度,着力抓好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学校传染病、食物中毒的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抓好稳定工作前瞻性研判。健全重大安全和稳定事件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与纠纷,妥善处理各种事端。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深入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文明、绿色、和谐校园。

  32. 切实加强教育部机关建设。大力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教育科学发展的能力。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老龄工作。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关心干部职工成长,改善机关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创新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和廉洁型机关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府


福田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地税局: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确定福田区、龙岗区、市工商局、地税局为《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点单位,要求各试点单位于今年七月底完成试点任务。现将《廉政准则(试行)》和《深圳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秉公办事 不以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务员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
(二)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赂;
(三)敲诈勒索财物。
第六条 公务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私分公款公物;
(四)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
(五)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六)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不合理的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
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经济赞助;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三)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强行推销各种书刊、物品。
第九条 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章 勤俭办事 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克勤克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二)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
(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四)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
(二)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食宿标准的接待;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
(四)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
(六)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二)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三)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
(四)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第十四条 公务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第四章 自尊自重 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洁身自爱,自觉维护政府形象,从事各种活动必须与其职务、身份相称。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
(二)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
(四)参与倒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第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禁止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五章 公道正派 不弄虚作假 任人唯亲
第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执行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第二十条 公务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
(二)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
(四)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
(二)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
(四)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亲;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
(三)推荐、任用有不廉洁行为的人;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章 严于律己 不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务员待遇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个人超标准占房、购房、建房;
(二)用公款购买、修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
(三)用公款在个人住宅中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
(四)用公款在饭店、宾馆等场所租用住房;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及为自己和子女、亲属购房或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六)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购房及建房。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三)用贷款、集资款、救灾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
(四)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名义购买车辆;
(五)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或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标志;
(六)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
(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八)未经批准用公款或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办公条件和设备配置上,不得追求豪华高档,不准以办公设备名义配备各种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自费药物供个人使用或用公款支付个人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收入。

第七章 知礼守法 不违反外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外事纪律,知礼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
(二)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
(三)派驻国外、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
(四)参与走私、贩私和截汇、逃汇;
(五)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
(二)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及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他出国出境证件;
(三)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
(三)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四)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往返;
(五)涉足色情场所,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本准则表现突出和成绩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政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严重影响政府工作开展的,予以辞退;
(三)需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准则,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我市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一系列指示,努力探索在新时期规范国家公务员廉政行为的新形式、新方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机关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并为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全国性的《廉政准则》提供
比较完善的文本和经验。
通过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把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严明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二、组织领导
为了抓好试点工作,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交给的《廉政准则》试点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准则的起草、试行等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张伟雄,市监察局巡视员、副局长刘家
琛和副局长武春才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区(局),由主要领导挂帅,相应成立《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抓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1996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廉政准则》试点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副书记徐青同志在《廉政准则》试点单位协调会上的指示,我市《廉政准则》先在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内试行。今年上半年先在福田区、龙岗区、市工商局、地税局进行《廉政准则》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全市推广执行。
四、《廉政准则》试点的步骤方法
我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1996年1月——3月)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试点单位领导要把试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挂帅,亲自宣传动员。并将《廉政准则》印发给全体公务员,做到人手一份,人人皆知,理解和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试点单位
可运用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电视录像等形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有的放矢,讲究实效。通过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投入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市里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出贯彻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安排,明确试点工作班子人员名单,于3月底前上报市监察局。
(二)施行阶段(1996年4月——6月)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廉政准则》。每月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公务员采取自我检查、民主评议等形式,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各级行政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针对本单位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要做好研究、验证工作,注意验证《廉政准则》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行性,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廉政准则》积累资料。市监察局拟派四名干部下到试点单位,分别负责两个区和市属两个局,
深入试点,指导协调;并及时反馈试点工作情况,以便研究、修改《廉政准则》条文。
(三)检查总结阶段(1996年7月)
各试点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下属单位和部门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加强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并于7月15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对《廉政准则》条文的修改建议及意见。市监察局将对各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情况,于7月
底前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呈报试点工作总结和比较完善的《廉政准则》文本。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方法,全面推进反腐保廉工作:
一是结合落实反腐败三项工作来抓。各试点单位要把试点工作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风等三项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廉政建设的整体效益。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顶风违纪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二是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来抓。试点工作要首先抓好廉政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反腐保廉的自觉性。1996年的廉政教育工作要以《廉政准则》为基本内容,编印有关公务员的廉洁守则、纪律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小册子,组织学习讨论,重点抓好遵纪守法、依法行
政、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等专题教育,树立公务员形象,完善公务员制度,大力宣传廉政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的政风政纪。
三是结合加强政府机关建设来抓。当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廉政行为,通过试点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四是结合建章立制来抓。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机关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配备。处以上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地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廉洁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注重对《廉政准则》的调研、论证。试点单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践,对《廉政准则》进行论证修改,所以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三)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各试点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工作,上传下达、沟通联络,扎扎实实开展试点工作。
(四)保证落实试点经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区财政部门应从财力上予以支持。
(五)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宣传报道。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报道《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宣传试点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社会舆论,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19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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