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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8:52:49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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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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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前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安排。

会议认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直接指挥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顽强奋战,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民警勇挑重担,医疗卫生人员、新闻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志愿者迅速投身抗震救灾,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不屈不挠、奋起自救,全社会奉献爱心、倾力支援,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踊跃捐助,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国际社会积极支援,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宝贵帮助。经过顽强努力,最大限度地解救了被困群众,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初步得到安排,社会秩序保持总体稳定,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团结奋斗的伟大精神。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抓紧救治伤病人员,着力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全面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严防次生灾害,组织恢复生产,保持灾区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灾后重建前期工作,统筹规划、科学评估,抓紧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实施好对口支援,加快恢复重建。受灾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重建美好家园。要切实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筹办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工作、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夺取抗震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胜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这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四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
代干”人员越来越多。“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同时,他们长期“工不工
”、“干不干”,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四化建设。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解决“以工代干”问题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有的还进行了整顿试点,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工作,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妥善解决好“以工代干”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
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
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
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
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
九、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确定整顿“以工代干”人员的工作步骤和方法。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铺开,不要一哄而起,不要搞一刀切。要争取用一年时间完成这项任务。
十、整顿“以工代干”人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掌握好转干条件,严格审批手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不
能转干的人,更要把工作做深做细。要防止和排除派性干扰,反对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段转干的,一律无效。



198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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