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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2:12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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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6〕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分类发展措施
  ──中介服务业要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将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中介服务业的现状和特点,将其纳入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代理类、经纪类、鉴证类、协调类的中介服务业进行调研,摸清现状及发展趋势,理清发展思路,围绕提高档次、提升质量,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对代理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着力扶持培育、促进数量扩张的政策措施;对经纪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调整规范传统经纪行业、加快发展现代经纪中介企业、力求结构平衡的政策措施;对鉴证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的政策措施;对协调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优化市场准入,提供便捷审批服务
  ──优化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凡不适应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都必须予以调整,以革除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行政障碍,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三、加大开放力度,推进资源优化整合
  ──引入知名品牌中介服务企业。要引进北京、上海等国内大城市的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拓展业务,引进国际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开拓市场,并鼓励其整合我市相关中介服务资源。市外经贸局、经合办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行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将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列入考核目标,并按引进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知名度给予计分。
  ──引进职业中介人才。要重点引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做强
  ──加强对重点中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要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企业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要在搞好跟踪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鼓励中介服务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要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增强品牌意识,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服务业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中介企业可参加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定,特殊中介企业按特殊行业要求进行评定。
  ──开展年度中介服务企业评优表彰活动。要制定评选办法,开展一年一度的行业分类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优秀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构建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开发应用信用监管软件。要以工商登记监管数据信息库为基础,依托政府办公专网,整合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应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程序软件,为中介服务业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信用评价制度。要制定以信用数据收集范围、信用评定、程序、等级评定标准、信用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为信用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每年对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告警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其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追究中介个人执业行为责任的相关办法。
  六、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加快政企、政事脱钩。隶属于政府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在2007年年底前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
  ──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加快行业协会的“民办化”进程。行业协会要由“官办”向“民办”转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转换过渡期内,在协会领导任职、工作决策、活动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应尽量减少行政介入和干预。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要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
  七、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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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010-66194561;电子邮件:guowuping@cbrc.gov.cn)。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 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关于推荐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荐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信函〔201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根据我部2011年工作要点,我部拟重点指导推进一批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项目。现组织开展第一批项目申报,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项目申报以推荐方式进行,由副省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方案,并向我部推荐。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可直接报我部,每家中央企业申报项目不多于5项;项目承担单位为地方企业的,由副省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推荐形式报我部,每个地方推荐项目不多于10项;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向我部推荐本行业的代表性项目,每个协会推荐项目不多于10项。每个项目不得以多个渠道进行申报。
  (二)组织专家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适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其是否适于列为重点支持推进的项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核和报批。我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对项目方案的审查,依据项目所属领域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项目审批意见,报主管副部长批准同意后,做出正式批复。经过批准的项目,纳入部重点指导推进的两化融合项目库。
  (四)项目检查和验收。我部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指导,直至完成项目验收。重点项目指导推进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重点支持方向
  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引导高危行业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生产本质安全。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建材、装备及民爆等相关行业。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安全信息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监测监控、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环保健康(HSE)、高危工业产品运输监控和管理、机床数控化安全提升等11个方面。
  三、申报项目符合的条件
  申报项目要具有一定实施基础和应用前景,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具备可行性;在所在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具备一定的试验意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项目实施倡导安全可控原则;项目所在单位应首先成为我部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指数提供企业,在我部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分析系统(www.miitirpc.com)注册,验证码为miit88,并提供数据。
  项目分为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已经建成的项目两种。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和备案材料等前期程序要求的文件;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要求已经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预计在1-3年内可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材料的申报
  (一)请各单位组织做好项目的推荐工作,向我部提出推荐意见(函)。
  (二)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提交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我部信息化推进司和安全生产司)。推荐项目材料包括:各单位推荐函、项目申报表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填写格式请见附件)。
  联系方式:
  信息化推进司 李颖新
  电话:010-68208249
  传真:010-68208239
  Email:liyingxin@miit.gov.cn
  安全生产司 鲍常科
  电话:010-68205384
  传真:010-68205383
  Email:baochangke@miit.gov.cn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纪丽斌
  电 话:010-68200740
  传 真:010-68200759
  E-mail: jilibin@ciirnet.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3044.files/n13743025.doc
  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3044.files/n137430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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