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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1:05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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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邀请,荷兰王国农渔大臣G·布拉克斯先生率农业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访问了中国。在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万里副总理会见了G·布拉克斯大臣和代表团全体成员。G·布拉克斯大臣和霍士廉部长、朱荣副部长举行了友好的会谈。

 一、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荷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的情况,并表示了加强合作的愿望,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间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具有广阔前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的共同意向声明》,双方将在畜牧业、饲料、园艺、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以及土地开发、水利管理、林业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双方认为,两国继续在上述领域内互派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进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加强经济、科学、技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双方商定,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每年至少互派两个专业代表团,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自理,到达接待国后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招待。代表团的组成和其他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决定成立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其职能如下:
  1.探讨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合作项目;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促进、指导和协调双方合作项目的计划,并协助其计划的执行。
  工作组的组成,由两国部长各自任命一位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的官员担任各自代表团团长,成员中包括若干名(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的)专家和顾问。会前将名单提供给对方。
  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每次会议日程至少在会前两个月商定。
  工作组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及其费用由东道国负责,双方与会代表团的费用按第三条文办理。
  工作组所签订的文件要报告给中荷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五、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互派代表团和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具体合作项目的建议见附件。双方同意对这些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尽可能在一九八0年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中国南、北方草场改良,湖北省咸宁县向阳湖奶牛场,哈尔滨温室园艺四个合作项目优先开始执行。荷方已经提出了或将要提出愿意无偿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培训以及试验用的种子等的具体合作建议,中方表示欢迎。
  荷方在一九八一年将派两个专业代表团: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代表团及土地开垦和发展(包括水的管理和林业)代表团访华。中方在一九八一年也将派两个代表团访荷,专业定后通知荷方。

 六、关于荷方建议在中国组织一次关于荷兰的农业及农用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展览事,中国农业部将给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一九八一年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应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在荷兰举行。
  G·布拉克斯大臣阁下邀请霍士廉部长在一九八一年访问荷兰,霍士廉部长愉快地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访问的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八、荷方建议派一名农业专员来驻华大使馆工作,中方表示欢迎。中方将视需要派相应人员去驻荷兰大使馆工作。双方同意将通过外交途径进一步商定。

 九、谅解备忘录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荷兰王国农渔大臣
     霍 士 廉               G·布拉克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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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伽玛刀立体定向系统(简称γ刀)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但由于自身的技术限制,其治疗适用症仅限用于与脑干、下丘脑等重要结构有一定距离、体积小并且与脑组织边界清楚的、颅内深部肿瘤和某些功能性疾患,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每年发生12万例脑肿瘤患者中仅有不足十分之一适合用γ刀治疗;而且,应用γ刀之前需经严格的神经影像学定位和照射剂量计算,必须由一组经过专门训练的医生和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操作要求十分复杂,如使用不当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给病人造成不可逆
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γ刀不仅适应范围窄、操作复杂,而且价格十分昂贵,因此,γ刀自60年代问世以来全世界共生产60余台。
我国从90年代开始引进、装备γ刀,到目前已使用和正在装备的有13台,占世界目前拥有总数20%,其中三分之二的用户是1994年引进、装备的,而且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内地大城市,γ刀装备已出现过热趋势。据悉,有的地区和单位还在积极装备购进γ刀。
目前,γ刀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严重问题。有的医院为尽快收回装备γ刀的成本,或争取更多的投资收益,随意放宽适应症和操作规范,这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势必危及患者身体健康。目前,在γ刀使用中已经开始有医疗事故出现。
爱克斯刀(简称X刀)也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电子计算机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X刀的适应症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操作复杂,价格昂贵,但目前也出现了竞相装备的势头。
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治疗的安全有效性,以及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我们将对γ刀和X刀的适应症,地区分布,相关技术水平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装备γ刀和X刀的标准和使用规范。在新的装备标准和使用规范公布以前,从即
日起全国各地卫生部门和单位暂停装备γ刀和X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停止以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包括租赁、贷款、合作和其他一切形式的筹资)购买γ刀和X刀。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拨款、供款、贷款用于购买γ刀和X刀;
2.暂时停止与国外厂家关于进口γ刀和X刀的谈判;
3.在本文发布日期前,已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进口、使用前必须报卫生部审批;
4.已经安装、使用γ刀和X刀的单位,必须重新报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组织国内专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院技术力量等情况进行使用前的审评,经卫生部审评合格批准并发给准许证后,方可使用。其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各地卫生、劳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未经卫生部审评批准、发给准许证的γ刀和X刀的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一律不予报销。其检查治疗收入全部没收,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7日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业务部门,担负着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重要职责。

  
  一、审判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的内涵应当是,通过对法官的监督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以及对错判的补救,达到纠错防错的目的,从而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一)监督职能。再审是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法院,具体从事审判活动的是法官。因此,就某一案件的再审而言,既是对原审法院的监督,又是对原承办法官的监督,并以对该法官的监督为基础。而这种对审判者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督。因为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的道德、品格和敬业态度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对法官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乃至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有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设置防线,以杜绝因法官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为此,在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过程中,又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制度,以加强防错纠错的力度,从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规范约束和警醒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公正。

  (二)补救职能。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受职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法官的文化知识、法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以及理解与判断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能否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会失去公正性,从而破坏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错案进行补救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是指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保障。由于法官的品质缺陷或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程序不当或裁判错误,都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上设置了上诉审制度的补救,同时又设置了再审制度的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也就是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

  (四)防错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不仅仅限于再审纠错,它重要的职能之一还在于通过监督和纠错,评价司法质量,教育法官提高司法水平,防止发生类似的错误,或者不再发生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清明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作用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它所产生的辐射和影响,比纠正错案的意义更大。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面临的困境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审判职能大为弱化,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从《民诉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的主旨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而不是削弱审监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审监工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是对审判案件的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工作、案件质量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更应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环节进行监督,也应对立案、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以往的审监工作侧重案件结案后对卷宗、文书进行检查,应将这项工作前移,分解到审判工作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环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将可能发生的瑕疵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如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处于职能转变期,面临一系列困难。

  1、审判力量不足。因审判力量有限、案件数量少及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的弱化,审监庭配置的审判力量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院将高素质的业务骨干配置在审判一线,而审判监督庭则连一个合议庭所需的人员都无法配齐,“一人庭”“两人庭”居多,有的甚至把审判监督庭看成“二线”养老机构,在人员的人数、年龄、知识、能力方面无法形成合理的结构。近年与我院往来交流的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人员配置不足情况。

  2、业务学习少。基层法院学习资料有限,审监法官学习的机会少,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影响审判监督水平的提高。

  3、轻视前监督,重视后监督。在日常审判过程中,在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控制方面,还有不足。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裁判、并对违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些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发现错误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4、审判监督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而对审判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就必须执行。以上表现形式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5、部分审判监督法官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由于审监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审监工作的法官往往既怕得罪本院同志,又怕当事人无理取闹,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直接影响审监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审判监督的对策

  1、优化机构,保证素质,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充分保障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尽可能选调一些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及自律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充实审监队伍。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审监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组织审监法官认真学习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精神,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尽可能为审监法官提供、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克服审监法官会而不精、全而不专的问题,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审监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增强司法能力。

  3、淡化审判监督的行政化,有效地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改革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由庭长、院长行使程序性监督权,限制庭长、院长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庭长、主管院长如发现审判人员实体处理有可能错误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给审判组织参考,如审判组织坚持自己观点的,庭长、主管院长有权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

  4、加强对错误裁判以及违法裁判的责任追究。在审理过程中,在严格地对审判权进行制约的同时,必须对错误裁判和违法裁判进行责任追究,以责任制约审判权。要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起到作用。

  5、建立对审监庭及审监法官单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由院党组直接对审监庭和审监法官进行考核,为审监庭和审监法官专门建立考核档案,在提拔任用、职级待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尽可能向审监法官倾斜,充分调动审监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6、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监工作在明确职责、建立机制的基础上,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价机制,将一审各类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开庭率、上诉率、发改率、申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审限等,将这些评价内容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案件、每一承办人,通过通报问题与通报亮点相结合,将评查结果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导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审监工作质量,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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