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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9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0:29:52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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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9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有4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吉林王湘浩,山东陆俊仪(女),湖南陈叔君,广西甘苦(壮族)。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补选高德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王沧海、何琮、徐鸣凤(女)、董家林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高德占、王沧海、何琮、徐鸣凤(女)、董家林等5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9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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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手机等案上门吧——如何以经典辩例征服世界

王思鲁
  主讲人:王思鲁,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主持人:陈孟军,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 

  主持人:对于王律师,我相信大家已经很熟悉了,因此,我也就不再介绍。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律师为我们作精彩的演讲! 

  

正文
 

  今天这个讲座是专门针对想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以及正在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今天这个讲座有三个特点:第一,我今天所讲的都是真话;第二,今天我所讲的内容都是书本上难以找到的;第三,今天我所讲的对于正在或准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而言,肯定是有帮助的。 

  今天的主题是如何拓展案源。主要内容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将讲述我们国家律师拓展案源的途径,即如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第二部分将讲述如何通过正常途径有效拓展案源,即拓展案源的康庄正道。今天我所讲的内容均会围绕这两方面展开。 

  一、中国律师拓展案源手段全景扫描 

  我们先了解一下律师拓展案源的各种合法手段、非法手段。 

  (一)亲朋戚友 

  拓展案源的第一种方法是通过亲朋戚友为你介绍案件,这是拓展案源一种相当传统的手段。无论是对于刚出道的律师,还是已经打开局面的律师而言,这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拓展案源并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任何国家都有这种情况。通过亲朋戚友介绍案源,这是一种相当正常的手段。因为,你与亲朋戚友这些为你介绍案源的人,你们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对比较固定的,因此,当中涉及“回扣”等的情况不多。当然,也有一些律师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扩展自己的人际交往,形成新的关系,继而与这些新结识的“朋友”私底下达成协议——若能够帮忙介绍一些案件,那么律师可能给他们一定的好处。 

  在我们的经验中,通过亲朋戚友介绍过来的案件,存在这么一种情况: 

  有律师曾经这么说过:“律师千万不要与当事人成为朋友;而当事人则必须千方百计地与律师成为朋友。”为什么呢?因为,一旦律师与当事人成为朋友之后,碍于情面,不好对其收费或按正常标准收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回报方面可能会“大打折扣”,而在付出方面则需“义无反顾”。 

  因此,在通过亲朋戚友介绍过来的案件当中,应当注意这么一个问题:即要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此,有很多律师在外面应酬时,十分慎言。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未尝不可。为什么呢?因为一旦有过多的言语交流,很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共鸣,继而成为朋友。 

  从我自身的经验看来,一般情况下,亲朋戚友介绍过来的案件是不好收费或按正常标准收费的,除非你能够给介绍人“回扣”;而如果在收费以后,无法实现介绍人的“目的”,那么有可能从今以后再也不是朋友、亲戚了。其实,现实中,律师给介绍人“回扣”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尤其存在于刚才所说的“通过新建立的关系来拓展案源”的这种情况中。 

  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年轻的律师助理而言,应该有这么一个计划,即一个星期要认识多少人,通过怎样途径认识。拓展关系往往要么是在“同乡”这个圈子,要么是在“同学”这个圈子。如果你曾经在某个单位工作过,那么利用你之前工作期间的同事来拓展关系,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上面所讲的三种途径将人际关系辐射开来。 

  拓展人际关系,认识多一点人,争取给对方留下好印象。在一些管理培训课上,经常都会讲到这么一点:如果你想成为千万富翁,那么,你应该与千万富翁进行交往。话虽如此,但是,说到容易做到难,为什么呢?一个普通人能与千万富翁进行交往,那是一种“越级”的举动,而正常情况下,只能“跨半级”。若你不是千万富翁或与这个级别接近的人,你也很难跟千万富翁交往。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正如我刚才所说,你可以“跨半级”,按部就班,一步一步往前迈进,如果你仅仅是跟在各方面与自身水平相差不大的人交往,那么,你往后的发展会遇到不小的阻力。这个问题我想还是回归到当时读研究生时的感受,给大家“现身说法”吧。 

  我是88年本科毕业的,95年读研究生。当时,我在社会上的一些朋友跟我讲,你现在的同学对于你而言没有任何的帮助,因为,他们跟你一样是刚毕业的,而他们取得一定成就至少需要5年的时间。如果你等5年之后才让他们帮助你,这是不切实际的。我的这位朋友所讲的这段话很有道理,而我也是自己这么一路走过来的。我可以这么说,我的发展与我研究生阶段的同学一点关系也没有。 

  因此,想办法跟一些年长的、有一定成就的人交往,尽量争取给他们一个好的印象。在往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他们为你充当“参谋”,那么,在案源方面,你就会有一定的保障。 

  (二)通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各类人等介绍 

  通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各类人等介绍案源是依靠非法手段招揽案源,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以这种方式招揽案源,主要是通过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包括司法局、信访办、法制办等部门中与司法相关的人员介绍,当中往往涉及“黑幕交易”。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141号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建立健全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需要,经研究,国家局决定对各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范围内的各行业或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基本情况。
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辖区内大型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所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2)。
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正在制订和拟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3)。
二、调查的要求
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交以下资料:调查总结报告,调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文本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⒉调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有关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基本情况;辖区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情况;现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各专业和各地应急救援体系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设想;对国家局建立健全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
⒊调查总结报告和调查表等材料应经过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并请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联系人:陈胜;
电话:010-64463750;
传真:010-64463749;
E-mail:chens@chinasafety.gov.cn。
附件: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
⒉应急救援有关政策法令调查表
⒊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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