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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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1996〕9号 1996年2月26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扶困基金,是做好城镇扶困工作的基础之一,是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基本生活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城镇扶困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本级的城镇扶困基金。各级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基金,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认真管好、用好扶困基金,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区域镇扶因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城镇扶困工作的意见》(内党发〔1995〕26号)和《动员社会力量扶助城镇困难居民暂行办法》(内党发〔1995〕35号),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设立城镇扶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扶困基金”)。
第二条 扶困基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有益补充,是城镇职工、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障资金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扶困基金要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设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扶困基金由各级党委、政府指定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组织筹集,主要渠道是: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从效益好的企业和经济实力强的行业筹集的资金;
三、社会上经济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家、工商业者及其他各方面人士捐助的资金;
四、有关方面组织义卖、义演等活动募集的资金;
五、通过募捐筹集的资金;
六、区内外和海外热心扶困事业人士捐赠的资金;
七、扶困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渠道收入的资金。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扶困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通过各种形式筹集的扶困基金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内,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扶困基金支出项目,由各级党委、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第八条 扶困基金支出只使用基金的利息部分,年终利息的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基层单位对扶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第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扶困基金的管理使用加强审计、检查和监督,对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十一条 扶困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特困户的生活补助及慰问;
二、特困企业发放职工工资贷款的贴息;
三、各级党委、政府按基金性质安排的为城镇扶困工作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扶困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政治、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二、筹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
三、统一支配、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2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四、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五、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六、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七、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3.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4.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5.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6.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八、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
(二)各单位信息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三)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活动等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会议材料应提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内部出版的简报、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文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可用作信息报送的,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七)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报送的处(科)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八)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十)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内容。
十一、政务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十二、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员必须配备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相联的可发送电子邮件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三)信息报送格式:
1.信息报送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2.信息报送应一封电子邮件报送1条信息,留言板要注明作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3.电子邮件必须采用中文显示,"发件人"栏填写单位简称,"主题"栏填写信息标题,修改稿或约稿应在主题栏特别注明。
十三、政务信息刊物编辑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信息刊物按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发。上报信息刊物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刊物报市领导;其他信息刊物呈送市领导的同时,按刊物的发放范围分发有关单位。
(四)《穗府信息》于印发的当天在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上发布。同时,从《穗府信息》、《穗府要情》挑选可对外公开的信息,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决策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
十四、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政务信息工作以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进行考核。
(二)政务信息工作奖惩。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批评。
十五、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十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培育新兴产业工作,进一步加强LED照明产品示范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LED)照明示范工程试点要求和《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市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灯具产品进行补贴的财政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立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补贴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指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并且实施期不超过1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给予过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LED产品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二)LED照明产品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价格应该通过招标产生,镇街及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应该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LED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非政府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的产品补贴价格标准参照近期政府示范工程中同类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但不高于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路灯节电改造工程用灯质量监管意见的通知》、LED路灯广东省地方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第六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最少一个季度的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每年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并给予补贴。对各镇街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与审批。
(一)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1月前各镇街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地点、安装的灯具数量、实施期限等)汇总后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示范工程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路灯、隧道灯项目不少于200盏。
(二)补贴申请。已完成的示范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合格后,由各实施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申报系统(http://www.dgstb.gov.cn)填写《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纳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超过实施期限半年仍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申请补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项目名单及额度,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项目审批。拟补贴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补贴通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组织实施单位:
(一)属镇(街)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二)属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 有关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补贴监督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必须按照《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城管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