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23 浏览: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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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卫生部
复函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革医防(74)第55号函悉。从你市一九七一年以来的现场临床观察结果来看,工人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职业性明显,患者均有程度不同的症状,肺部X线表现也比较明显,根据我部一九五七年公布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
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
建议有关工厂认真做好防尘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对接触炭黑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定期体检;已确诊的患者要积极治疗。
1974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2号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附件: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3.jpg
附件2: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兰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 ECO- MODEL AREA(英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
关于提请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议案
为了适应河北和天津两个地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工业和农业的密切配合和发展,并且便利国家行政工作的进行,经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将现在直辖市天津市改为省辖市。归河北省领导。
现在提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